GB 51160-2016 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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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原 材 料

4.2.1 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所用树脂宜选用不饱和聚酯树脂、乙烯基酯树脂和环氧树脂。当选用其他类型树脂时,其性能应经试验确定。

4.2.2 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所用树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树脂应满足使用工况条件和成型工艺要求;

2 树脂应与增强材料匹配;

3 内衬层和结构层宜选用同种树脂;

4 不饱和聚酯树脂、乙烯基酯树脂应与选用的引发剂、促进剂匹配;

5 环氧树脂应与选用的固化剂匹配。

4.2.3 树脂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饱和聚酯树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纤维增强塑料用液体不饱和聚酯树脂》GB/T 8237的有关规定;

2 乙烯基酯树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烯基酯树脂防腐蚀工程技术规范》GB/T 50590的有关规定;

3 环氧树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双酚A型环氧树脂》GB/T 13657的有关规定;

4 树脂浇铸体性能宜符合表4.2.3的规定:

表4.2.3 树脂浇铸体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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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Td代表设计温度。

5 树脂的耐腐蚀性能可按树脂的耐腐蚀数据、已有的应用经验、现场挂片或实验室试验和验证等方法确定,其评估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4.2.4 纤维增强塑料设备与管道所用的增强材料宜选用玻璃纤维及其制品、碳纤维及其制品、合成纤维及其制品。当选用其他类型增强材料时,其性能应经试验确定。

4.2.5 纤维增强塑料设备和管道的增强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增强材料应满足使用工况条件和成型工艺要求;

2 纤维表面处理采用的偶联剂应与树脂匹配;

3 设备筒体、管道之间连接所用纤维增强材料的类型应与设备筒体、管道的增强材料一致。

4.2.6 玻璃纤维及其制品宜选用短切原丝毡、纤维布、缠绕纱、喷射纱、缝编织物和表面毡,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短切原丝毡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短切原丝毡和连续原丝毡》GB/T 17470的规定;

2 纤维布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无捻粗纱布》GB/T 18370的规定;

3 缠绕纱和喷射纱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无捻粗纱》GB/T 18369的规定;

4 缝编织物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纤维缝编织物》GB/T 25040的规定;

5 表面毡的含水率不应大于0.2%,单位面积质量宜为(30~50)g/m2

4.2.7 碳纤维及其制品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聚丙烯腈基碳纤维》GB/T 26752和《经编碳纤维增强材料》GB/T 30021的有关规定。

4.2.8 在不同腐蚀介质条件下,纤维增强塑料设备与管道内衬层和外表层的增强材料宜按表4.2.8选用。

表4.2.8 内衬层和外表层的增强材料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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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 S代表合成纤维或碳纤维,C代表耐化学玻璃纤维,E代表无碱玻璃纤维,E-CR代表耐酸玻璃纤维;
2 腐蚀介质的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