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334-2016 电力工程勘测安全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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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试验室电器

7.3.1 试验室的用电设备可由固定在试验台或靠近试验台的固定电源插座或插座箱供电。电源插座回路应设有漏电保护电器。电源侧应设置独立的保护开关。

7.3.2 潮湿、有腐蚀性气体、蒸汽、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场所应选用具有相应防护性能的配电设备。

7.3.3 试验室供配电线路宜采用铜芯导线或电缆。

7.3.4 仪器、电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与安装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宜便于安全操作。

7.3.5 高温炉、烘箱等电热设备必须置于不可燃基座之上,线路应绝缘良好。所有电器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设施。

7.3.6 使用高温炉、微波炉、红外线烘箱、电砂浴、电蒸馏器等电加热仪器时,应有专人值班。

7.3.7 取放样品时,所用电器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7.3.8 试验室的线路、安装、维修、拆除应由专业人员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