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55-2016 机械工程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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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业安全

4.1 防火与防爆

4.1.1 使用和产生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所,其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防爆和防排烟设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爆炸危险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4 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或全面排风系统;

5 应设置事故报警装置及与之联锁的事故通风系统。事故通风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6 工作间内的设备、管道以及易产生静电的其他设施的防静电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的有关规定。

4.1.2 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和养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和《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4的有关规定。

4.1.3 热处理厂房防火防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处理厂房浸淬油槽应设置事故回油池,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2 供回油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3 气体分配站、液氨、液化石油气、甲醇、丙烷和丙酮储罐,应放在厂房外部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 加热装置和淬火油槽布置在同一地坑时,应彼此隔开,且地坑应做防渗处理;

5 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应设报警显示;其氧气、丙烷、煤气、天然气和燃油管路,应设放散管、止回阀、阻火器、安全阀、压力报警及自动切断装置;

6 可控气氛炉前室顶部应设安全防爆阀,防爆阀的截面积不应小于0.05m2,其动作压力不应超过500Pa;

7 通水冷却的电阻炉应安装水温、水压和流量监控装置,并应配备失控时的电源切断和报警装置;

8 煤气炉和重油炉在燃烧器前应设有火焰逆止器,吸热型、放热型和氨制备气体发生炉的管路应安装火焰逆止器;

9 气体燃料和制备气氛在空气中的浓度不得介于规定燃烧温度下的爆炸范围内;

10 硝盐炉应用金属坩埚或黏土砖砌筑炉衬,并应配备自动温控仪表和超过580℃报警装置以及仪表失控时的主回路电源切断装置。

4.1.4 锻造厂房的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锻造生产安全与环保通则》GB 13318的有关规定。锻造油压机、油泵房及油循环冷却系统宜设泡沫灭火装置。

4.1.5 木工厂房防火防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GB 15606的有关规定。

4.1.6 涂装作业场所、储漆间、调漆间、喷漆室、涂层烘干室和涂漆前处理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的系列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4.1.7 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物质场所的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种及两种以上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应设置独立的排风系统;

2 进排风口应分开设置并设在不可能有火花溅落的安全地点;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m时,排风口应高于进风口并不得小于6m;

3 甲、乙类厂房中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丙类厂房中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4 应采用防爆型设备通风,风道宜按楼层分别设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生产厂房送排风设备不应设在同一机房内。

4.1.8 输送易燃、易爆和助燃介质的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穿越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和控制室;

2 不应穿越不使用该类介质的工作间(区);

3 管道与管件、阀门和泵等连接处应严密,管道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4 竖井或管沟应为不燃烧体,安全、防火和防爆等互有影响的管道不应敷设在同一竖井或管沟内;

5 室外安装的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

4.1.9 输送高温气体以及排出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气混合物的风管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输送高温气体的风管,当其外表面温度大于或等于80℃时,其与建筑物的易燃结构和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5m,距不燃结构和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0.25m;

2 管壁温度大于或等于80℃的排风管与输送易燃易爆气体、蒸气粉尘的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m,输送热气体的风管应敷设在输送较低温度的气体的风管上面,输送大于或等于80℃气体或易燃易爆气体的管道应用不燃烧体制成;

3 当风管穿过易燃材料的屋顶和墙壁时,在风管穿过处应采用不燃材料封堵或使风管周围脱空;

4 排出有爆炸危险的气体和蒸气混合物的局部排风系统,其正压段风管不应通过其他房间;

5 排除有爆炸或燃烧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到室外的安全处;

6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内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7 排除、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均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4.1.10 放置易燃易爆物质的库房和产生易燃、易爆危险因素的设备及工艺作业场地的消防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