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沉系数及接高稳定性
4.4.1 沉井与气压沉箱下沉系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取刃脚留土下沉时,沉井下沉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w=γwV (4.4.1-2)
R2=A1Rk+A2Rk (4.4.1-4)
式中:kst——下沉系数;
Gk——沉井、气压沉箱自重,包括外加助沉重量的标准值(kN);
Fw——下沉过程中地下水的浮托力(kN),采取排水下沉时取0;
γw——水的重度(kN/m3),取9.8kN/m3;
V——沉井在地下水位以下的体积(m3);
R1——刃脚下地基极限承载力(kN),当采取掏刃脚下沉时取0;
U——侧壁外围周长(m);
n——刃脚斜面与土壤接触面的水平投影宽度(m);
Rk——地基极限承载力(kPa);
R2——隔墙和底梁下地基极限承载力(kN),当采取掏刃脚下沉时取0;
A1——隔墙支承面积(m2);
A2——底梁支撑面积(m2)。
2 当井(箱)内填砂处理时,式(4.4.1-1)中的R1、R2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的规定进行深度修正,且应增加刃脚处砂对刃脚的摩阻力值。
3 采取刃脚留土下沉时,气压沉箱下沉系数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Fg=pgS (4.4.1-6)
式中:Fg——下沉过程中气压的浮托力(kN),气压沉箱接高时取气压浮托力标准值;
pg——气压沉箱工作室内气压值(kPa);
S——气压沉箱工作室顶板与气压接触的面积(m2)。
4 下沉系数宜为1.05~1.25,在下沉过程中遇有软弱土层时宜为0.8~0.9。
4.4.2 当沉井与气压沉箱多次制作下沉时,应按下列公式进行接高稳定性验算:
kc<1.0 (4.4.2-1)
式中:kc——接高稳定性系数;
Gkc——接高后的井(箱)体重量(kN);
Fu——下沉过程中气压或地下水的浮托力(kN),当沉井下沉时,取Fu=Fw,当气压沉箱下沉时,取Fu=F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