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岩土勘察
4.2.1 支架基础设计和施工前,应进行岩土工程勘察,查明工程、水文地质条件、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4.2.2 岩土工程勘察前应获得下列资料:
1 支架阵列布置场区的场平方案和阵列平面布置图,支架结构形式、可能采用的基础类型以及对地基基础设计、施工的要求;
2 拟建场地的现状地形图,比例尺对于地形地貌复杂的不应小于1∶500,较复杂的不应小于1∶1000,简单的不应小于1∶2000;
3 拟建场地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背景资料。
4.2.3 岩土工程勘察应采用勘探、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为主要手段,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及其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
2 查明场区地质构造、地层结构、成因年代和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
3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和水位变化幅度及规律;
4 查明地下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查明场地土类型和场地类别;
6 对场地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对存在的不良地质作用提出治理建议方案,提出支架基础建议方案和满足支架基础设计、施工的岩土工程参数。
4.2.4 地基岩土的分类及工程特性指标的表示和确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相关规定。
4.2.5 勘探可采用钻探、探坑和探槽方式,滩涂等软土地层,宜采取钻探和静力触探相结合方式。
4.2.6 勘探、原位测试、室内试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相关要求。
4.2.7 勘探点的间距和数量应根据支架阵列平面布置特点和场地岩土工程条件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间距宜按场区场地的复杂程度确定。简单场地勘探点间距应为150m~200m;中等复杂场地勘探点间距应为100m~150m,复杂场地勘探点间距应不大于50m。
2 勘探点应在场区内按支架阵列排布均匀布置,并应涵盖场区内的各类地貌、地质单元,局部岩土层变化较大区域,应加密勘探点。
3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应按地基岩土的复杂程度确定,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取土试样勘探点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3,且应均匀布置,有代表性,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
4.2.8 勘探孔深度应根据支架基础类型和地基岩土性质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孔的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不应小于扩展式基础基底下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或桩式基础预计桩端平面以下3m,且不应小于5m,对于软土应加深或穿透软土层;
2 需验算基础的沉降变形时,应布置不小于1/3总勘探孔数的控制性勘探孔,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基础底面以下的地基压缩层计算深度;
3 当存在特殊性土或为查明不良地质作用时,勘探孔的深度尚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相关规定;
4 对需要进行场地平整的场地,应按最终场平标高确定勘探孔深度;
5 在预定深度内遇到基岩或厚层碎石土等稳定地层时,宜减少勘探孔深度,但不应小于3m。
4.2.9 勘察报告除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和《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GB 50797中对勘察报告的要求外,尚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对表层填土应描述其物质成分、堆积年代、密实度和均匀性,对厚度超过1m的填土应根据其物质成分采用适宜的手段进行原位测试,报告中应给出相应的物理力学参数;
2 对各土层应提供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桩的极限侧阻力标准值和极限端阻力标准值等支架基础设计用参数的建议值;
3 应评价场地土和水对混凝土、混凝土中的钢筋、钢结构等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考虑季节性冻土冻胀性对基础的影响时,应评价其冻胀等级。
4.2.10 水、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评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当土的pH值大于9.5时或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等级低于对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的腐蚀性评价等级时,土对钢结构的腐蚀性评价应进行专项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