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134-2015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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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低浓度瓦斯输送

5.3.1 低浓度瓦斯输送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煤矿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安全保障系统设计规范》AQ 1076等的有关规定。

5.3.2 低浓度瓦斯输送宜利用瓦斯抽采泵背压作为动力。低浓度瓦斯输送设计压力(表压)分级,应符合表5.3.2的要求。

表5.3.2 低浓度瓦斯输送设计压力(表压)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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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低浓度瓦斯管道输送能力,应按电站额定小时耗气量及近期瓦斯抽采系统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瓦斯浓度计算,并应合理确定安全保障设施安设段的管道根数。当采用湿式输送时,管道截面积应扣除排水占用的管道截面积。

5.3.4 煤矿瓦斯发电工程严禁设置低浓度瓦斯储存装置。

5.3.5 低浓度瓦斯发电机组进气口前宜设置瓦斯预处理装置。瓦斯预处理出口瓦斯品质应能满足发电机组的进气要求,且不宜低于本规范表5.2.13的要求。采用制冷或吸附脱水工艺时,应作技术经济比较。

5.3.6 瓦斯预处理装置应具有自动排水功能和排水口自动阻气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