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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础施工
5.1 一般规定
5.1.1 基础工程施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工程地质详细勘察已完成,并已提供勘察报告;
2 资源条件已满足施工要求;
3 施工图设计已交底、图纸已会审;
4 施工方案已编审,并已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5 开工报告、动土许可证已批准;
6 地基处理工程已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成并已通过验收。
5.1.2 基槽挖、填土石方工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80的有关规定。基槽开挖完成后应进行验槽,并应进行记录。
5.1.3 基础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有关规定;混凝土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666、《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GB 50496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塔体墙和柱的插筋宜延伸至基础底板钢筋上表面,并应在底部和环梁顶部设置定位固定钢筋或支架;
2 浇筑混凝土前应对钢筋进行质量检查和隐蔽验收;
3 浇筑混凝土过程中,应设专人检查,并调整钢筋位置;
4 造粒塔基础施工应采取防裂纹措施。
5.1.4 基础混凝土除留置标准养护试件外,尚应留置三组同条件养护试件。
5.1.5 基础混凝土工程完成后,应实体标注标高和轴线,其外观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1.5的规定。
表5.1.5 基础混凝土外观尺寸允许偏差
注:实测合格率应在80%以上,最大偏差不应超过表列数值的1.5倍。
5.1.6 基槽回填前应对基础混凝土进行隐蔽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