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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施工质量验收
3.4.1 尿素造粒塔施工管理资料、质量控制资料、质量验收资料应真实、完整。
3.4.2 尿素造粒塔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应按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依次进行。
3.4.3 尿素造粒塔工程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检验和验收。
3.4.4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当没有注明检查数量时,均应全数检查;
2 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测时,其检验结果应有80%及以上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最大偏差不得超过允许偏差值的1.5倍;
3 应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
3.4.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的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2 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资料应完整。
3.4.6 分部和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的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3.4.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所有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齐全;
4 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5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3.4.8 尿素造粒塔施工质量验收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的检验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项,应予以验收;
3 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项,可予以验收;
4 返修后仍不能满足安全适用要求,不得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