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138-2014 电力工程数字摄影测量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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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航空摄影

4.1 一般规定

4.1.1 本章适用于高空摄影和低空摄影中各种存储介质的航空摄影(航摄)工作。

4.1.2 航摄影像资料的获取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航空摄影机构完成,也可利用满足要求的已有航摄资料。

4.1.3 航摄设计和验收过程中摄影基线、航线间隔、航摄分区平均高程平面(基准面)的高程、相对航高、像点位移、像片重叠度、相邻像片的曝光时间间隔、航线弯曲度、基高比等参数的计算方法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执行。

4.1.4 航摄鉴定表格式宜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执行。

4.1.5 航摄地面标志形状和尺寸宜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执行。

4.1.6 航摄资料移交书格式宜按本标准附录D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