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高空摄影
4.3.1 航摄前应向有关部门提交空域申请,并取得合法的空域许可,航空摄影作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航摄单位进行,执行航摄的飞行员应具有相应个人资格。
4.3.2 飞行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向重叠度宜为60%~65%,个别最小不应小于56%,个别最大不应大于75%;旁向重叠度宜为30%~35%,最小不应小于15%;
2 像片倾角不宜大于2°,1∶500、1∶1000、1∶2000测图最大不应大于4°,1∶5000测图最大不应大于3°;
3 对于数码摄影,1∶500、1∶1000、1∶2000测图旋偏角不宜大于15°,在确保像片航向和旁向重叠度的前提下最大不应大于25°;1∶5000测图旋偏角不宜大于10°,最大不应大于15°;对于胶片摄影,旋偏角宜符合表4.3.2的规定。数码和胶片摄影在同一条航线上,连续达到或接近最大旋偏角的像片数都不应大于3片,在一个摄区内出现最大旋偏角的像片数不应大于摄区像片总数的4%;
表4.3.2 胶片摄影旋偏角要求
注:M为摄影比例尺分母。
4 航空摄影航线弯曲度不宜大于1%,最大不应大于3%;
5 同一航线上相邻像片航高差不应大于30m,最大航高和最小航高之差不应大于50m,摄影分区内实际航高与设计航高之差不应大于50m;当航高大于1000m时,实际航高与设计航高之差不应大于设计航高的5%;
6 航向覆盖应超出摄区边界不少于一条基线,旁向覆盖应超出摄区边界不少于像幅的30%;
7 线路航摄后的路径中心线距离像片边缘的实地距离应大于400m;
8 航摄中出现的绝对漏洞和相对漏洞均应进行补摄,补摄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且采用前一次航摄飞行的航摄仪;
9 每次飞行结束,应由摄影员填写航摄飞行记录表。
4.3.3 采用IMU/GNSS辅助航空摄影时,出现下列情况应进行补摄:
1 机载GNSS信号失锁,数据无记录造成摄站位置无法解算;
2 IMU数据记录中断、初始化不充分、IMU硬件松动等造成数据无法解算;
3 IMU/GNSS数据在曝光时刻的解算精度不满足要求时;
4 相机脉冲输出装置故障,致使一条航线上连续超过3片曝光时标信号丢失。
4.3.4 摄影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航摄底片或影像应清晰,层次丰富、反差适中、色调柔和,能辨认出与摄影比例尺相适应的细小地物影像;
2 底片或影像上的云、云影、大面积反光、污点、划痕、静电斑、折伤、脱胶等缺陷不应影响使用;
3 光学框标的影像和其他记录影像应清晰、齐全;
4 拼接影像无明显模糊、重影和移位现象;融合形成的高分辨率彩色影像不应出现明显色彩偏移、重影、模糊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