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与布置
5.1 灯具选择
5.1.1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潮湿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
2 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应采用耐腐蚀材料制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3 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 多尘埃的场所应采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5X的灯具;
5 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
6 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护措施;
7 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中有关规定;
8 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
5.1.2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择效率或效能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管形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5.1.2-1的规定。
表5.1.2-1 直管形荧光灯灯具的效率
2 紧凑型荧光灯筒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5.1.2-2的规定。
表5.1.2-2 紧凑型荧光灯筒灯灯具的效率
3 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筒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5.1.2-3的规定。
表5.1.2-3 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筒灯灯具的效率
4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5.1.2-4的规定。
表5.1.2-4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
5 发光二极管筒灯的效能不应低于表5.1.2-5的规定。
表5.1.2-5 发光二极管筒灯的效能(lm/W)
6 发光二极管灯盘的效能不应低于表5.1.2-6的规定。
表5.1.2-6 发光二极管灯盘的效能(lm/W)
5.1.3 发电厂、变电站各车间装设灯具的类型宜按本规定附录A的规定选择。
5.1.4 室内照明应按室形指数选用配光合理的灯具,灯具的配光应符合表5.1.4的规定。
表5.1.4 灯具配光的选择
注:L/H——L为灯具的间距,H为灯具的计算高度。
室形指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RI——室形指数;
L——房间长度(m);
W——房间宽度(m);
hre——照明器至计算面高度(m)。
5.1.5 控制室照明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原则:
1 小型控制室及无人值班的控制室宜采用嵌入或吸顶式荧光灯;
2 大、中型控制室宜采用嵌入式阻燃栅格荧光灯光带、发光二极管灯具或者采用荧光灯做间接照明;
3 控制室内不应采用花式吊灯照明;
4 大、中型控制室可采用带调光功能的灯具。
5.1.6 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标志的灯具。
5.1.7 计算机室及具有显示器的控制室宜选用表面亮度低的灯具,或采用间接照明灯具。
5.1.8 应急灯的选择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按不同环境要求可选用开启式、防水防尘式、隔爆式;
2 自带蓄电池的应急灯放电时间,对于火力发电厂、750kV及以下有人值班变电站应按不低于60min计算,对于无人值班变电站、1000kV变电站、换流站、风电场应按不低于120min计算。
5.1.9 照明设计时应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 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 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