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01-2014 火力发电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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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地理信息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 电厂地理信息系统宜建立在地理信息系统平台基础之上,实现对电厂地理信息数据的采集、输入、处理、存储管理、查询检索、分析、显示和更新。

9.1.2 电厂地理信息数据应包括描述相应地理要素的几何数据、属性数据、栅格数据及相应的元数据组成。

9.1.3 电厂地理信息系统数据建库时,应采用有效的方法管理原始成果数据和历史数据。

9.1.4 电厂地理信息系统的数据组织与数据库设计应遵循先进性与实用性相结合、安全性与可维护性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应兼容矢量数据、栅格数据、多媒体数据等多源数据格式。

9.1.5 电厂地理信息系统可采用分区域、分图幅、分专题、分要素相结合的方法建库,并提供重叠应用的方法与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