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508-2015 燃气分布式供能站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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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烟气系统

9.3.1 烟道、烟囱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烟道、烟囱宜采用钢制材料;

2 烟囱高度应能满足当地环保及景观要求,烟囱的出口直径应根据出口流速和烟气流量确定;

3 原动机为内燃机时,每台内燃机宜对应1座烟囱,余热利用设备宜设旁通烟道;

4 主烟道与旁通烟道之间宜设置性能可靠的电动三通阀;

5 余热利用设备进出口应设置膨胀节;

6 原动机为燃气轮机时,烟囱的设置应根据机组循环方式、余热锅炉型式、布置方式和启动控制要求等因素确定;

7 燃气轮机旁路烟囱和切换挡板的设置宜根据运行方式和经济技术比较确定;

8 采用立式余热锅炉时,宜采用钢制烟囱并直接设置在锅炉顶部;

9 采用卧式余热锅炉时,应根据机组布置情况,每台余热锅炉设置一座烟囱,也可多台余热锅炉设置1座集管式烟囱;

10 采用烟囱内挡板门时,挡板门宜采用电动驱动机构。

9.3.2 烟道、烟囱设计的其他要求应负荷现行行业标准《燃气-蒸汽联合循环设计规范》DL/T 5174及现行国家标准《烟囱设计规范》GB 5005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