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地形图绘制
4.2.1 地形图绘制应根据工程性质、测区地形、成图比例尺,掌握重点,合理取舍,真实形象地反映地物地貌。地形图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图B.1~图B.3的规定。
4.2.2 地物地貌的各项要素的表示方法和取舍原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及《1∶500 1∶1000 1∶2000外业数字测图技术规程》GB/T 14912的规定。
4.2.3 地形图的编辑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民地的编辑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街区与道路的衔接处应留0.2mm间隔;
2)建筑在陡坎和斜坡上的建筑物应按实际位置绘出,陡坎无法准确绘出时可移位表示,并留0.2mm的间隔;
3)悬空于水上的建筑物如房屋与水涯线重合时,建筑物应照常绘出,间断水涯线。
2 点状地物的编辑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两个点状地物相距很近,同时绘出有困难时,可将高大突出的准确表示,另一个移位表示,但应保持相互的位置关系;
2)点状地物与房屋、道路、水系等其他地物重合时,可中断其他地物符号,间隔0.2mm,以保持独立符号的完整性。
3 交通的编辑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双线道路与房屋、围墙等高出地面的建筑物边线重合时,可用建筑物边线代替道路边线。道路边线与建筑物的接头处,应间隔0.2mm;
2)铁路与公路或其他道路水平相交时,铁路符号不应中断,另一道路符号中断;不在同一水平相交时,道路的交叉处应绘制相应的桥梁符号;
3)公路路堤、路堑应分别绘出路边线与堤、堑边线,两者重合时,可将其中之一移动0.2mm绘出。
4 管线的编辑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城市建筑区内电力线、通讯线可不连接,但应绘出连线方向;
2)同一杆架上架有多种线路时,应表示其中主要的线路,但各种线路走向应连贯,线类应分明。
5 水系的编辑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河流遇桥梁、水坝、水闸等应断开;
2)水涯线与陡坎重合时,可用陡坎边线代替水涯线;水涯线与斜坡脚重合时,仍应在坡脚将水涯线绘出。
6 境界以线状地物一侧为界时,应离线状地物0.20mm按图式绘出;如以线状地物中心为界,不能在线状地物符号中心绘出时,可沿两侧每隔3cm~5cm交错绘出3节~4节符号。但在境界相交或明显拐弯及图廓处,境界符号不应省略,以明确走向和位置。
7 等高线的编辑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单色图上等高线遇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双线道路、路堤、路堑、坑穴、陡坎、斜坡、湖泊、双线河、双线渠以及注记等均应中断;
2)多色图等高线遇双线河、渠、湖泊、水库、池塘应断开,遇其他地物可不中断;
3)当等高线的坡向不易判别时,应加绘示坡线。
8 植被的编辑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同一地类界范围内的植被,其符号可均匀配置;大面积分布的植被在能表达清楚的情况下,可采用注记说明;
2)地类界与地面上有实物的线状符号重合时,可省略不绘;与地面上无实物的线状符号重合时,地类界移位0.2mm绘出。
9 注记的编辑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文字注记应使所表达的地物能明确判读,字头朝北,道路、河流名称可随线状弯曲的方向排列,各字底边平行于南、北图廓线;
2)注记文字之间不应小于0.5mm,最大间隔不宜超过字宽的8倍;注记时应避免遮盖主要地物和地形特征部分;
3)高程注记宜注于点的右方,离点间隔0.5mm;
4)等高线注记字头应指向山顶或高地,但字头不宜指向图纸的下方。地貌复杂的地方,应注意合理配置,以保持地貌的完整。
4.2.4 图面应清洁美观,层次分明,重点突出。
4.2.5 补测、校测图的绘制应与原有图幅保持一致。
4.2.6 数字影像地图和数字晕渲地形图,在用户需求以影像和高程信息为主时,宜从选取数量和表达方式上适当淡化信息,突出用户需求;当用户需求仅将影像与高程信息作为背景时,宜将其移至单独一层,突出展示矢量信息。
4.2.7 管线带状地形图宜用实线绘制出管线中心线,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图B.4的规定。
4.2.8 数字栅格地形图可由矢量数据格式的数字线划图转换后形成,也可由模拟地形图经扫描、几何纠正及色彩归化等处理后形成。各要素符号、注记和图廓整饰的表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及《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2部分1∶5000 1∶10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2的规定。当数据源为模拟地形图时,各要素符号、注记和图廓整饰的表示可与数据源所采用的图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