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互联网平台突围:在线支付系统设计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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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企业直接支付模式

无论是产业互联网还是消费互联网平台,如果提供在线交易服务,就需要考虑如何解决支付的问题,否则便难以实现真正的交易闭环。然而现在许多B2B平台只是提供信息服务,用户达成交易意向后便转为企业线下直接支付。如果平台希望掌控资金流,在没有支付牌照又没有对接合法支付渠道的情况下提供资金代收代付,便会触及支付监管的红线。

一、B2B平台企业线下直接支付

在传统线下现货交易时,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买方直接将交易款项通过支票、汇票、网银转账等方式支付给卖方企业,这是在B2B交易平台出现之前企业间最常用的支付方式。当然赊销可以看作是延期支付,在信用期满后,买方依然会通过传统支付方式完成款项转移。在B2B交易平台出现后,部分企业将线下交易转移到线上完成,买卖双方并不见面,买方在平台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确定订单后,如何将货款支付给卖方呢?最简单的办法是,卖方将银行账户、账号及开户行等信息通过平台告知买方,买方通过银行向卖方汇款,卖方收到款后发货,简易流程如图3-1所示。

图3-1 B2B平台企业线下直接支付模式示意图

从图中可以看出,这种支付模式买方可以直接将款项跨行支付给卖方,无中间环节,手续费较低,与线下交易并无本质区别,在此过程中,平台充当的是信息服务的角色,除了产品展示外,平台还提供交易过程的支持,包括将卖方账户传递给买方,但资金流和物流都游离于平台之外,平台的价值有限,用户黏性也较差。如果使用这种支付模式,买方先付款或卖方先发货都有一定的交易风险,所以这种支付模式很难支撑平台的长远发展。

二、B2B平台代收代付模式

B2B交易平台为了增加用户黏性,实现数据沉淀,突破单纯信息服务的模式,都希望在平台上形成交易闭环,因此许多平台采取了变通的方式介入支付环节,买方将资金通过网银或者平台对接的第三方收单服务直接支付到平台账户,然后由平台结算到卖方,交易流程如图3-2所示。

图3-2 平台代收代付模式

从图3-2中可以看出,在这种模式下,平台通过代收代付参与了交易过程的资金流动,买卖双方发生“跳单”的情况减少,且平台形成了一定的资金沉淀,可以产生额外的孳息收益。这种模式的另一个优点是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交易担保,买方不付款,卖方不发货。买方未收到货,或货物不符合要求时,平台不向卖方支付货款。这就形成了双方公平交易的基础,极大地促进了平台交易的发展。

在上述支付模式下,货物由卖方发给买方,发票也由卖方开给买方,而资金却是由平台账户进出,这种方式的资金流、物流和票据流不一致,有一定的财务和税务风险,同时在没有支付牌照的情况下提供代收代付业务便属于大商户二次清分范畴,因为可能存在平台卷款跑路等风险,属于央行近年来严格监管的范畴。

有的交易平台会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中介服务的同时,在其拟定的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由买卖双方分别授权电商平台代其付款和收款,将平台自身作为开展代收代付业务的功能主体,完全取代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角色。根据2016年《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答记者问》及《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央行明确了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行为主要包括三类,其中“第二类是无证经营网络支付业务。其中就包括采取‘大商户结算’模式,即用户支付资金先划转至网络平台账户,再由网络平台结算给其平台下挂商户”。此处电商平台在没有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为买卖双方提供代收代付服务则属于“大商户结算”模式。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成为支付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支付业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非支付机构违规代收代付业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终止支付业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正是在这种严格监管的情况下,已经拥有成熟业务模式和资金实力的平台会通过购买第三方支付牌照解决在线交易闭环的问题,而更多的平台会选择通过对接合法支付渠道提供在线支付服务,这也是第三方支付牌照会成为香饽饽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