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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监理工作程序
监理机构的基本工作程序如下:
(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3)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编制监理规划。
(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6)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7)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程序可参照《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附录C执行。
(8)整理监理工作档案资料。
(9)参加工程验收工作;参加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工程交接和档案资料移交。
(10)结清监理报酬。
(11)向发包人提交有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报告。
(12)向发包人移交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