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野苍流:打渔张引黄灌区开灌60周年纪念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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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水费计收

一、水费征收办法

水是农业的命脉,是现代社会发展无可替代的战略资源。因此,水资源的使用走向收费管理,是必然的社会发展趋势。打渔张引黄灌区于1956年11月30日部分投产灌溉,1957年开始征收水费,除1962—1964年三年停灌外,从未间断过征收。自1957—1990年累计征收水费1225.97万元。

35年来,打渔张引黄灌区水费征收办法,变化情况,分述如下:

(1)1957—1967年按实灌面积由灌溉管理局征收,自流灌溉标准0.5元/亩、提水灌溉0.25元/亩。

(2)1968—1971年,仍由灌溉局征收,每亩次0.20元。

(3)1972年,按灌溉面积征收,标准0.50元/亩,但征收办法改由公社与农业税一起征收,专项列出,公社提留50%,另50%交灌溉局。

(4)1973年,惠民地区革命委员会规定,征收水费可征粮食,并具体规定每年每亩征粮食2公斤(或仍征款0.50元/亩),粮或款与公社“三、七”分成(公社三成,灌溉管理部门七成)。

(5)1974—1982年,按实灌面积征收现金,标准0.50元/亩,由灌溉管理局自行征收。

(6)1983—1985年,惠民行署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水费问题的59号文,制定了“水费包干,三年不变”的办法。即1983—1985年,根据引黄闸三年引水量的平均数(3亿立方米),按照单价2厘/立方米的标准,确定农业水费总额60万元,由县(场)根据灌溉面积大小承包负担;工业用水单独按方收费,单价是5分/立方米。

(7)1986—1990年,按山东省水利厅(85)农水字第28号文通知,试行《山东省打渔张引黄灌区水费计收使用和管理办法》征收水费。灌溉局本着改革精神,拟定了具体的征收办法。灌溉局向各管理所分配一定水量,各所根据水量承包征收水费,征收的水费局、所“七、三”分成。在供水量不变的情况下,因多灌的土地而增收的水费,变为局、所“三、七”分成;供水量未变,因管理不善造成水费减少,局仍按承包合同提取应收水费额的70%;由于引水困难,水量减少,水费减收,局、所提取数均按比例减少;超供水量另行按方计收。各管理所根据承包任务,再分别向各用水单位(乡镇、工矿企业)承包征收水费,具体方案报局备案。

二、水费征收情况

多年来,打渔张引黄灌区经费基本上是国家承担,灌区水费征收办法变化频繁,且一直是低标准征收水费,并存在收费难的问题。

(1)灌区的测水量水设施和控制水量手段,不能适应转轨变型的商品经济手段。打渔张引黄灌区兴建运行以后,虽继续有所投资,但多系修修补补。测水队伍基本在灌区运行后期才建,一时不能全部实行按水量收费,农田水费还多以灌溉亩数收费,而落实灌溉面积工作又困难重重,往往是越落实越少,使收水费工作难度增加。

(2)各级渠道的进水闸、节制闸难控制。闸门止水设施陈旧,或者根本没有,漏水严重。除引黄闸、枢纽分水闸及五干衬砌工程进水建筑物运用电动启闭外,其余全是人工启动,闸门建于50年前,露天安装,启闭机以齿轮扳手为主,构造简单,易仿造;即使没有扳手,锄把、锨把栓根绳子也能启落,这又给控制水量,收缴水费带来一定困难。

(3)打渔张引黄灌区水费征收难的另一原因为不能自主控制引水水量。黄河下游只有三门峡水库承担水量调节任务,对打渔张引黄灌区来说,黄河水转瞬即逝,时不我待。因此,对晚交水费者加收滞纳金,以至限制供水、停止供水等条款,实际上难以执行。因为当看着干旱得火烧火燎的土地、缺水欲枯的庄稼、排队捞泥汤灌溉的群众,灌区管理者是难以下得限水、停水的决心,让黄河水白白从眼前流入大海的。何况,这些年黄河水源相当紧张,打渔张引黄灌区又处于黄河下游,干旱枯水季节闸门全开还引不进水,怎么能不顾人民利益停水呢!管理部门是业务部门,缺乏执法手段和权威,如此种种,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水费征收。

1985年9月,根据山东省水利厅统一部署,灌区进行水费调查和测算。据统计,历年灌区总投资30980.12万元,形成固定资产总值8304.5万元,测算得水费理论成本(斗渠口)农业用水17.14厘/立方米,工业用水60.07厘/立方米(4%利润)、71.53厘/立方米(6%利润)。实际执行水价标准达不到成本价。

打渔张引黄灌区自1956年4月2日破土动工,至1990年12月5日打渔张引黄灌溉管理局撤销,基建投资额80007943.67元(1958年后,八干渠下放117万元除外)(其中国家拨款额44725227.45元,黄河修防处拨款521040.65元,惠民地区拨款866803.29元,胜利油田拨款32129164.83元,自筹1765707.45元);水利事业费7234375.24元;管理机构费用9855628.10元;历年按劳折资52110000元;灌区总投资149207947.01元。而水费从1957年征收至1990年12月底,共收水费1225.97万元,投资与水费之比为12∶1。

三、水费征收使用与管理

(1)基本情况。打渔张引黄灌区所收水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主要用于灌区水源费、工程维修费、临时工工资等,在水费的管理和使用方面,未出现过滥用挪用现象。1983年以前,每年水费收入寥寥无几,国家对打渔张引黄灌区一直采取补贴和拨款的办法,补贴是工程部分维修和管理人员工资,拨款是工程清淤、大修、扩建、改建。1983年以后,才扭转国家拨款的局面。

(2)黄河水源费交纳。20世纪80年代末,黄河执行的水源费标准是汛期引水0.3厘/立方米,非汛期引水1厘/立方米,灌区汛期基本不引水,执行的基本是1厘/立方米。这个标准与灌区取费标准相比明显偏高。按当时水费标准足额收齐水费才10厘/立方米(包括渠系损失的水量)。渠系损失60%以上,引黄闸引出来的水仅能五分之二弱的水用在田间或工矿,计算水源费却并不把渠系损失的水量扣除,而是全算在内。另一方面,灌区运行35年间,平均仅能征收到应征水费的20%~30%(最后几年达到60%~70%),每立方米水实征水费不足4厘,仅水源费就占去0.3~1厘。与一个大型灌区的管理工作量比,这种征收水费经济效益的比例关系显然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