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的通知(人事干〔2013〕63号)
部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
现将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3〕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和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你单位管理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工作,于每年6月底前将汇总综合报告报送人事司干部处。汇总综合工作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人事司沟通。
水利部人事司
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关于印发《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的通知(组通字〔2013〕26号 2013年9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现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汇总综合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的汇总综合工作,根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汇总综合,是指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进行统计和分析的工作。
第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或承担干部监督工作职能的机构)应当每年对受理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材料进行汇总综合。汇总综合工作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第四条 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或承担干部监督工作职能的机构)应当对报告人数和各类报告事项进行全面汇总,有针对性地进行分析。
第五条 在汇总综合工作中,发现有报告事项或内容不全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督促有关领导干部限时补报。
第六条 汇总综合应当形成书面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就领导干部住房、投资、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从业等方面情况形成专项综合分析报告。
第七条 汇总综合报告经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和上级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同时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第八条 参与汇总综合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汇总综合中掌握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和相关工作内容严格保密。
第九条 违反规定泄露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相关内容或者汇总综合工作情况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
第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操作细则,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委(党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