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实施意见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议事规则的通知(水党〔2014〕27号)
部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部机关各司局:
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中央关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着力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水利部党组研究制定了《水利部党组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和《水利部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议事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水利部党组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2.水利部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议事规则
中共水利部党组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1:水利部党组关于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体系,建设一支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水利干部队伍,为落实中央水利工作方针、推进水利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组织保证,结合水利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
1.深刻认识党管干部是党的领导在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体现,坚持把党管干部原则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始终,发挥党委(党组)和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
2.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在干部选拔任用的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明确党委(党组)和人事部门的职责和要求,改进和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3.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充分酝酿、会议决定的工作机制,防止出现“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的现象。
二、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4.按照“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着力把水利事业需要的好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
5.树立注重基层的用人导向。加大干部的基层锻炼和实践培养,对于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通过援藏、援疆、扶贫和支持地方水利建设等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工作。进一步拓宽干部选拔渠道,注重选拔长期在基层工作、成绩突出、默默奉献和在基层挂职锻炼中表现优秀的干部,逐步建立来自基层的干部培养选拔链。
6.加大干部交流力度。严格执行干部交流工作有关规定,对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有序地进行交流或轮岗。加大干部上下和横向交流力度,进一步畅通上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政事企之间、水利部系统内外的干部交流渠道。建立健全干部交流工作日常管理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
三、严格资格条件,提高选人用人质量
7.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资格,确保选拔任用的干部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需的素质和能力。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的,按照《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部直属单位中未设科级建制的处(室),提拔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相当于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或比照相应资历的公务员提拔为副处级领导职务应具备的年限。
8.遵循干部成长规律,逐级提拔任用干部,从严掌握破格提拔干部。对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但不得突破《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以及基本资格中的第七项规定。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对拟破格提拔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上级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9.推动领导干部任职与教育培训相结合。干部在提拔任用前,应当经过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达到规定的培训学时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拔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在任职谈话中指出,并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要求。
四、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动议工作
10.探索和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动议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干部动议工作的主体、程序、形式和要求。
11.当党委(党组)管理的职位出现空缺、需要补充调整时,由人事部门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与职位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沟通酝酿;也可由职位所在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充分听取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与人事部门沟通酝酿。在前期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党委(党组)或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12.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研究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五、坚持组织把关与扩大民主相结合,改进民主推荐工作
13.提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人事部门商有关党委(党组)研究后,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14.提拔担任领导职务,一般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提拔担任非领导职务或者调动、交流、轮岗提拔任职,可以进行非定向推荐。定向推荐应公布拟任职位和任职要求,非定向推荐应提出任职级别和任职要求,参加推荐的人员针对具体的职位或任职级别推荐拟任人选。
15.民主推荐一般在拟推荐职位所在单位(司局)进行。其中,因交流、调动提拔任职的,一般在拟交流人选所在单位(司局)进行。
16.会议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个别谈话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人数较少的单位和部门,民主推荐可由全体人员参加。实际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17.民主推荐由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同有关单位(司局)组织实施。
18.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人选意见分散、不易集中时,或者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的人选推荐不出来时,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六、完善方式方法,提高干部考察工作质量
19.确定考察对象,应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在充分酝酿、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党委(党组)研究确定。确定考察对象应当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有《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20.民主推荐意见比较集中的,可按拟任职务人数等额确定考察对象。民主推荐意见比较分散的,可按实际情况差额确定考察对象。
21.考察对象确定后,人事部门组派考察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人岗相适要求,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工作实绩、作风和廉政情况,并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作出评价。
22.实行考察预告制度。预告内容包括考察目的、时间、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以及考察组的联系方式等。预告范围一般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司局)。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应按照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要求,在适当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23.考察组应在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司局)主要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交换意见后,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派出考察组的人事部门汇报。
24.领导干部平级交流任职的,可由党委(党组)及其人事部门根据年度考核、定期考核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直接提出任职意见,不再单独组织任职考察。其中,直属单位所属机构领导干部平级任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属于职务提拔,必须履行推荐考察程序。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必须履行推荐考察程序。
25.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干部考察文书档案,及时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原始记录以及考察报告、考察中有关重要问题的调查情况和结论等材料立卷归档,如实记录干部考察工作的实施情况。
26.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地向派出考察组的人事部门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27.人事部门应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28.根据干部考察、平时掌握及征求意见情况,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任免建议方案,向单位党委(党组)报告。
七、充分酝酿讨论,集体研究决定
29.对拟任领导干部人选,应在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前,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党委(党组)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30.在讨论决定前,人事部门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党委(党组)会议干部任免事项,报党委(党组)同意后确定。
31.党委(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或者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32.需要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干部任免有关材料,及时办理任免审批或备案手续。
八、完善任职程序,规范任免工作
33.经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按有关规定对拟任职干部进行任前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34.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应及时印发任职通知。其中:由党委(党组)决定任职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党组)决定之日起计算;通过选举、决定任命的,任职时间自当选、决定任命之日起计算。
35.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应在任职通知印发后,由党委(党组)指定专人同干部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36.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九、规范竞争性选拔工作,防止以分取人
37.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单位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或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党委(党组)研究,可以进行公开选拔或竞争上岗。
38.确需开展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职位、申报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等,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其中,涉及破格选拔的,应经上级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后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实施完毕后,应将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结果及时报上级人事部门备案。
39.部党组管理职位的竞争上岗工作,一般在水利部系统内进行;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管理职位的竞争上岗工作,一般在直属单位内部进行。
40.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党委(党组)在研究人选时,应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十、强化干部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41.坚持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认真贯彻《干部任用条例》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十不准”要求,严明组织纪律,切实防止选人用人上的失察失误和不正之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质量和水平。
42.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监督。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和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完善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离任检查制度,建立对“带病提拔”、突击提拔、违规破格提拔等问题的倒查制度。对于违反《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43.加强选人用人工作监督检查力度。把学习贯彻《干部任用条例》情况作为选人用人检查的重要内容,用严格的监督检查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建立健全常态化的干部工作监督检查机制,每3至5年,人事部门应对所属单位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连续发生或大面积发生违反组织人事纪律问题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
44.拓宽和畅通选人用人问题举报渠道。完善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息,交流情况,形成干部监督工作合力。建立健全电话举报、信访举报和网上举报“三位一体”的举报网络,对群众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认真查核、严肃处理。
45.实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的行为和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查处,坚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2:水利部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部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制度,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部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各项规定,由部党组集体讨论,做出干部任免决定。
第二章 动议
第四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启动前,由人事司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与直属单位(司局)主要负责人沟通酝酿;也可由直属单位(司局)主要负责人在充分听取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与人事司沟通酝酿。
第五条 部党组或人事司,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六条 人事司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七条 初步建议向部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工作方案,经部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八条 提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情况,可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
民主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民主推荐由人事司会同直属单位(司局)组织实施。民主推荐程序为:召开民主推荐会,公布推荐的职位或者任职级别、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推荐方式及有关要求等,组织填写民主推荐表;进行个别谈话推荐;对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统计和综合分析。
第十条 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有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部机关司局和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会议推荐。
第十一条 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有关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部机关司局和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与全体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推荐部机关司局正职人选,还需听取部机关司局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推荐直属单位正职人选,还需听取部机关司局主要负责人意见。
第十二条 参加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人数,不得少于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条 如果民主推荐结果比较分散,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经人事司与有关直属单位(司局)主要负责人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初步人选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人员的范围与第十条相同。
第四章 考察
第十四条 人事司将民主推荐情况反馈给选拔职位所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与人事司沟通后,由人事司报部党组研究确定。
采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任用干部的考察对象,按照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五条 考察对象确定后,组派考察组,通过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根据需要进行延伸考察、专项调查、民意调查。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在干部考察工作中,考察组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考察目的、时间、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以及考察组的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进行预告。
第十七条 参加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司局)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司局)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民主测评。
第十八条 个别谈话参加人员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司局)领导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九条 考察组应当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在与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司局)主要负责人反馈考察情况、交换意见后,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人事司汇报,并就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以及群众公认度等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了解清楚。对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人事部门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人事司应当书面征求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对拟提拔任职干部人选的廉政意见。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应及时对拟提拔任职干部人选的廉政情况作出书面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根据干部考察、平时掌握及征求意见情况,人事司集体研究提出任免建议方案,向部党组报告。其中,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副职和其他干部职务,由人事司将考察情况向直属单位党委(党组)反馈,由直属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察和平时掌握情况,集体研究后,向部党组呈报干部任免请示。任免请示需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党委(党组)会议记录。属于提拔任职的,还应附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拟提拔任职人选的廉政意见。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并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五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干部考察情况,人事司在综合分析领导班子结构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干部任免事项。
第二十四条 人事司就拟提请部党组研究决定的干部任免事项,征求部党组成员、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部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组成员到会。干部任免事项经党组集体讨论后,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应到会党组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干部任免决定。
第六章 任职
第二十六条 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后,对提拔任职的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部党组与地方党委(或有关部门)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由人事司负责书面征求地方党委(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八条 部党组研究决定后,按以下方式公布干部任免通知。
(一)党内职务的任免,以部党组文件公布任免通知;行政职务的任免,以部文件公布任免通知。
(二)企业、社团和工会等组织的干部任免,由企业、社团和工会按照部党组的决定意见,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在任职通知印发后,由部党组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三十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七章 纪律
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等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同时要遵守以下纪律:
(一)有《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二)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十不准”纪律要求。
(三)未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或纪检监察部门在廉政意见中提出的问题未核实清楚的,不得向部党组提出干部任免建议。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凡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五)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的有关要求,涉及需要报告的有关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规定书面报告人事司。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直属单位党委(党组)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可以参照执行,也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议事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8年2月印发的《水利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议事规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