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工程消防设计
7.5.1 生产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的规定,泵站各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无甲类和乙类,主副厂房火灾危险类别为丙类、丁类及其以下。各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最低耐火等级划分见表7.5-1。
表7.5-1 建筑物、构筑物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最低耐火等级划分表
泵闸建筑物为钢筋混凝土结构,耐火砖为填充墙,建筑物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见表7.5-2。
表7.5-2 建筑物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表
7.5.2 防火分区的划分
按工程建筑物布局,泵闸均为整个分为3个完全独立的防火分区:闸室为一个防火分区;泵站主厂房、安装间为一个防火分区;副厂房作为又一个防火分区,泵闸对副厂房内火灾危险性类别为丙类的控制室、继保室、通信室之间已对防火墙作局部分隔。
7.5.3 安全疏散
因泵站面积较小,为单层丁类厂房,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人,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7.2条和第3.7.4条的规定,泵站可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泵站在水泵电机层(地面层)的安装间侧设有一个安全出口,直通屋外地面,厂房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满足规范要求。
泵闸副厂房一层设有低压配电室、高压配电室及楼梯间,二层设有控制室、继保室、通信室、值班室及楼梯间。
按《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第4.2.4条的规定,当配电装置室长度超过7.0m时,应设2个安全出口。故一层的高、低压配电室均设有2个安全出口,且有1个直通屋外地面。室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满足规范要求。
室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满足规范要求。
泵站因副厂房面积均较小,为二层丙类厂房,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3.7.2条和第3.7.4条的规定,副厂房的二层可只设置1个安全出口,直通屋外地面。且室内任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满足规范要求的60.0m。
所有安全疏散用的门、走道、楼梯均符合规范要求:门净宽大于0.9m,向疏散方向开启;走道净宽大于1.2m;楼梯净宽大于1.1m,坡度小于45°。
7.5.4 厂区消防通道
大堤上设有公路到泵闸,道路宽度最窄处大于4.0m,上空净高均大于4.0m,消防车可直接到达主副厂房等消防重点部位。
7.5.5 泵站主厂房消防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3.1条的规定,泵站厂房建筑占地面积小于300m2,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按照规定设置两套室外地上式消防栓,和副厂房共用。
泵站主厂房为重要的生产场所,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泵站的火灾危险性等级为轻危险级,在主厂房电动机层合适位置各配置2具MF/ABC4型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7.5.6 副厂房消防
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8.3.1条的规定,副厂房建筑占地面积小于300m2,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副厂房为重要的生产场所,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除了副厂房二层的控制室的火灾危险性等级为严重危险级外,其余各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等级均为中危险级。
一层的高、低压配电室、柴油机房内合适位置处各配置2具MF/ABC4型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二层的控制室、电工实验室内合适位置处各配置2具MF/ABC5型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值班室内和走廊合适位置处配置2具MF/ABC4型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工程各建筑物均采用自然排烟的方式,各变配电室的通风装置可作为事故后通风使用。
各房间对外的管沟、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堵塞。
7.5.7 水闸室消防
室内配置2具MF/ABC4型手提式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房间对外的管沟、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堵塞。
7.5.8 电缆及电缆沟消防
(1)高低压电力电缆、控制电缆及通信电缆均分开敷设。
(2)电缆桥架及电缆沟内各层间和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间均加设耐火隔板。
(3)为有效阻止电缆火灾延燃,电力电缆皆选用阻燃电缆。
(4)所有电气柜、盘(屏)的底部在楼板上预留电缆孔洞,在电缆敷设完成后,均采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孔洞的封堵、要根据孔洞的大小选择不同的防火材料,比较大的孔洞选用耐火隔板、阻火包和有机防火堵料封堵,小孔洞选用有机防火堵料封堵。
(5)电缆穿入有防火要求房间的墙壁、楼板的孔洞,均用防火材料封堵。
(6)电缆数量较多的地点设置移动式灭火器。
(7)电缆沟主要采用阻火墙的防火方式,将沟分成若干阻火段,按照规范要求,结合泵站实际情况设置若干阻火墙,用来缩小事故范围、减少损失。电缆沟内阻火墙采用了成型的电缆沟阻火墙和有机堵料相结合的方式封堵。
7.5.9 消防电气
(1)消防电源、消防应急照明与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泵站设工作照明、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正常情况下均由交流电源供电,照明系统的交流电源分别引自两段0.4kV母线,互为备用,并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投切装置,保证供电可靠与供电电压的稳定。
2)在较重要的工作场所、火灾疏散通道、公共楼梯出入口及转弯等处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及消防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当工作照明交流电源一旦失电,重要场所的照明由灯具自带的应急电池提供电源。自带应急电池的灯具,其应急照明时间大于30min。
3)继续工作用的应急照明,其工作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在主要通道地面上的最低照度值,不低于0.5lx。
4)所有消防应急照明灯及疏散灯均加玻璃或非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保护。
5)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选用耐火电缆或电缆穿金属管保护。
(2)火灾报警系统。根据《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DJ 278—90)的规定,泵站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5.10 消防工程量
泵站消防工程量清单见表7.5-3。
表7.5-3 泵站消防工程量清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