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预算定额(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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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加强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规范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预算的编制,合理确定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国家及水利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西省水利工程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及相应定额是江西省水利水电工程系列定额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批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主管部门确定和控制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依据;也是编制江西省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购买社会服务费用的指导性标准。

3.本规定及相应定额适用于江西省水利工程的维修养护项目。

4.维修养护经费的编制应按编制年的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

5.本规定由江西省水利厅负责管理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