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发展背景
一、高等教育体制逐步完善、定型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体制经历了短暂的大学区制度(1927年试行,1929年废止)后,开始按照大学和专科学校制度办学。为进一步规范大学和专科教育,国民政府及教育部相继颁布了《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1929年4月)、《大学组织法》(1929年7月)、《大学规程》(1929年8月)、《专科学校组织法》(1929年7月)和《专科学校规程》(1929年8月)。上述规章制度明确了大学和专科学校的办学目标,统一了课程体系。其中,大学注重研究,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办学目标;专科学校注重教学,以“教授应用科学,养成技术人才”为办学目标。
与此同时,大学中的研究生教育也开始萌芽。《大学组织法》和《大学章程》中明确规定,“凡大学设有3个研究所者方能称为研究院”,研究院专门招收优异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者进行专门研究,期限2年,毕业合格可授予硕士学位。1931年4月,国民政府正式颁布了中国第一个以法规为形式的学位制度,即《学位授予法》,该法于1935年正式实施。1937年国民政府举行了第一届硕士学位考试。期间,全国申请设立研究院或研究所的大学数量从1935年的12所增加到1937年的18所。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本科、专科教育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直接促进了水利高等教育体系的完善,为水利本科、专科教育快速发展提供了机遇。而这一时期学位教育体制的建立为水利研究生教育的发端打下了基础,也促进了水利科学研究水平的提升。
二、高等教育规模和质量稳步提升
国民政府时期,高等教育经历了扩张和稳定两个时期。1928—1931年,高等教育机构(大专以上学校)数量从74所上升至103所,其中大学及专门学院数量增长了49%,专科学校数量增长了20%;大学在校生人数从25198名上升至44167名,增长了75%;毕业生人数从3253名上升至7034名,增长了1倍多。高等教育规模的快速扩张带来了教育质量下滑的隐患。对此,教育部在1930年提出了“改进高等教育计划”,明确以“充实大学内容、提高程度”和“改进大学教育质量、不做数量扩充”为主要改革原则。1931年以后,高等教育规模趋于稳定,学校数量基本稳定在110所左右,在校生人数和每年毕业学生人数分别稳定在42000名和9000名左右。在稳定的高等教育规模下,学生培养质量提升显著。一方面,高校通过提高薪资和改善工作与生活条件吸引优秀师资,如国立清华大学先后聘请了杨振声、冯友兰、俞平伯、吴有训、萨本栋、周培源等一批名师,国立武汉大学聘请了闻一多、周鲠生、范寿康、李剑农等知名学者;另一方面,教育部通过严格考试和实习制度来保证学生培养质量。
高等教育规模和质量的稳步提升带动了水利高等教育规模和质量的提升。全国设置土木工程或水利工程专业的大学、专门学院及专科学校数量不断增长,水利类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也得到了显著提升(见表3-1)。
表3-1 全国高等教育概况统计表(1928—1936年)
三、大力推行实科教育和学科均衡化发展
三年扩张时期(1928—1931年),高等教育还面临学科设置严重失衡的问题。文法等科大量重复设置,各校文科学生普遍供大于求,相比而言,理、工、农、医等实科处于明显劣势地位。以1931年为例,全国专科以上学校开设的总计187个学院中文法类占59%,实科类仅占41%;44167名在校生中文科类学生占74.5%,实科类学生仅占25.5%。“重文轻实”的高等教育结构有悖于政府制定的高等教育为国家经济社会服务的基本原则。为此,南京国民政府从20年代末起开始大力推行“注重实科”的教育政策。
国民政府对实科的重视首先体现在总体教育宗旨及方针的设定上。1929年4月,国民政府在《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中颁布的八条方针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大学及专门教育,必须重视实用科学,充实学科内容,养成专门智识技能,并切实陶融为国家社会服务之健全品格”。1929年8月,教育部颁布的《新大学规程》中又进一步规定,大学“至少具备三学院”,且“必须包含理学院或农、工、医各学院之一”。除此之外,国民政府还通过行政手段裁撤文科,限制文科招生,鼓励实科发展。在1932年12月颁布的《改革大学文法等科设置办法》、1933年2月颁布的《二十二年度各大学及独立学院招生办法》和1933年7月发布的教育部通令中,国民政府明确提出对重复建设、发展不力的文法等科进行裁并,对甲类学院(包括文、法、商、教、艺术)的招生进行限制。在1931年7月颁布的《各省市普设农医工三种专科学校实施方案》和1934年对私立学校的政府拨款中明确将经费偏向实科建设。到1935年左右,文实科失调得到了根本改善,在校生中文科与实科学生的比例达到了1∶1.05。
国民政府大力推进实科教育对水利高等教育发展的推动作用是最为直接的。针对当时水工技术人员供不应求的状况,民国建设委员会就曾多次建议设立水工专科学校和水工实验场所,大力培育水工人才。1931—1933年新设的水利相关学校就有国立西北农林专科学校、河南省立水利工程专科学校和陕西省立水利专科学校等。此外,一些综合大学也增设了包含水利相关专业的工学院、农学院等。
四、全国水利行政实现统一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没有设置专门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水利的各项工作分属各中央部委,如,水利建设属民国建设委员会(1931年后改归内政部);水利调查、测绘、水线水道保护及水灾防御属内政部土地司;农田水利属实业部农业司;计划筑港及疏浚航路事项属交通部航政司;测绘江海各航路属海军部海政司等。对于黄河、长江、淮河等重要河流,国民政府设置了专门机构进行流域管理,如黄河水利委员会(1929年1月设立)、扬子江水道整理委员会(1927年7月设立,1936年改名为扬子江水利委员会)、导淮委员会(1929年设立)、太湖流域水利工程处(1927年5月设立)、华北水利委员会(1928年设立)等。在水利行政统一前期(1928—1934年),中央各部委与各流域管理机构存在机构庞杂、多头管理、职责不清晰、效率低下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水利事业的发展。
1928年,民国建设委员会成立,下设总务、水利、电气三处。成立之初,建设委员会提出了统一全国水利行政的设想,然而该设想一度遭搁浅,直至1931年长江流域重大水灾、1933年黄河流域特大水灾之后,国民政府才意识到水利建设的落后,最终于1934年颁布《统一水利行政事业进行办法》。1934年底,全国经济委员会开始接管各水利机构,成为全国统一的最高水利主管机构。水利行政的统一不仅大大缩减了中央及各流域管理机构的数量,理清了职责范围,提高了行政效率,还大大促进了水利建设的专业化、科学化发展,刺激了水利建设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五、水利工程实践与水利人才需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水利工程建设成绩显著,一方面为防洪防灾、服务生产、改善生活做出了贡献,另一方面也为水利高等教育、水利科学研究提供了实践场所,促进了水利人才的就业。
水利行政统一前,代表性的水利工程实践主要由各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如黄河水利委员会制定的《河防事业大纲》;扬子江水利委员会提出的在长江干流兴建大量水电站的两处坝址葛洲坝和黄陵庙;导淮委员会提出的《导淮工程计划》;华北水利委员会提出的五项水利工程计划(《独流入海减河计划》《平津通航计划》《永定河治本计划》《整理箭杆河蓟运河计划》以及《子牙河泄洪水道计划》)。虽然这些水利思想和治水计划由于当时战争环境和政府财政问题或未顺利开展,但是为后面的水利建设提供了重要参考。
水利行政统一后,全国经济委员会作为全国最高水利行政机关,在水利工程建设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如为解决山西旱灾,兴建径惠、渭惠、洛惠等蓄水灌溉工程;为解决长江、淮河和黄河的水患,对江、淮、汉、运等河流堤岸的酌量增高培厚,有效增强了河流的防洪能力;修建湖北金水泄水闸、山东东阿爱山淤灌工程,兴办绥远水利等。其中最为著名的莫过于郑北水利枢纽,于1938年5月19日正式启用,当年被列为民国发展重要标志性工程之一。这项著名的工程是以蓄水为主,兼有灌溉、航运、供水等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枢纽。根据《民国史实》第三卷十五节中记录:该水利枢纽建成后,水路覆盖河南、安徽、江苏三省53%的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