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工程节能降耗分析应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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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水电工程节能降耗分析编制要求及编制依据

4.1 编制要求

4.1.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1.法律依据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提出节能方案分析要求由来已久。早在1992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建设部规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增列“节能篇(章)”。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建设部重新发布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包括“节能篇(章)”,并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2006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1月开始,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申请报告必须按要求编制节能分析篇(章),否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不予受理。节能分析篇(章)要本着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原则,充分论证企业投资建设项目的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分析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等内容。2007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的通知》,分类规整了我国目前适用的工业类、建筑类、交通运输类、农业类和相关终端用能产品的主要法律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计规范。

2007年5月和2008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发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和《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编写大纲》进一步强调,项目申请报告或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报告都应包括节能方案分析或评估的相关内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是要建立类似“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节能评价制度,它通过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从而在源头上控制能耗的不合理增长。该制度的实施意味着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首先在节能评估方面达到国家和地方法规的要求,才能进入下一步核准程序。

经200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机关违反本法规定,对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予以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法律与政策依据见表4.1。

表4.1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的法律与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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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评估和审查制度

“十一五”初期,国家酝酿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2006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要求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同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的意见》(国办发〔2006〕44号),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调控,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过快增长的势头。同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针对国家级项目和地方级项目做了不同的规定。此外,国家发展改革委还专门编制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发改委环资〔2007〕21号),对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现有可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产业和技术政策、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了汇编。

为了通过制度形式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2010年3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加强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节〔2010〕135号)要求各地推动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全面开展。同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第6号)(以下简称《能评办法》),引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国家工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全国统一政策后,各地的节能评估政策迅速根据国家统一标准进行了调整,全国能耗评估的级别进入统一阶段,不再根据地方差异进行评级。

根据《能评办法》,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年耗能1000~3000tce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年耗能3000tce及以上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其他低能耗项目填报节能登记表。《能评办法》突出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的前置性。在评估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备案之前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并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对没有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批准意见和未按规定提交节能登记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从而强调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的全过程监管。在项目审批、规划设计、建筑施工以及竣工备案等环节均实施节能监管,充分发挥发展改革部门、规划部门、建设部门的管理职责,对节能评估相关工作进行监察管理。同时,节能监察机构依法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等落实情况进行节能监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的分级与分类管理如图4.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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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与审查的分级与分类管理

4.1.2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节能降耗分析篇章编制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节约能源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制定了《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节能降耗分析篇章编制暂行规定》(水电规科〔2007〕0051号),见表4.2。

表4.2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节能降耗分析篇章编制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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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节能降耗分析篇编规要求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节能降耗分析篇编规要求见表4.3。

表4.3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节能降耗分析篇编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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