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程序
水电工程基本建设程序是一项水电工程从设想提出到决策,经过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直至投产和交付使用的整个过程中,应该遵循的内在规律。
按照水电工程的内在规律,投资建设一项应经过决策、勘察、设计、施工、交付和运行若干个发展时期。每个发展时期又可分为若干阶段,每个阶段内的各项工作之间存在着不能随意颠倒的先后顺序关系。科学的建设程序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应符合流域规划要求,工程建设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企业投资建设水电工程实行项目核准制,各级人民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电开发项目的审批(核准)工作。水电工程主要基本建设程序如下:
(1)编制流域开发规划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河流水电规划初步查明河流开发条件,明确河流开发任务,协调综合利用要求,优选梯级开发方案和推荐近期工程。其主要内容有:完成流域综合利用规划报告、流域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报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
(2)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工作,提出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有关部门审查。
1)水电工程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建设投资建设方针,在经批准(审查)的江河流域(区域)综合利用规划或专业规划的基础上提出开发目标和任务,对拟建设的项目进行初步论证。
2)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业主根据国家或省政府及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同意项目法人开发有关资源点的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部门,按照《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 5206—2005)编制。项目业主应承担报告书所需的编制费用,并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要求编制完成后,报送国家或省投资(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会同技术单位对报告进行技术审查。主管部门主要根据国家中长期规划要求,着重从资金来源、建设布局、资源合理利用、经济合理性、技术政策等方面对建设项目进行技术审查。
4)在申报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报送有关项目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包括河流规划等)的有关审批文件,有关地区和部门对本项目的书面文件(包括有关单位提供资金的意向性文件;淹没区和占地区范围内所在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具有通航任务的项目,附航道主管部门的初步意见;跨行政区或对其他行政区、部门利益有影响的项目应附具有关行政区和部门的书面意见等)。
5)水电工程在预可行性研究前,应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由其组织开展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编制等有关工作。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批准后,应正式组建项目法人机构,及时开展可行性研究工作。
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成果见表1-9。
表1-9 水电工程预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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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条件等进行论证,并对项目的建设方案进行全面比较,作出项目建设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在经济上是否合理的科学结论。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最终决策和进行招标设计的依据。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DL/T 5020—2007)的规定,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水电工程专业咨询机构或组织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水利水电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应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和完善。
3)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按相关规定组织进行技术审查,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同时提交项目法人组建方案的批复文件、资金筹措方案、回收资金的办法、移民安置规划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评价报告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工程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及招标初步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即成为项目招标设计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如出现项目法人、主要建筑物地址、坝型、结构形式等有重要变更或工程规模变动较大、工程总投资变动幅度达10%(含10%)以上等重要情况,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或重新审批。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成果见表1-10。
表1-10 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主要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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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编制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报请政府核准。
1)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后报国务院备案。核报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事前须征求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省级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地方各级政府的核准权限。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kW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kW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级政府核准。
风电站: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做好企业核准项目准备。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见表1-11。
表1-11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审批事项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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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股东出资承诺;其他资金落实情况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电网接入意见;接入系统设计评审意见;铁路专用线接轨意见;原材料运输协议;燃料运输协议;供水协议;与相关企业签署的副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意向协议;与相关供应商签署的原材料供应协议等;与合作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协议、框架协议(中外合资、合作项目除外);通过企业间协商和市场调节能够解决的协议、承诺、合同等事项;其他属于企业经营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3)2015年3月,环保部以2015年第17号文《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对环境保护部审批的环境影响文件建设目录进行了调整。其中,在跨界河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kW及以上水电站的环境影响文件,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调整公告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依照本公告目录执行,目录以外已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后,开展招标设计工作,项目法人组织工程招标。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工作。
2)完成施工用水、用电、通信、道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需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水电站招标设计阶段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和项目核准后,由工程项目法人组织开展。招标设计报告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勘测、设计、试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为满足工程招标采购和工程实施与管理的需要,复核、完善、深化勘测设计成果的系统反映。
在招标设计基础上,项目法人可自行或委托设计单位编制招标文件,主要内容为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设计图纸。招标设计还可根据需要编制标底文件或最高投标限价,标底文件是招标单位事先为工程招标编制的单价分析、工程标价、经济指标文件,作为评议投标者报价合理性和先进性的一个标准。最高投标限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的设置,有利于避免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报价的行为。
招标设计须经项目法人审批,据此进行主机和主要施工单位的招标,开展施工图设计。
(6)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建设实施阶段是指主体工程的全面建设实施,项目法人按照批准的建设文件组织工程建设,保证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前期工程各阶段文件已按规定批准,施工图设计可以满足初期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2)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电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3)主体工程招标已经决标,工程承包合同已经签订,并已得到主管部门同意。
4)现场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建设外部条件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5)建设管理模式已经确定,投资主体与项目主体的管理关系已经理顺。
6)项目建设所需全部投资来源已经明确,且投资结构合理。
水电站施工图设计阶段是设计单位根据招标设计成果,为工程项目施工编制材料加工、非标准设备制造、建筑物施工和设备安装所需图纸和施工说明文件。
(7)竣工安全鉴定和验收,在最后一台机组投产超过半年、大坝至少经过一个汛期考验后进行。竣工验收是工程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
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即可从基本建设转入生产或使用。当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全部完成,并经过单位工程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水电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完成了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在完成竣工报告、竣工决算等必需文件的编制后,项目法人按照有关规定,向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根据国家和部颁验收规程,组织验收。
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须由审计机关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其审计报告作为竣工决算专项验收的基本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