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水厂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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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村镇供水管理组织形式选择

组织是社会中特定群体为了共同目标,按照一定规则使相关资源有机组合,并以特定结构运行的结合体。组织可分为许多类型,如政治组织、经济组织、军事组织、行政组织、社会组织、事业组织、宗教组织等。为了使已建成村镇供水工程实现既定任务目标,需要采用适宜的组织形式进行科学而有效的管理。归纳各地村镇供水工程经常采用的管理组织形式,大致有三大类,即企业组织、事业单位组织和村民自治管水组织。村镇供水事业发展的行业管理划分,有政府行政组织和村镇供水协会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两大类。

一、企业组织

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经济单位。村镇供水工程从事的是具有商品属性的生活生产用水的加工生产,其产品通过供用双方合同协议约定,交换售出,满足社会需求,同时获取合理报酬利润。作为选择一种供水生产经营服务实体,采用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经营管理应当成为首选。

企业组织形式主要适用于以向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商品水服务为主、兼有向村镇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服务,且水价能够补偿全部供水成本并有盈利空间的供水工程。城镇自来水公司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或供水规模较大的乡镇水厂多采用这种组织形式。

1.企业组织分类

按供水工程资产所有制性质分类,村镇供水企业组织可分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几种。按企业制度形态构成划分,村镇供水企业又可分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公司制企业。

(1)个人独资供水企业。业主制企业又称个人独资企业,它是指个人出资兴办村镇水厂,水厂产权完全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的企业。这种企业在法律上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目前一些地方个人投资兴建、自己直接负责经营管理或通过产权拍卖购买村镇自来水厂多属于这种情况。这类水厂组织结构简单,管理队伍精干,经营管理制约因素少,决策速度快,不需要向社会公开账务,税后利润归个人所得,水厂经营管理的成败,理论上完全由个人承担。但实际上,作为涉及当地百姓日常生活饮用水供应的垄断性企业,当企业真正资不抵债,出现关闭风险时,政府不可能完全撒手不管。业主制企业的缺点是企业主要对水厂的债务负无限责任,由于扩大水厂生产规模和供水市场往往受区域供水总体规划限制,水价又受政府控制,水厂经营能否获利,存在一定风险。此外,这种企业组织方式管理的水厂,其发展常常受到资金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制约。

(2)合伙制供水企业。合伙制企业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业主共同出资,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或合伙经营合同共同经营、财产归出资者共同所有的企业。合伙人出资可以是资金或其他财产,也可以是权利、信用或劳务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之间是一种契约关系,企业不具备法人的基本条件。这类水厂同样具有私人水厂在经营管理方面的优势,尤其是在筹集资金能力、管理决策、管理能力等方面比个人独资水厂优点更多一些;但是合伙人之间的沟通、协调、配合不一定永远都十分默契,当出现意见不一致,甚至产生隔阂矛盾时,若处理不当,会影响水厂经营管理决策,甚至影响水厂正常生产和经营。合伙制水厂经营的风险同样是水价受政府控制,盈利能力不完全取决于经营者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外部环境。

(3)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供水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由多个股东依法集资、联合组成一个法人,有独立的注册资产、自负盈亏、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供水经济实体。公司制供水企业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按照公司对外承担债务责任形式的不同,公司又可分为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供水规模较大、经营管理比较正规的乡镇自来水厂常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

2.现代企业制度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乡镇供水公司的发展,是提高乡镇水厂经营管理水平、壮大水厂实力和能力的有效途径,也是采用公司制自来水厂经营管理的主要任务。规模较大的乡镇水厂无疑应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经营管理。暂时不具备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小型村镇水厂也应当创造条件,逐步正规,向规模化、集约化企业经营方向发展。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现代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其要点如下。

(1)水厂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所谓产权,是对财产所拥有的权利。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国家为调整与产权有关的经济权利关系所做出的一系列制度性规定。它是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合理有效的组合和调节的制度安排,具体表现在对财产的占有、支配、使用、收益和处置过程中体现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责任等关系方面的法律规定。

作为一种现代企业产权制度的公司制产权制度,其突出特点是水厂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水厂的投资者只负有限责任。自来水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由股东投资形成公司资产,权属关系明晰。公司制产权制度以公司的法人财产为基础,以出资者原始所有权、公司法人产权与公司经营权相互分离为特征,并以股东会、董事会、执行机构和监事会作为法人治理结构来确立所有者、公司法人、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关系。公司制产权制度的另一特征是财产的有限责任制,即股东有限责任——出资者只以其投入企业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以及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水厂现代企业组织制度。水厂的组织制度是指水厂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它规定着水厂内部的分工和权责分配关系。公司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三者之间相互制约。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拥有决定公司经营方针、选举和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修改公司章程、审议和批准公司财务预决算、投资及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的权力。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它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公司预算、决算和利润分配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聘任或解雇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由他作为公司法人代表,董事会实行集体决策。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领导下的公司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由股东代表和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依法和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和高级职员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可对董事、经理的任免和奖惩提出建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经理班子:是由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公司高级职员组成的执行机构。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的授权行使职权,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列席董事会会议。

(3)水厂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包括:确立正确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战略,确定水厂的战略目标,编制并选择战略方案;建立适应水厂特点和生产经营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建立高效的水厂组织机构,科学的管理制度,明确各层次人员的职责,将职能领域的管理行为规范化;有效使用现代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广泛吸收和培养适应现代管理的人才;完善水厂信息管理系统,不断采用先进实用制水新技术、新工艺等。建立水厂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完善水厂企业治理结构。目前,多数乡镇自来水公司无论是明晰产权还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管理制度,多比较粗放,距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尚有很大差距。

3.水厂企业文化、道德和社会责任

承担着保障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重要职责的村镇供水企业,在实现水厂生产经营目标任务、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要把现代企业文化、道德和社会责任的培育和建设放到重要位置,给予高度重视。

(1)企业文化。企业文化是企业成员共同的价值和信念体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员工的行为方式,是一个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并为全体成员普遍接受和共同践行的理想、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总和。企业文化从结构上分为三个层次,即精神文化、制度文化和物质文化。企业文化的核心是企业精神,它以企业的价值观念为基础,以企业的价值目标为动力,对企业经营哲学、管理制度、道德风尚、团队意识和企业形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精神是企业的灵魂,通常用一些能体现水厂特点、既富于哲理又简洁明快的语言表达,如“以人为本”“拼搏、进取”“一丝不苟,严格管理”等,使干部职工能铭记在心,时刻用于激励自己,提醒自己,也便于对外宣传,在社会上树立个性鲜明的良好企业形象。企业文化的真谛是以人为本,具有导向、约束、凝聚、激励及协调等多种功能。

(2)企业道德和企业社会责任。企业道德是调整本企业与其他企业之间、企业与用水户之间、企业内部职工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合,有功利性、群体性、实践性、继承性等特征。企业道德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企业文化的高层次范畴;通过强调员工价值、提升员工觉悟、调整员工心理等途径培育企业道德。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用水户、所在地区和生态环境的责任,包括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节约水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等。社会责任具体体现在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等。

个别供水企业为了盈利,简化净水工艺流程,不严格消毒,不择手段地“降低”生产成本,为用水户提供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还有的水厂将水净化处理过程中含盐或其他有害成分很高的废水随意排放,污染环境。这些做法不仅严重侵害了乡村居民切身利益,污染环境,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也有违企业道德和社会责任,也不利于企业自身的健康持久发展,严格的说,是违法行为。解决这类问题,一方面要靠加强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另一方面要靠广泛宣传,引导水厂加强企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意识的培育,尤其是对水厂负责人的教育,从根本上提高他们的素质。

(3)供水企业章程案例。章程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依据。不同类型的企业章程内容应体现各自企业的特点。附录A列举了一个地方政府控股、职工参股的股份制供水公司章程案例,供参考。

二、事业组织

(一)事业组织概念与特征

作为一种组织形式的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一个名称。水利行业的水库、堤防、灌区、乡镇供水等许多工程管理单位多作为事业单位,由水行政、机构编制和财政等部门进行管理。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事业单位的概念界定为: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的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这一规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事业单位的设立宗旨、举办主体、活动性质等几个方面都作了明确的界定。首先,它明确指出事业单位的服务宗旨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它不追求局部的、某一部门或团体的利益,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次,它明确提出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限定为“由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机关利用国有资产举办”,这其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由政府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经政府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和国有企业;第三,从活动形式上看,该规定将事业单位界定为“社会服务组织”,其主要职能是为发展经济、改善人民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服务。

作为社会服务组织的事业单位,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政党和企业组织,从事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一般具有非政府、非营利、非特定多数、非权力依附性等特征。事业单位有一定的组织程序和活动章程,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受法律保护,是民法意义上的法人。农村供水服务中心或农村供水站等事业单位,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提供非物质产品服务的通常意义上的公共事业单位不同,它是既提供农村居民饮用水物质产品,又提供保障农村疾病预防和公共卫生等非物质产品服务的特殊公共事业单位,供水服务虽具有商品属性,在一定程度上属生产经营活动,但活动宗旨始终坚持非营利。有的县级供水管理站受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委托或授权,还具有一定行业管理职能。

(二)采用事业单位组织形式管理村镇供水工程的适用条件

一些村镇供水工程以承担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保障农村居民饮水安全服务任务为主,受供水规模或农民对水价承受能力限制,难以做到经营盈利,同时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和较大影响,但不具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组建企业法人组织的条件,可以采用事业单位管理组织形式,常见的有:以一个或几个骨干水厂为依托,经所在地方政府编制主管机关批准设立、统一管理一个片区的多个水厂的供水管理服务中心或总站;隶属于乡镇(片区)水利站的村镇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这两种供水工程管理组织都属于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无论采用哪种模式,按照规范管理的要求,事业单位性质的供水管理组织都应经地方编制管理机关批准设立,开展生产经营性公共服务活动,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缴纳营业税等。

(三)事业单位组织形式管理村镇供水工程的优点和局限性

采用事业单位组织形式管理村镇供水工程,与采用企业组织形式相比,最根本的区别,是事业单位以提供饮水安全保障这一公共服务目标为宗旨,供水收费标准的核定最多只考虑补偿生产成本及费用,不允许也不可能让工程建设出资者分红、获取利润。当用水户无力承担成本水价时,水费标准核定原则就要兼顾水厂运营与用水户负担能力两个方面;而企业组织形式管理村镇供水工程,虽然供水水价也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审批水价时也要综合考虑水厂运营和用水户经济负担能力等因素,但工程建设出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必须放到一定位置给予考虑。

作为事业法人的供水事业单位管理村镇供水工程,与作为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部门不同。事业单位按照自己的章程规则运行,有相对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财务上独立核算,拥有一定的民事法律权利,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容易招聘专业技术人才,实行专业化管理。在运行管理和服务方面,容易做到管理层级少,办事效率高,具有较多灵活性,尤其是为了实现政府提出的饮水安全公共目标而发生政策性经营亏损时,公共财政给予补贴比较容易操作。而政府部门受职责和人力等条件限制,无法直接从事事务性、技术性很强的水厂日常运营管理,必须让水厂作为独立的经营管理组织进行管理。由于事业单位组织的诸多优点,我国中西部地区许多村镇水厂广泛采用这种方式。

事业单位组织形式管理村镇供水工程也有一些局限性。首先,就整体而言,“事业单位”的概念和内涵太庞杂,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尚在探索实践中,有关事业单位管理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不像企业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法律规定规范其经营活动。其次,以往的事业单位管理多存在行政化倾向,攀比行政级别高低,内部机构设置臃肿,人事管理易受外部干扰,想要的人进不来,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人大量塞进来,一些乡镇水厂成为当地政府、握有实权的单位安排人员就业、给干部设虚职拿工资的地方,管理效率不高。第三,是容易出现人员工资支出多,导致运行成本高,维修经费不足,职工福利待遇偏低,有能力的人容易流失,管理单位缺乏经营活力、凝聚力、吸引力、这些弊端都导致事业单位组织形式的水厂经营管理活力和效率常常低于企业组织形式。

(四)供水工程事业单位管理办法案例

如上所述,每一个作为独立事业法人单位的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组织,应当参照企业法人管理制定自己的“章程”或管理办法,对本单位的设立目的、举办宗旨、与上级主管单位的隶属和权责关系、主要任务、开展供水服务工作应遵循的原则、内部机构设置、负责人与职责权利、财务管理等作出规定。目前国家对这方面尚无统一规定要求。相当多的水厂事业单位缺少完整、严格的“章程”或管理办法,经营管理活动往往不够正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水厂管理单位经营管理绩效的提高。附录A中收录了一个供水工程管理所制定的管理办法,作为案例供参考。要强调指出,该管理办法内容不一定全面,规定不一定恰当,还达不到范本的程度。

三、村民自治管水组织

(一)采用村民自治管水组织形式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集中式村镇供水工程总数中,约有90%的工程供水规模在每日几十到几百立方米,受益范围多局限于一个村或几个村民小组,服务对象主要是农村居民。这类工程设施的管理与灌溉排水设施等其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十分类似,历史上一直就有作为“社区性”农村内部公益性基础设施,实行村民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传统。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灌溉排水及村镇供水等小型农村水利设施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由农村集体组织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受工程规模小和农民对水价承受能力低等条件的局限,这类供水工程很难做到按补偿全成本原则收取水费,更不可能盈利,不具备采用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经营管理的条件,同时也不适合由政府组建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对工程规模太小、数量众多、分散在范围很广的农村地区,如果按事业单位集中统一管理,势必增大供水成本。由于各个村农民用水习惯、用水数量、收费标准、水费收支情况以及农户之间矛盾纠纷处理等问题,政府或政府下属事业单位不可能搞得很清楚从而管理得好,农村内部公共事务让农民自主管理和自我服务,是农村公共物品管理客观规律所决定的。目前从事农村供水工程经营管理的农村集体组织有两类,一是村民委员会,二是农民用水户协会。

(二)村民委员会

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节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其中所讲的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是指那些和村民生产与生活息息相关、关系村民公共利益的事务和事业,主要包括村内或村周围的塘坝、水井等抗旱水源,灌排沟渠及其附属的桥、闸涵、村镇供水、道路、输电线路,以及环境卫生、村学校、幼儿园和养老院等。这些事务事关全体村民的利益,通常不是哪一户或几户单独可以完成的。如村自来水工程从建设到经营管理,需要村民委员会组织全体村民讨论、协商,取得绝大多数村民的赞同和支持。村民委员会成员是以农民为主体的村民自治组织。它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能成为独立民事主体,这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制度,自治组织不是政权机关,也不是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其负责人不属于国家公职人员,不经过政府机关任命程序,而是从本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中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管理本村供水工程,向村民供水,不是“供”与“买”两个主体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而属于农村内部的村民自我服务。为了使村办供水工程在经济上良性运行,保持持久服务能力,村民支付水费补偿全部供水成本,或者至少补偿用电、管理人员报酬等日常运行成本,既合法又合情合理,绝大多数农民都能理解支持。这种运作机制在历史上早已形成习惯。工程的具体运行维护管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直接聘用适宜人选负责,也可以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有能力的人进行承包管理。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组织结构、协商议事决策程序等运作管理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都已作了明确规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

(三)农民用水户协会

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中提出要“积极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探索建立以各种形式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主的管理体制”。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2007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通知》中要求,“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供水工程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户协会负责管理”。根据2005年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的意见》,农民用水户协会是供水工程受益区范围内经过民主协商、大多数用水户同意而组建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社团组织,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其主体是受益用水户;在协会内部,所有成员地位平等,享有相同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协会的宗旨是互助合作、自主管理、自我服务。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职责和任务是建设和管理好自己所负责的供水设施,为全体用水户提供优质服务,保障饮水安全,使供水工程最大限度地持久发挥效益。

农民用水户协会与村民委员会是相似但又有所不同的两种民间组织。首先,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组建范围不受乡村行政区划限制,可以管理单村供水工程,也可以管理多个村受益的较大供水工程,或者负责管理多个单村工程,甚至可以在乡镇或跨乡镇的范围内组建,而村民委员会只负责管理本村工程。其次,农民用水户协会属于专门管理村镇供水工程的农民自治管水组织,职责任务单一,有利于向专业化管理方向发展,而村民委员会通常同时负责村内多项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职责任务范围要宽得多。第三,按照社团管理办法规定,农民用水户协会必须到当地民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取得社团法人资格,而村民委员会是按照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组建的,具备承担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不需要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相同之处,是他们都属于民间性质的农民自治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组织,享有法律赋予的民主管理、自主管理农村供水权力,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他们与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之间不是上下级领导和隶属关系,政府只能通过宣传、培训、动员、说服等方式引导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用水户协会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要求开展自己的工作,不能用行政命令强迫村民委员会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去做村民不同意的事,更不能干涉属于农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当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遇到困难时,当地政府有义务给予指导、帮助和扶持。同时,村民委员会或农民用水户协会也有义务和责任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协助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保障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农民用水户协会必须通过用水户集体讨论制定自己的章程,建立健全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服务制度,如工程设施维护管理制度、供水生产管理制度、用水计量和水费计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所有制度都应严格执行,不能满足于挂在墙上,流于形式。

无论是村民委员会还是农民用水户协会,在管理农村供水工程的实践中,普遍存在维护经费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能力偏弱、不适应管理需要等问题,成为制约农村供水事业健康发展的主要障碍。因此,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指导和服务,研究制定扶持政策,通过培训等方式逐步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能力。附录A给出了一个农民用水户协会章程的案例,供参考。需要强调的是,它的规定不一定全面、恰当,尤其是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远不到范本的程度。

四、行业协会组织

(一)组建行业协会组织的必要性

1.组建村镇供水行业协会的必要性

推动村镇供水事业健康持续发展,首先需要政府及下属职能部门的科学规划、政策扶持和行业指导管理,供水工程的具体经营管理和服务,由工程经营管理组织负责,但量大面广的小型供水工程管理组织,政府很难直接指导和管理。政府与供水工程管理组织之间还需要有中介组织性质的行业协会作为桥梁纽带,承担政府与供水工程管理组织都需要又都受各种局限做不了的各项服务工作。村镇供水协会是介于政府与供水企业、事业或农民自治管水组织之间的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目前我国有全国性的“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有的地方组织有区域性村镇供水协会。与政府组织、企业组织和事业组织比较,行业协会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社会性,它根据行业发展需要而产生,并通过为行业发展提供服务而生存。二是权威性,具有权威而不带有权力是行业协会组织的又一特征。在我国,许多行业协会是直接从政府专业部门转化或在政府的协助下成立的。这种特殊背景,加上协会拥有信息广、专业能力较强等优势,容易被本行业乃至社会所认可,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影响力。三是服务性,其基本功能是为政府、供水企业或事业单位、农民用水户协会及与村镇供水关系密切的各相关方面,如供水设备器材制造企业、科研、设计、高校甚至公民个人提供信息、经验交流、技术指导、政策宣传、技术培训、咨询等服务。四是市场性,虽然行业协会不以利润最大化作为开展活动的目的,但它的生存与发展又离不开市场经济大环境,也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运行,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等提供优质服务获取报酬、谋求生存与发展;有时同一地区内可能有多个供水行业协会组织,这时协会之间也会有竞争。

2.村镇供水行业协会的组建方式

按照供水企事业单位的需要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需要,主要有体制外和体制内两种。体制外组建方式是由供水企事业单位自发组织起来而形成,我国东部沿海一些地方就有这种事例。体制内组建是政府转变职能时由政府主管部门组建行业协会,在政府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管理职能,这种协会开始时运作方式常常有较浓的行政管理痕迹,需要一段时间逐步适应,成为真正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

(二)村镇供水行业协会的性质与主要功能

1.村镇供水行业协会的性质

行业协会的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民间组织性,即很强的非官方色彩或民间色彩,包括成立的自发性、地位的独立性、管理的自主性、活动的民主性、规约的契约性及经费的自筹性;二是利益公共性,即以非营利作为一切活动的宗旨;三是互益性,即协会成员之间互益、协会团体之间互益及协会与用水户之间的互益;四是开放性,即不受政府部门、行政区划行业系统之间的分割局限,以开放的态度广泛吸收成员;五是平等性,即团体内各成员之间和各团体之间相互关系是平等的。

2.村镇供水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

行业协会的主要功能,首先是自律,通过协会内部机制运行,规范供水工程管理组织的行为,建立行业内的秩序,使协会内部秩序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协调;其次是协调,建立协会内部成员的协调机制以及协会与其他相关团体之间的协调机制,减少或避免内部成员之间或协会与其他团体之间在竞争中的利益冲突;三是互助,通过采取共同维护权益或抵御风险行动,建立专项互助基金,或设立实行特定互助目的的专门机构,实现互助合作;四是服务,如培训人员,提供信息,促进商机,技术指导,提高会员单位的能力和业务发展等;五是交流,如经验、信息等的交流;六是制衡,通过表达协会多数成员的意愿诉求,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制衡一些部门或组织机构对供水单位的不恰当干预或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