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灯绳(增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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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中的公民合作精神

利用在美国访学的机会,再次去法庭旁听了一次陪审团的遴选,深感美国陪审团的机制之所以能够有效运行,与美国社会中公民对司法所持有的合作精神有着重要的关联。

首先,当一个特定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需要陪审团审理时,法院的陪审团部门会在所在地区的选民中随机挑出一些人来,通知其到法庭接受遴选。尽管无故不来者肯定会受到相关的法律惩罚,但美国社会似乎已形成一种习惯,那就是担任陪审员是公民的一种义务。因此,每次被通知到的人都能如期来到法庭,不管其身份如何。我这次旁听时,发现前来的50个人中有教授和律师,他们与普通民众一样,耐心回答法官的每一个提问。

其次,在陪审员的遴选过程中,需要公民的合作精神。一个陪审团的选出,再顺利也得花上半天的时间。法官要逐个问明每个人的情况,包括各自的职业,业余爱好,阅读范围,家人或亲戚中有无执法人员、有无被害经历、是否被定过罪,是否认识被告人,能否保证自己公正断案,等等。这个过程冗长而乏味,但没有谁不耐烦。更重要的是,每个人的回答都靠自觉。例如,有一个人就说自己的英语不好,不能全部听懂法庭的发言;另有一个人说自己曾经是犯罪的受害者,不能保证自己能公正地断案,于是这两个人很快被法官淘汰掉了。我中午在与该法官就餐时就问他,你怎么能保证这两个人说的是实话?如果他们撒谎呢?法官对我的提问似乎觉得有点奇怪,略加思考后说:如果查出他们说谎,法律可以惩处,但事实上他不可能去查明,他也不相信他们是在撒谎。

最后,通过陪审团审理的案子,由于所有的证人都要到法庭来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讯问,以便陪审员能据此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因此审理的时间往往很长。这次我旁听的案子就审理了一周半,但法官说这还不算长。在这段时间里,陪审员要放下手中的工作,专一于案件的听审。而且,审理中的许多环节都需要陪审员配合,如法官告诉陪审员,私下不要与自己的家人议论案情等。

当然,美国公民对国家司法的这种合作精神之所以能成为一种文化,我想,从深层次来说,还是依赖于其制度支持。这种制度支持又表现在多个方面,如陪审员审理案子期间,除了雇主要准假和照发工资外,每人每天还会得到一些补贴。这样看来,没有所在单位和国家财力的支持,陪审团制度也是运作不起来的。又如,每次选择陪审员时,法官对确有特殊情况的,都会“放其一马”,因为在审理过程中还有后备陪审员,以便万一哪个陪审员临时因故不能参加,就可以替补上去。我甚至想,美国今天这种合作、诚信文化的形成,最初可能也是来自对那些不合作者、撒谎者的惩罚,久而久之,社会上绝大多数人就把这种义务和责任看成是理所当然的了。

(原载《新京报》作者不定期专栏“具体权利”,以下简称“具体权利”专栏,201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