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双向指挥系统:组织再造与流程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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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职能权力的发挥——“你的地盘我作主”

企业管理过程中,明确职能职责通常是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企业管理规范化的重要内容。非规范的和模糊的职责范围,严重制约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及员工潜能的充分发挥,因此,企业追求明确的内部职责的划分、定义和负责人,以提高工作效率。基于这个思想,企业界普遍实行按部门管理,明确管理边界,避免跨界管理,因为跨界管理会使职责产生混乱。

但事实上正是这种不能越过雷池半步的思想,使得企业在遇到跨界或者界限不清楚的事情时,没有部门能够承担,因此这种方法并不能真正地提高企业工作效率。跨界管理并非洪水猛兽,运用得好,是可以发挥非常有效的作用的。

一、关于“长臂管辖”

“长臂管辖”是源自美国的一个法律用语。美国司法长期奉行的“长臂管辖权”(Long Arm Jurisdiction)是指“当被告人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该州有某种最低联系,而且所提权利要求的产生已和这种联系有关时,就该项权利要求而言,该州对于该被告人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在州外对被告人发出传票”。

近年来,美国基于自身国内法对全球多个国家重要个人、企业实体乃至政府部门实行单边强制制裁措施,例如将华为等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扣押华为公司高管等。这些事件中,“长臂管辖”已是美国以执行国内法为借口,推行全球霸权的惯用手段,无端破坏国际关系准则,恣意干涉他国内政,强力打压他国企业,如此管辖,引起了各国的愤慨。

但是,如果我们单纯从技术性角度看,“长臂管辖”并非一点道理都没有。全球化使各国分享着彼此的利益,美国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对其拥有的资产享有一定的管理控制权力,例如美国主导建立了美元为核心的全球金融结算体系,各国搭上了这个便车进行贸易结算。但是,“长臂管辖”之所以被世界各国诟病的原因在于:①它不是多边协商而达成的一致意见,侵犯他国利益是难免的;②美国利用其霸主地位单方面实施“长臂管辖”,并不接受其他国家的“长臂管辖”,例如美国多次拒绝执行联合国决议。

二、企业职能需要发挥“长臂管辖”作用

我们通常觉得企业职能的边界要清楚,但实际上边界是不可能清楚的,因为部门间工作呈现着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状态。例如,销售部门虽然不是产品的研发和生产者,但销售人员是客户的接触者,客户需要的产品属性和质量销售人员是最清楚的,从这个角度讲,销售也应当在产品研发和生产中扮演角色。同样,研发人员如果不是想着做一个能卖掉的产品,而是自娱自乐,那么这样的产品是没有意义的,所以研发人员也要设身处地地扮演销售的角色。这就是为什么流程型组织中要把流程基因复制到每一个部门,可以说职能有分工,但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每一个职能部门不能只管着自己部门的事情,而是应当管理好企业中所有相关自己职能的事,因此一个职能部门要用“长臂管辖”的方法跨越部门,管理“整个”职能。这样做的好处如下。

1.更多、更有效地利用企业资源

通过“长臂管辖”,职能部门可以有效地利用企业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例如,对于内控和监督这样的工作,如果仅仅认为是内控监督部门的事情,那么每个部门都会等着接受检查,这对内控监督部门有限的资源是极大的压力,但如果内控监督部门发挥“长臂管辖”作用,要求各部门自己先进行自查,这样可以卷入各部门的资源参与管理控制工作,使内控监督工作做得更加彻底。

2.提高和完善部门的能力

对于被“长臂管辖”的部门,实际上也是一种能力的提升,像上述所属的内控和监督,便是使职能部门获得自我识别短板不足、持续改进的动力。再如企业的战略工作,也可以由战略部门通过“长臂管辖”促使研发、营销、供应链、财经等部门制定各自的专业战略路线,与公司的战略相呼应。

3.彻底穿透科层制阻碍

扁平化与管理跨度一直是一对矛盾,这是基于科层制设计的直线职能制体制下无法根本解决的。但是,如果职能部门通过“长臂管辖”深入其他部门,这便成为最高层的一个有效助手,可以从不同角度穿透科层制而一管到底。

4.使企业构成有机整体

一个部门“长臂管辖”是不公平的,但如果每个职能部门都在自己的专业范围内实施“长臂管辖”,不仅公平合理,而且能促进部门的协作配合。“长臂管辖”会让部门之间感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协调配合的结果是得不到对方的协调配合,使自己的工作陷入困难,所以,“长臂管辖”只会促进部门间的合作,不会加深隔阂,这使企业形成了有机运作的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