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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凡例
一、《香港文學大系一九一九|一九四九》共十二卷,收錄一九一九年至一九四九年之香港文學作品,編纂方式沿用《中國新文學大系》以體裁分類,同時考慮香港文學不同類型文學之特色,分別為新詩卷、散文卷一、散文卷二、小說卷一、小說卷二、戲劇卷、評論卷一、評論卷二、舊體文學卷、通俗文學卷、兒童文學卷、文學史料卷。
二、作品排列是以作者或主題為單位,以作者為單位者,以入選作品發表日期先後為序,同一作者入選多於一篇者,以發表日期最早者為據。
三、入選作者均附作者簡介,每篇作品於篇末註明出處。如作品發表時所署筆名與作者通用之名不同,亦於篇末註出。
四、本書所收作品根據原始文獻資料,保留原文用字,避免不必要改動,部分文章礙於當時報刊審查制度,違禁字詞以X或□代替,亦予保留。
五、個別明顯誤校、字粒倒錯,或因書寫習慣而出現之簡體字,均由編者逕改;個別異體字如無法顯示則以通用字替代,不另作註。
六、原件字跡模糊,須由編者推測者,在文字或標點外加上方括號作表示,如“不以為〔然〕”;原件字跡太模糊,實無法辨認者,以圓括號代之,如“前赴()國”,每一組圓括號代表一個字。
七、本書經反覆校對,力求準確,部分文句用字異於今時者,是當時習慣寫法,或原件如此。
八、因篇幅所限或避免各卷內容重複,個別篇章以〔存目〕方式處理,只列題目而不收內文,各存目篇章之出處,將清楚列明。
九、《香港文學大系一九一九|一九四九》之編選原則詳見〈總序〉,各卷之編訂均經由編輯委員會審議,惟各卷主編對文獻之取捨仍具一定自主,詳見各卷〈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