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前言
本書的書名《改革放言錄》,是我自擬的。一些朋友認為不妥。何謂放言?放言,不是虛言,不是謊言,不是謗言,而是沒有恐懼感的暢所欲言。譬如,《皇帝的新衣》童話故事中,那個小男孩說皇帝什麼衣服也沒穿,這就是放言。譬如,科學社會主義奠基人宣稱,共產黨人從不隱瞞自己的觀點,並認為隱瞞自己的觀點是一種可恥行為。這是現實生活中的政治放言,現在中國文壇中又出現了莫言先生的放言,這是小說中的放言。
本書彙集了我從1984年以來的文章、講話、訪談及部分書信。第一篇文章就是為湖北《青年論壇》創刊號寫的一篇政論文《為自由鳴炮》。當時我參加湖北省的整黨工作,親眼目睹了中國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浪潮澎湃未歇、城市經濟體制改革風雲又起的盛況,親身感受了武漢三鎮的高校、科研院所中不少知識分子渴望為改革事業獻計出力的激情。有感於此,寫成此文,後被《人民日報》節選刊載。父親胡耀邦看到此文後,對我只淡淡說了一句話:“這事沒有完。”他沒有批評我,很明顯他也不高興。對此,我也覺得十分委屈,情不自禁地說了一句非常衝動的話:“誰不同意,也可以寫一篇《為不自由鳴炮》的文章嘛!”今年,新聞出版總署的柳斌傑署長告訴我,《青年論壇》某一期也發表了他的一篇文章,題目是《新生活向舊觀念的挑戰》,內容是談解放思想的。黨的十八大報告在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論述中,第一次給“自由”以科學定位。回想我的放言,還是片面,有些書生氣了。
本書收集的許多文字材料,是我談非公有制經濟的文章。1991年,中央把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政治思想和代表人士安排的工作交給中央統戰部和全國工商聯。中央的一個重要思想就是,不要把改革開放事業中出現的非公人士看作是過去的民族工商業者,並表示絕不會再搞第二次公私合營形式的單一國有化。在向中央陳述我部意見,涉及非公有制經濟在社會主義社會中究竟能夠存在多久的問題時,我說了我的意見:可否預期,它的存在起碼不會少於民族工商業者發展的歷史。中國的民族工商業起步於19世紀70年代,其存在不足百年。當時的思想,非公經濟能存在百年左右就很不錯了。所以,許多放言文章還非常保守,思想仍被層層繩索捆綁束縛。
本書還有許多論及中國基本經濟制度的文字材料。尤其是對企業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調查、思考,讓我認識到:中國的改革開放事業,不但必然促進中國生產力的迅速提高,而且還應讓全黨、全國人民更加清晰地分清什麼是社會主義,及真假社會主義的區別。中國實行市場經濟是完全正確的,但其運行必須以社會主義的基本經濟制度、產權制度為前提。中央國企理應是全民所有,農村土地理應是集體所有,收益權、用益物權必須惠及所有者,其使用權、經營權、佔有權等都應和所有權嚴格分開,靈活經營。其他各類所有制經濟成分也是產權主體,應和公有制企業平等競爭,一視同仁對待。當前政府徵收農民土地的措施,必須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的範圍,必須從所有制的角度出發考慮問題,否則,社會主義就有被侵蝕、顛覆的危險。這種放言,從所有制出發,終究還是馬克思主義的常理,難算放言。
本書還有若干文章表達了對民主法治的理解。應該說,我在大膽工作、放言觀點意見時,心中不是沒有顧忌和擔心的,也就是說安全感並未完全建立起來,在前幾年,種種擔心還有加重之感。現錄2010年12月1日我給中央某領導同志信中的一段話,表達我當時的心情:
“看到十多年來,每年人大代表對‘兩高’的不信任票都高達七八百張。尤其是近幾年,農民為自己土地而發生的群體事件愈演愈烈,使人們的心情也愈發沉重。前些日子,重慶市公安局長王立軍的講話,更讓人感到恐怖。他把對人民的維權和對民警的維權對立說得如此混亂。在此前提下,竟膽敢如此妄言:‘不問對錯’!‘依法擊斃’!鼓吹‘雙起’!把‘政治變成法制’!不用客氣,我認為這都是政權變質的現象!這些人和事竟沒有任何權威部門批評、制止,反而還堂堂正正掛在‘人民網’上。”
2012年12月4日,習近平同志代表黨中央在現行《憲法》施行三十週年大會上的講話,大大提高了人民的安全感、人權保障意識。劉少奇在解讀中國第一部《憲法》時講的一段話讓我記憶至今,大意是:必須使中國公民牢牢樹立一種信任,只要遵憲守法,就不怕夜晚有人來敲你的門,國家就會保護每一個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憲法》給予公民的言論自由、著述出版的權利,我想,這也包括放言參政的權利。我認為公民應拋棄一切顧慮,樹立新的安全觀,即遵守法律,自由放言是安全的,違法放言,並訴之於行動,則是不安全的。
本書的最大特點就是,它是一個人歷史言行的真實記錄。有興趣的朋友若能品味翻閱它,那是我最大的快樂,同時我也希望各位提出批評意見。
人世間,人不可能是孤立生存的個人,人的思想也不可能是孤立形成的思想,一切都要以傳承、來源為前提。我之所以出版《改革放言錄》一書,其中一個原因,就是要感謝我身邊的領導、同事和朋友們,因為他們的觀點和理念,給我提供了多樣性思維,從而使我腦子不僵化。身邊的環境、崗位、朋友們,給了我這樣的機會,我的“放言”也是對他們的回報和呼應。
2012年12月8日
2012年12月24日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