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節 注意論第二(注意與意識之關係)
注意種類,雖有無意的、有意的之別,二者共屬於意識之範圍也。而意識之範圍,與心界前面之關係,觀第六十一節可知,乃意識之範圍小於心界,即注意之範圍更小於意識,是注意者意識之合注於或一點,換言,則意識光明之向某一點而集者也。夫注意者,研究事物之所必用,由注意而研究事物,猶由顯微鏡而看細微之動植物。古來大家,若尼由妥痕者,尤富於此意識力之人,不但富合注意識於一點之力,且能永保持其力於一點者也。非如此之人,決不能看破造化之機密。蓋世所謂天稟者,即富此力之人。余嘗論性理之有經濟,於此論有關係,特揭出之。
假有甲、乙二人,生來有同量之心力,其心力之量,姑以便宜定為三百,其分量從成長而次第增加者,恰如財之逐年而生息。而其增加之分量,雖由教育經驗之得宜與否,余故假為其量無增減,即定為三百之分量,終始不變,以便於示用之得宜與否,而分賢愚之理。以人之心力分為智、與情、與意之三種,不可不平分,其全量於此三種。然則三種各得百之量,若使人而智、情、意共有如此同一之分數時,甲、乙共有同等之才力者,理也。然心力之全量雖與之同一,而以經濟的利用其量,得使甲有倍於乙之才力。凡人之用其心,智、情、意三者,非要同一之作用,時而要智力之多量,時而要情力之多量,時而要意力之多量。故智、情、意三者中,要其一者之力多量,固不妨減他二者之力,以加於所要之部分。且智、情、意者,一者增其力,而他者常隨之而減其力,謂之抗排性。例如,人用智力過其度,情、意二者至共減其力,是無他,心力全量有一定之限,不能出其定限外也。然觀其力有一時之增減,知得融通運轉其力於智、情、意各部分間,余謂之經濟的利用法。由此利用法,使得甲有倍乙之力。例如甲者當其要智力時,減情、意二者之力之半,加於智之上,從來所有之百力,忽至有二百之力。而乙者當要智時用百之力,甲者可增倍乙之作用。若又當要情時,甲者減智、意二力之一半,以加於情之上,乙者仍續同量之割合,是又使甲有倍乙之力者也。意之場合,亦準之而可知。今以圖示甲智倍乙之例:
若使甲倍其情力及意力時,則如左:
由此利用法,則雖通常心力少量之愚者,亦得示倍於智者之力。例如定甲有二百四十之心力,乙有三百之心力,而示其比較如左:
即甲之愚於乙可知。雖然,若使甲行融通運轉之利用法,而乙不之行,則可使甲為倍於乙之智者,其圖如左:
其他準之,而甲之情及意各得使倍於乙也。減一處力而加於他處之利用法,於心理學上,本心性集合之作用,而使精神全力集合於其所要之部分是也。蓋觀人之富學才,長世才者,非必其生來之力常倍蓰於人,唯由此集合力之強。雖然其集合偏著於一方而不能轉運於他方,則於一二專門之事業,或為之有益,而多數之人,因之而為偏僻人若頑固人。世所謂英雄豪傑,為能以此集合力,應於時地而適用運轉之。故使人為英雄,必要集合心力之力,與應合時宜而運轉適用之之力,明也。
此圖中所示之情、智、意,總括意識作用而舉之。其所謂集合力者,謂注意力也。凡通常之注意,雖得隨意由一點移轉於他點,若由一事情,固著於一點,至於不可以意志左右之,在其點為觀念思想之中心,而支配精神全域,將來精神作用,將變而現狂人之狀態,將於變式的心理學中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