妖怪学讲义录(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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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講 說明篇第二

第六十節 意識論第一(定義)

夫為心理現象之根基、諸知識之本素者,意識也。故曰智、曰情、曰意,皆得解釋之。獨至意識,不能施義解。何者?一切解釋,皆在意識內現也。若強欲解意識,則云意識者,意識云耳。或有解意識為感情者,為知識者,是皆意識中之一部分,而非意識之解釋。蓋意識者,總括此等諸現象之名稱也。然全不解釋,則不知其為何。故今假據心理學上大概之所用,或解之為自知。自知者何耶?即自知其心之形態。吾人今思之,所謂自知者,想像耶?將感覺耶?不過心自知心之意,故心能決斷而知其決斷,憤怒而知其憤怒也。由此意義,吾人除自知之外,無一知識,一言語,仍不能與意識以何等之定義。雖然,通常吾人所謂意識者,惟反對無意識之謂,乃人之熟眠而動手足者,屬無意識;醒覺之時,以意志動身體者,屬意識作用也。又或醒覺之時,不覺出手伸足,此亦無意識作用也。對照此無意識而考之,自不難默會其意義。故或以無意識為直接之知識。直接之知識何則?以理明之,如吾人偶憶起往年與親友俱遊地,是非突然構造於吾心中,實於數年前一經驗於我意識之上,而今日再憶起者,其在數年前,亦不得謂往時之知識全消滅。何則?真消滅者,無再憶起之理,然坐而隨意憶起往年之壯遊,四邊之風光,躍然如睹於目前,是數年之久不消滅,而能蓄藏於心內也。如此,則知識者,得不消滅而蓄藏。意識之範圍,惟限於直接現在之覺知,而其蓄藏之知識,則屬之於記憶,即潛伏之知識為記憶,而發現之知識為意識也。故存於記憶中之知識,苟再現而想起於心中,始謂之意識內之知識。若記憶者,由嘗經驗而來,徒蓄藏而已,未再現於心中,其果記憶與否,不可得知,而吾人既以一知識為記憶,則其事不可不再現於意識上,而為現在直接之知識,是所以解意識為直接現在之知識也。又或有解意識為心性之生命者。何則?有意識始知有心,無意識亦無心。意識者,其猶心內之光明與?心內雖有種種之觀念,意識不照之,則知識不能現。譬之暗室內,雖有種種之物品,燈光不照之不能見,是皆意識與無意識之所以區別之義解也。若夫知無意識之為無意識者,意識也,知意識之異於無意識者,亦意識也。至不能離意識之範圍而出一步,吾人亦謂意識即意識也而已。故當知意識有絕對的、相對的二樣之解釋:絕對的意識,包含意識、無意識之二者;相對的意識,此二者對立並存。而今之所講,非絕對的,而在相對的。欲以經驗學派之論,說明意識之所以起者也。凡論意識之起原,有惟心、惟物之兩論。惟物論者,歸其原因於腦髓內部之造構機能;惟心論者,離組織腦髓之物質,而唱心性之存在。今對照此兩論而判其是非優劣,固非容易,且非本講之目的。姑立兩論中間,而取身心一體兩面說,謂外面有物質的組織,內面有心性的作用,互相待相伴,其體一也。而由惟物論論之,有物與力之二者,此二者,不可不由一體兩面之關係;又由惟心論論之,心者由物而現其作用,精神者,伴身體之發達而開顯其性質,皆不可疑者。故不得不調和兩論,而唱身心一體兩面說。二者既有兩面之關係,則論究其體,不可不於一處照客觀上之事實,又於一處考主觀上之思想。而心之為物,在實念思慮外,雖不可奈何,而探究之,則有二法,即其一,考於諸動物及他人之上;其二,考於社會國家之上也。此二法,雖不外於比較推測,而離之別無可探之道,不可不以其近真理而許之。而欲由此方法證明者,更不得不講述動韌學、社會學等諸科,是亦頗難事也。今本從來諸家研究之方針,而立私見以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