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耶克思想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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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則建立秩序

那些想改變社會的人面對一個問題:他們很難知道個人的行為如何對整體社會模式有所貢獻。例如,根據海耶克的觀察,工蜂一生中的不同時間,會負責不同的工作,包括建造和清理蜂房巢室內的小隔室,還有覓食。然而,任何工蜂似乎極不可能意識到自己是按某個方式行動,又或者是按有助建立蜂巢內整體秩序的某個特定目的而行動。就算是如我們這些有智慧的觀察者,都難以準確預測那些行為上的任何改變(比方說,工蜂多些出外覓食,少些幹清理工作)會如何影響蜂巢生活的整體模式。

那麼,整體社會秩序取決於個體行為舉止中的一些規律,海耶克稱之為個體品行規則(rules of individual conduct),但這些規律並不一定是顯而易見的。

毫無疑問,如果一個社會的成員對於見人就互相殺戮,又或者互相偷取對方財產的行為,都不會感到不安的話,很明顯這個社會也不會維持得長久。這就是成功的社會之所以會衍生出道德準則或宗教規範,以禁止兇殺、偷竊,還有其他不當行為的原因。(事實上,讓人類社會得以存在的個體品行之中,有很多規則都是消極的——即是說,我們不去做某些事情,而不是如社會工程師敦促我們那樣,積極去做某些事情。)但看看另一個情況,有時個體行為與整體秩序之間的關係不是很直接的。海耶克指出,人們由一條村走到另一條村,往往為了節省氣力,會選擇走在前人已踏平了的路徑上。在這過程中,人們逐漸把難走的路踏平,使到以後每一個人行這條路時都可以輕鬆一些。他們並不是有意去開出一條路,也不是出於公德心,他們只是為了方便自己罷了。但是他們行為的結果卻對所有人都有益處。

根據海耶克所說,市場經濟是有利的整體秩序弔詭地建基於自利行為之上的另一個例子。人們買賣貨物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他們想要別人願意出售的東西,別人也想要他們願意出售的東西。但就是源於這種簡單自利的行為,便逐漸發展出價格機制和世界貿易秩序,從而(我們將會看到)有效率地把貨物和服務引導至對生產者和消費者來說也能體現最大價值的地方。自利的個人行為可以產生有利於公眾的結果。

所以我們很容易明白,那些想重建社會的激進分子為何會感到困惑。實情是,我們對於個人品行的規律,如道德、宗教、法律、習慣及風俗等規範,如何成為有利的社會秩序的了解十分貧乏。雖然人類社會最終是人類行為的結果,但對於任何人來說,仍然是複雜得難以理解的事物。但海耶克相信,沒有這方面的了解,我們就不能確定,那怕是規則中最細微的改變,會如何影響整體的結果。這樣做可能會擾亂這脆弱系統的平衡,從而導致混亂:這是我們永遠都說不準的。但是,社會工程師企圖把龐大複雜的社會秩序,完全換成一些由他們自己建構的東西,差不多可以肯定是個災難性的錯誤。

“在我們嘗試機智地重新塑造社會之前,我們必定要明白它的運作;我們必定要意識到,就算我們相信自己已經明白它的運作,我們仍可能被誤導。我們必須學習了解,人類文明自有其道,我們想改進事物的所有努力,必定要配合整體的內在運作,而這運作是我們不能完全操控的。我們只能期望,在我們能夠理解的範圍內,促進和協助這些力量的運作。”

——F. A.海耶克,《自由憲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