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同文明中的孝
(一)古代犹太教与早期儒家
傅有德(山东大学):
在各个民族的文化中,孝道是基本的家庭伦理。在各种文化或宗教中,都包含了对父母的孝顺,所以说,孝是普遍价值。相比于其他文化传统,在儒家和犹太教中,孝道的内容特别丰富,而且孝道在这两个文化当中的地位也特别显要。因此,我们先就早期儒家与犹太教的孝道作一个比较性分析(注:这里讲的犹太教是指古代犹太教,包括《圣经》犹太教和拉比犹太教。犹太教的历史大致分为四个时期,一是圣经时期的犹太教;二是圣经时期以后塔木德时期与基督教并存的拉比犹太教;三是中世纪的犹太教;四是近现代犹太教)。
孝道的基本含义是“养”与“敬”。前者主要指子女在物质上对于父母的赡养与扶助,后者指对父母在心理、精神上的尊敬、爱戴和敬畏。《孝经》:“用天之道,分地之利,谨身节用,以养父母。”这是讲“孝养”。而孔子认为,仅衣食之养还不足以称为真正的孝。他在回答子游“问孝”时说:“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论语·为政》)在孔子看来,在养与敬之间,敬比养更高,而且已经到了人之区别于动物的高度了。
犹太教也有类似的学说。希伯来《圣经》有两处明确提出了孝。一是《出埃及记》20章12节,《摩西十诫》当中的第五诫说:“当孝敬父母,使你的日子在耶和华——你的上帝所赐给你的地上得以长久。”在这个地方,孝是作为《十诫》当中的一诫提出来的。另外在《利未记》19章当中也说:“你们个人当孝敬父母,也要守我的安息日。”在这两个地方用的希伯来语原文的词是不一样的,但是它们的基本意思可以互换。也有拉比认为,《十诫》当中所说的孝,特别强调的是“孝养”这个方面,而《利未记》中的孝则特别强调了“敬畏”这个方面。但无论如何,《圣经》中的孝,包含了和儒家那里相同的养与敬两层含义。
在儒家那里,孝除了养与敬两重意思外,还包括“继志述事”。《中庸》当中有这样的话:“夫孝者,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者也。”孔子也说:“父在,观其志。父没,观其行。三年无改于父之道,可谓孝矣。”(《论语·学而》)朱熹解释说:“周公成文、武之德以追崇其先祖,此继志述事之大者也。”朱熹等儒家圣贤都有把“继志述事”视为孝道的说法。犹太教当中也有类似的言辞。在拉比文献中,有的拉比说:对于父亲,“必须敬于生时,也敬于死后”。譬如说,父母在世时,儿子若因父亲的缘故而去往一个地方,不能说是因为自己的缘故,而要说是因为父亲的缘故;父亲死后,儿子在说到父亲的时候,必须说“我的父亲,我的导师”。一定要说父亲即老师之类的话,因为儿子是身受父亲教诲的,不过是已故父亲的继承人或替代者罢了。这是拉比犹太教当中的叙述,原文比这要多,我这里做了简化。
除了养与敬,不管是在犹太教当中还是在儒家那里,孝还包括非常重要的一点,这就是劝谏……《孝经》说得很清楚:“父有诤子,则身不陷于不义。故当不义,则子不可以不争于父,故当不义,则争之。”但是它谈到子诤于父的时候,提到劝谏要讲方式方法,以不失敬为前提。就是说,劝谏父母,必须带有恭敬的态度,用柔和的言辞。如果父母不听谏言,仍然孝敬如常,等父母高兴时再谏,或等待时机成熟时再谏。早期儒家是这样说的。拉比犹太教中也有类似的意思。在拉比犹太教当中,如果儿子发现父亲违反了神圣的律法,也要指正父亲的错误。但是在谏言时,儿子不能犯颜直谏,而是采取委婉的方式。迈蒙尼德是公认的犹太大思想家和律法学家。他就说:“当某人发现父亲违犯了律法,他不可说:‘父亲,你违反了《托拉》律法。’而应该这样说:‘父亲!律法书上不是如此这般写的吗?’好像他在问父亲一个问题,而不是警告他。”也就是说既要谏争,又要注意方式方法。
对于父母的尊敬和敬畏,儒家和犹太教都不仅要求贯穿一生,而且要求“死而不已”。孔子说:“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论语·为政》)孝子对于父母,不论生前还是死后,都要敬之以礼,这样才不失孝道。古代犹太教中也有不少近似的表述。比如,有的拉比说:对于父亲“必须敬于生时,也敬于死后”。犹太教规定无论在父亲生时或死后都不得直呼父亲的名字,这和基督教有区别(基督徒可以直呼父母的名字),而跟中国人是一样的。儒家规定父母去世以后要守孝三年,犹太教规定是11个月。虽然守丧的时间不同,即儒家多一些,犹太教少一些,但慎终追远、承续遗志的内在精神却是一致的。
从上述可见,在孝的基本内容上儒家与犹太教有不少共同点或一致性:儒家提出孝敬父母,犹太教也有同样的诫命;儒家最基本的孝道是指赡养父母以及尊敬、敬畏父母,犹太教的孝道亦然;儒家提倡对于父亲的过失劝谏而不失敬,犹太教亦同;儒家的孝道包括孝敬父母于生时和死后,犹太教也是如此;儒家的孝道意味着子承父志,犹太教也包含了类似的意思。从这些共同点或近似点可以看到,犹太教与儒学具有相同或基本一致的孝道伦理。
现在来看孝在犹太教和儒家那里的差异。
首先在外延或范围上有区别。
犹太教的孝道主要是家庭伦理。刚才我们讲犹太教的孝道时谈到,孝敬父母是在《摩西十诫》中提出来,指家庭中儿女对父母的孝,那里的孝敬对象不包括其他人,譬如兄长、邻人和家庭以外的老人,不把家庭之外的人作为孝敬的对象,至少不放在重点上。儒家的孝道则被引申到孝悌,即对兄长的恭顺,和尊尊,即对所有老者的尊敬;此外,还有移孝于君,即对皇帝的尽忠服从。可知,儒家的孝道既是家庭伦理,又是社会伦理,还是政治伦理。《孝经》中的“以孝治天下”观念成为后来历朝历代的基本国策,这个跟犹太教是不一样的,犹太教的孝道基本是家庭伦理,而儒家孝道的范围则更宽。
其次,孝的程度有差异。
儒家的孝道不仅教人赡养父母,而且要求达到使父母愉悦的程度。《孝经》说:“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还说:“孝子之养老也,乐其心不违其志,乐其耳目,安其寝处,以其饮食忠养之。”也就是说,不只要孝要敬,而且要达到使父母愉悦的程度。犹太教那里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犹太教与儒家对亡故父母的悲悼与追思也有程度的不同。儒家主张隆重的葬礼,葬礼之后,还要把亡亲的灵位放于宗庙,当作鬼神而祭奠。之后,还要感念于亲,“春秋祭祀,以时思之”。儒家规定子女要服丧三年,后成为国家定制。而在犹太教那里,父母死后,要尽快埋葬。除非在安息日或节日期间,一般是死亡当天就要埋葬,这与儒家很不相同,而跟伊斯兰教是一样的。参加葬礼的亲属都要撕破衣服,以表悲痛和哀伤。死后的七天是悲悼期(息瓦),亲属在家里接受亲朋好友的吊唁,一般是子女静默,有的时候念一段祈祷文,没有像中国那样悲痛的大哭,即没有像中国一样的哭丧。而且除了这七天,还有一年的悲悼期。犹太教规定服丧一年,准确地说是11个月,在这11个月内禁止娱乐活动。可知,犹太教也和儒家一样要求痛悼追忆亡亲。它的安葬相对比较简单,一是要求死亡的那天就要埋葬,二是用白色的裹尸布裹起来,有的装在白色的衣套里面,一定不能火化,要埋葬,即入土为安。“葬之以礼,祭之以礼”,这跟儒家在性质上是一样的,但是在程度上却不及儒家。因为儒家的葬礼要求非常隆重,服丧的时间、服丧期间的禁忌等各个方面比犹太教复杂得多。犹太教不把对父母的尊敬看作是一种崇拜,而儒家看作是一种崇拜。在犹太教,反对偶像崇拜是非常重要的戒律。如果把孝变成了崇拜,就有崇拜偶像之嫌,因此,不允许过度的葬礼。
第三,孝道在犹太教与儒家中的地位不同。
在儒家,孝是第一美德。有几句话可以作为根据。《论语》:“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学而》)做人就是要把仁的本性落实到生活中,即“为仁”,而“为仁”的第一要务就是行孝悌之道。《孝经》也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行孝是“德之本”,所以也是第一美德,所有的道德教化皆由此而来。与此不同,在犹太教当中,孝则被看作第二位的。孝敬父母是《摩西十诫》的第五条,前四条是关于神和人之间的关系,包括接受上帝作为唯一神,不制造和崇拜偶像,不能妄称上帝的名,守安息日。第五条诫命谈对父母的孝敬,属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处在相对次要的位置上。另外按照拉比犹太教,当儿女学习《托拉》律法的时候,或者在践行《托拉》律法的时候,是可以违背父母诫命的。例如,你正在读《圣经》,或者按照犹太教的某一律法做一件事情,这个时候你的父母让你做什么事情,你完全可以拒绝,不会因此而被称为不孝。总之,对神可以崇拜,对人不能够崇拜,对父母是敬重。崇拜上帝是第一位的,对父母的敬重是第二位的。
(二)犹太基督教(8)传统中的孝亲与祭天
游斌(中央民族大学):
“孝”是一个普遍的人类经验,并总与人对超越者的宗教经验紧密相连,交织成一个个复杂的意义系统。与中国文化类似,“孝”同样在犹太基督教传统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在此,我将集中讨论犹太基督教传统对“孝”的论述,并由此探寻“孝与祭祀”之间的内在关联,也就是“孝亲”与“敬天”之间的内在相关性。我希望能为大家的讨论提供一个比较的视角,在比较与互鉴中发现中国文化的特质,亦从中找出人类普遍的价值取向。
在谈论“孝亲”与“敬天”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要特别警惕只从新教的视角去理解犹太基督教传统。我在这里用基督教一词是指广义的,包括天主教、东正教和新教在内的一个大传统,用基督新教一词指16世纪之后形成的小传统。我们过去在“孝亲”和“敬天”的关系上进行中西比较时,常常不知不觉地把新教当成是犹太基督教的整体传统。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近代中国对基督宗教的接触,主要通过欧美的新教传统。以英美为代表的世界势力,将经历现代性之后的基督宗教呈现在中国人面前。所以,当我们中国的学者谈论基督教时,经常只是谈新教传统对“孝亲”和“敬天”关系的理解。
基督新教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是个人主义式的。它把个人而非处于一个群体结构和网络中的人,作为信仰与道德实践的主体,所以形成非家庭、非教会的基督教传统,解构了犹太基督教原本具有的“身家国天下”的结构。第二个特点,新教的信仰体系比较偏向于一种知识化的表达。新教派别的形成,多以教义体系的建立为标志。它消解了基督宗教以生命实践为导向的美德伦理,使得信仰不是以灵性和德性修养为导向,而是朝向于建立各种神学知识体系。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当人们比较中国文化和基督教关于“孝亲”和“敬天”的关系时,常以两个例子来说明基督教在此二者之间的差异。一是《创世记》22章所讲述的亚伯拉罕要杀死自己的独生子以献祭上帝,以此说明基督教传统在“孝亲”和“敬天”之间制造的一种张力。另一个是耶稣所讲过的一段话:“你们不要想我来是叫地上太平,我来是叫人与父亲生疏,女儿与母亲生疏,媳妇与婆婆生疏。人的仇敌就是自己家里的人。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做我的门徒;爱儿女过于爱我的,不配做我的门徒。”
实际上,犹太基督教传统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其自身的传统远比上述新教脸谱化的呈现要复杂。在“孝”与“祭祀”、“孝亲”与“敬天”之间关系的论述当中,无论是古典希伯来传统,还是后来的基督宗教的大传统,都以一种内在包含、相互指涉的方式将“孝亲”与“敬天”紧密地关联起来。
所以,我现在要先回到犹太基督教传统的源头,也就是其神圣经典文本,来看古典希伯来传统如何在“孝亲”和“敬天”之间建立紧密关联的。
首先是上帝的亲情化。在《旧约》里面,上帝是一个作为亲人的上帝。他被理解为一个父亲、一个母亲,甚至被理解为一个丈夫,这是我下面要谈的主题。
由于新教的影响,当我们谈到基督教传统中的“上帝”时,多是一个知识性的观念,例如超越性、绝对的他者、全知、全能、全善等。但是,对于古代以色列人来说,上帝是在他们历史中行动的上帝,他们对于上帝的想象以其原型性历史经验为基本出发点。这个原型性历史经验有两个:一个是出埃及,另一个是西奈立约。在被称为“小圣经”的《摩西五经》中,后面的四经都是以出埃及和西奈立约为基本背景而写成的。所以,希伯来经典的上帝形象,主要是一个带领他们出离埃及为奴之地的解放者,以及一个要求以色列听从命令、遵守圣约、依照律法而生活的立约者。
然而,在希伯来经典中,一直存在着这样一条线索,即作为解放者和立约者的上帝,不断地被比拟为一个家庭成员,天人关系被隐喻为人伦关系。首先,上帝是一个父亲。在《出埃及记》中,当上帝向摩西启示自己,要他去见埃及法老要将以色列人领出埃及时,他就这样说:“以色列是我的儿子,我的长子。我对你说过:容我的儿子去,好侍奉我。”所以解放者上帝对以色列人的解救行动,其实就是一个父亲对于儿子的情怀。到公元前6世纪,以赛亚先知直接把一个救赎者的上帝称为父亲,他说:“耶和华啊,你是我们的父;从万古以来,你名称为我们的救赎主。”在他看来,救赎主是什么呢?救赎主被他比拟为父亲。
在一篇先知文献即《耶利米书》中,对拯救的盼望就是儿女与父亲之间相互的呼喊和回应。在《耶利米书》3章22节,有这样一段神人间的呼唤:“你们这背道的儿女啊,回来吧!我要医治你们背道的病。”这是以上帝口吻发出的呼唤。儿女的回应则是:“看哪,我们来到你这里,因你是耶和华我们的上帝。”父亲对儿女的呼唤,就是一种信仰上的救赎或者医治。
在《希伯来圣经》中,上帝不仅被比拟成一个父亲,也被比拟为一个母亲。《申命记》32章18节以诗歌的方式谴责以色列人说:“你轻忽生你的磐石,忘记产你的上帝。”也就是说,以色列人是在什么时候产生的呢?就像一个母亲生产儿女一样,它是上帝在出埃及的历史事件中将其生产出来的。耶和华上帝带领以色列人在旷野流浪的经历,被呈现为母亲对儿子的抚养。《申命记》1章31节说:“你们(指以色列人)在旷野所行的路上,也曾见耶和华你们的上帝抚养你们,如同人抚养儿子一般,直等你们来到这地方。”所以,上帝是一位母亲,把以色列人生产出来,并在艰难中抚育他们。
不仅出埃及的解放原型经验被亲情化,而且西奈立约,上帝向以色列人颁布律法,也被比拟为父亲对儿女的管教。在《申命记》8章5节里面是这样说的:“你当心里思想,耶和华你上帝管教你,好像人管教儿子一样,你要谨守耶和华你上帝的诫命,遵行他的道,敬畏他。”所以,上帝颁布律法要求人按照道德的方式生活,如同一个父亲对儿子的管教。
在上帝的亲情化方面,《希伯来圣经》最具有震撼力的表现是在何西阿先知那里。他将上帝比拟为丈夫,将以色列比拟为妻子。在人伦关系中,夫妻关系是最根本的一对。它是非天然的,由两个原本独立的个体男女之间的合意而成为一体,又可能因为男女之间的不合意而解体。所以,何西阿先知以夫妻关系说明神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他将上帝比拟为一个坚贞的丈夫,而以色列人则是一个淫荡的妻子。以色列人的历史,就是一个不断地背离又不断地归回上帝的生活道路,如同一个犯奸淫而又不断被召回的妻子。在何西阿先知那里,丈夫出于对妻子的坚贞与主动之爱而更新婚约,就被比拟为耶和华上帝不断地进入以色列人的历史,重建与以色列人之间婚姻般的圣约关系。
所以,深入去看基督宗教源头性的经典时,我们发现,其实在基督宗教里面,上帝远非一个抽象的概念,而是具体的亲人,是父亲、母亲、丈夫。
接着,我想从《十诫》中“孝敬父母”这条诫命来讨论犹太基督教传统对于“孝亲”与“敬天”的关系的理解。《十诫》的第三条是“孝敬父母”,但这条孝亲的诫命与敬天的关系,必须置于《十诫》的整体结构中,才能得到透彻的把握。
首先,《十诫》可分为两个部分,前面三条是人对上帝的敬拜,后面七条是人伦与社会关系。两个部分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这两个部分中间有一个枢纽,就是第四条诫命“孝敬父母”。“孝敬父母”的原意是什么?在希伯来文中,孝敬父母的原意是“以父母为大”,意为“敬重”。所以人对父母的孝顺,就是对《十诫》第一部分即人对上帝敬拜的承接。正如第一部分是要人对不可见的至高上帝表示敬重,那么,在第二部分即可见的人伦关系当中,其起首就是以敬重之心对待父母。所以,“孝敬父母”被放在第四条,即整个人伦和社会关系的开端。它承接人对上帝的敬拜,又开启后面所有的人伦关系。
父母作为人伦的第一秩序,在《圣经》所构想的整个意义系统中也具有枢纽意义。父母生养儿女,组成家庭,是在履行上帝赋予人的使命。按照犹太基督教传统的理解,上帝在造人时,赋予人以特殊的使命,“要生养众多,遍满地面,治理这地”。“生养众多”这一使命,只有通过人履行父母的职分才得以可能。在此意义上,家庭是在实现人在最初被造时上帝所赋予的使命。在更加根本的意义上,一男一女因爱情而结合,在婚姻中传递生命。虽然在犹太基督教传统中,父母不是生命的创造者,只有上帝才是生命的创造者。但是,人通过传递与养育生命,成为上帝创造生命、护佑世界的同工或协助者。上帝对世界的持续创造和护佑,正是通过父母这一职分才得以实现。因此,父母这一对人际关系,成为人伦中的第一秩序。这样一个基本的价值观,即使在新教改革的路德那里,也被完整地延续下来。路德认为,上帝高看父母的身份,认为它超过一切上帝为人设定的其他职分。上帝不仅吩咐我们要爱父母,还要尊敬他们,以他们为大。对于我们的弟兄姊妹和一切邻舍,上帝只吩咐我们要爱他们,没有说尊敬。路德甚至认为,父母其实就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
最后,在这样一个十诫的体系中,父母也是人间一切人伦关系的现实起点。家庭是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是上帝创造的第一个社会结构。兄弟姐妹是同一个父母的子女,他们形成家族。民族,是同一个先祖的子女。国家,常被比拟为兄弟民族的组合体,是多民族的大家庭。在基督教传统里面,教会也是一个类家庭的组织,信徒皆以上帝以父,以教会为母,为圣灵所生,信徒皆可被称为“弟兄姊妹”。教会就是基督教传统的天下一体、四海一家。
这样,从《十诫》的第四条诫命出发,孝敬父母实际上可以延展为对整个社会权威体系的伦理看法。它是整个基督教社会学说的基础和起点之一。基督宗教的社会训导学说,几乎都是从家庭开始谈起。在基督宗教看来,整个自然与人类就是上帝所创造的大家庭,在教会内,自然与人类共融于上帝之内。故此,家庭神学始终是基督教社会训导的重要内容,其中,孝亲与敬天之间的关系总是相互指涉、互为内涵,内在地紧密相通。
(三)共同体语境中的孝
孝有两个基本向度,一个是养,一个是敬。养和敬承载着孝的核心义涵,也是孝行的基本方式。这两个向度的孝无论是在古代犹太教和犹太基督教中,还是在中国文化中,都是兼具的,无疑,这表现出孝的普适性。
同时我们注意到,当然也是我们心之所系者:在进行养和敬的过程中,除了作为孝行主体的子女,以及作为孝行对象的父母之外,其实一直有一个“第三方”在场。中国人讲养和敬的时候,有祖宗在场;古代犹太教和犹太基督教讲行孝时,有上帝在场。
傅有德:
犹太教是以神为中心的宗教,大家都遵从一个最高的存在,这就是上帝。故人们讲孝的时候,就实际存在着一个上帝与人伦的位置关系问题。上帝在犹太教那里是第一位的,孝道是第二位的。上帝崇拜是第一位的,血缘亲情是第二位的。犹太教认为每一个人都可以通过听从上帝赐予的律法而成为义人,不管是父母还是儿女,你只要听从上帝的吩咐,就可以成为一个君子,并因此而在来世有份。在犹太教中,每个人因为同等地分有了上帝的“形象”,因而在上帝面前具有平等的人格。所以,并不要求你非要听你兄长的话,并不要求你一定要尊重所有的长者,甚至君主。有一个最高的上帝在那里了,就冲淡了人和人之间包括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从制度方面来讲,在《圣经》时代,以色列的制度是一种神权政体,神权政体中有国王、有统治机构,但真正的国王是上帝。
中国人的“孝”,其最早的向度是商人的“追孝”,也就是对神祖考妣的祭祀。至周时,孝方开发出“子孝”这个向度,与“追孝”并存。至春秋《左传》,孝才以“子孝”为基本向度。但在此之后,“追孝”并没有像很多学者认为的那样退出了思想世界,而是始终作为孝的一个重要向度被保持下来。毫不夸张地说,直到今天,这个向度的孝仍然“活着”,并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们看来,“追孝”是中国文化独特性的一个重要体现。对此我们将于后详论。
概言之,中国人的孝一定会含有“追孝”。而“追”的结果,就是祖宗“魂兮归来”,持续“在场”。傅有德先生所举儒家之孝与异族之孝之诸项不同,如“儒家的孝道则被引申到孝悌,即对兄长的恭顺,和尊尊,即对所有老者的尊敬;此外,还有移孝于君,即对皇帝的尽忠服从”;再如,儒家“把对父母的尊敬看作是一种崇拜”;又如,“孝是第一美德”,凡此种种,其合法性盖出于祖宗这个“第三方”。
正是从这个“第三方”身上,我们得以窥见中西方文化的“分岔点”。
为什么中国人的孝一定会含有“追孝”,为什么一定要让祖宗到场?因为,中国人的孝,以及以孝为内核和标识的文化方式是基于血缘的。
中西方古代社会在发展路径上有很大的不同,对此学界有着高度共识。20世纪40年代侯外庐先生曾有精辟的概括,他说,古代西方的文明路径“是从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古代中国的文明路径“是从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叫做‘社稷’”(9)。当代学者姜广辉、陈谷嘉、谢维扬、沈长云、王震中、王晖等人也有很精到的论述。
古希腊时代的城邦民主制,是在摧毁了氏族制后建立的,氏族成员也因此脱离了氏族制脐带,而变为自由民小农。在这个过程中,以父系血缘为轴心的氏族组织形式,逐渐沦为要被摆脱、打碎和无可挽回地退出历史的旧制度,血缘关系是步入文明时代的“障碍”。
与此不同,在古代中国,国家共同体的建设始终是在以父系血缘联结的家族—宗族结构基础上进行的。在这个过程中,血缘关系乃社会进步的“资源”,而且是可以不断被重复利用和深度开发的“可再生”资源。
从五帝到三代,中国“古人之大体”经历了从“公天下”(或曰“官天下”)向“家天下”的历史转型。在此过程中,私有财产出现,贫富分化,分工和阶级产生,原始共产主义逐渐瓦解。此乃中西文明进程之通例。但是在中国,本应逐渐退出历史的血缘、宗族等“公天下”的社会组织形式,却被保留下来作为结构性的资源,用以自觉自为地建构社会共同体。中国人始终作为共同体的成员,而不是共同体瓦解后的单子而存在。在私有财产、贫富分化、分工和阶级产生等等一系列的中西通例之历史冲击面前,基于血缘之共同体表现出惊人的容纳力。“从家族到国家,国家混合在家族里面”,而非“从家族到私产再到国家,国家代替了家族”,这一事实,表明血缘政治已由氏族行为上升为国家意志。
在此过程中,宗族仍然作为社会最高组织原则,在总体上规定国家的性质。在家国同构的社会共同体实践中,“为公”并没有被“为己”逐出历史,而是作为共同体这一社会基本结构被保留下来,“为己”与“为公”于小康社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由此走出了一条与西方历史迥然不同的曲线,开创了文明进程的中国路径。
回到犹太基督教。在对基督教的古典希伯来传统和基督新教的比较性分析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血缘的两种意义。“在希伯来经典中,一直存在着这样一条线索,即作为解放者和立约者的上帝,不断地被比拟为一个家庭成员,天人关系被隐喻为人伦关系”。这个“比拟”和“隐喻”昭示着一种语境:基于血缘的共同体。尽管较之上帝,血缘、孝道从一开始就是第二位的因素,且与上帝的关系从一开始就存在着一种张力,在后来的发展中,这种张力还呈现出不断扩大之势,但在此时,上帝被分别比拟为父亲、母亲、丈夫,表明血缘对于信仰,确乎表现出一种“资源”的意义。这一点与中国的孝共同体文化,是有一定相似性的。所不同的是,中国人始终坚守着基于血缘的孝共同体,而基督新教却最终离开了。对于中国人,血缘始终具有资源的意义,而对于以色列人,血缘在古典希伯来基督教中,尚具有资源的意义,可是到了基督新教,则渐渐沦为“障碍”:“你们不要想我来是叫地上太平,我来是叫人与父亲生疏,女儿与母亲生疏,媳妇与婆婆生疏。人的仇敌就是自己家里的人。爱父母过于爱我的,不配做我的门徒;爱儿女过于爱我的,不配做我的门徒。”
古代犹太教中,也有类似的情景。
傅有德:
犹太教与儒家皆在一定程度上重视血缘亲情。这一点其实对所有的人都是一样的。我们每个人都是父母所生,都与父母有血缘亲情,而血缘亲情是孝道的根源。直到现在,犹太人以亚伯拉罕、以撒、雅各为三始祖。在古代,以色列人有12个支派或者12个家族,和中国的宗族非常相似。犹太教人极力维系族内通婚,以保持种族的纯正。犹太教在《圣经》时代以父系来确定身份,而拉比时代以后以母系确定身份,都强调了血缘与身份的内在关联。在家庭内部,犹太人重视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而孝道就是回报父母的生养之恩。也就是说,犹太教的孝道基于血缘和报恩的情感。孔子也有这样的想法,孔子说:“予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论语·阳货》)早在孔子以前的《诗经》就有这样的诗句:“父兮生我,母兮鞠我。”(《小雅·蓼莪》)意思是说,父母给儿女生命,又朝夕相处,悉心养育,相亲相爱,可谓生养之恩,如天高地厚;因此,儿女成人后报答父母的恩情而行孝,属于“天之经也,地之义也”。这跟犹太人是一样的。
但从总体上看,古代犹太教的社会并不是基于血缘的,故那些基于血缘的伦理如兄友弟恭就无缘发展起来,家庭伦理和社会伦理之间也有一个比较明显的区隔。较之儒家,孝道在作用范围、程度,以及在社会伦理关系中的地位等,均不及儒学。之所以如此,归根到底都可以从是否基于血缘中找到原因。
杨华(武汉大学):
中国古代是一个拟血缘的国家和社会。治国平天下,必得从修身齐家开始。不可否认,相对于地缘和业缘关系而言,血缘关系当然是较低层次的人际关系。在世界各地的很多文明中,连接人际关系的纽带已然超越了这种较低层次的人类本能,或者说,用其他的纽带(比如地缘、业缘)替代了这种人类本能(血缘)。但中国文明则不然,这种本能得以长久保留,并被不断发扬,成为中国文明的一个标识性特点。张光直先生曾经指出:“在中国古代,文明和国家起源转变的阶段,血缘关系不但未被地缘关系所取代,反而是加强了,即亲缘与政治的关系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
祖先崇拜是推动中国文明起源的核心动力之一。一般认为,人类文明的起源,是由于生产技术进步和贸易革新,从而造成财富增加和流通方式改进。但是中国文明起源的动力并非如此:“中国走向文明之路,却好像是一种变型——常常称为‘亚细亚式的’变型。”对于这种动力,张先生有多种表述,或称之为“政治程序”,或称之为“生产劳动力的操纵”,或称之为“制度化的暴力”。根据文献和出土材料,张先生将其归纳为三种表现:宗族分枝、聚落等级体系(导致城市和国家)和萨满教(萨满阶层和萨满教法器独占)。这三种要素对于中国文明起源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他在另一篇文章中直接指出:“宗族制度在中国古代文明社会里面,是阶级分化和财富集中的一个重要基础。”认为这正是中国从史前到文明时代连续性(延续性)的一种表现(10)。类似的看法在上古史研究中得到普遍认同。
标志着中国文明起源的几大关键要素,如文字、青铜、国家和礼仪性建筑,都带有祖先崇拜的烙印。中华先民的信仰和崇拜,一般分为天、地、人三大系统,称之为敬天、礼地和法祖。而在上古时期,天神、地祇还没有独立,常常混同于祖先祭祀之中。时代越早,祖先崇拜的比重越大。作为文明标志的四大要素,可以说都与礼敬祖先有关。文字用来记载和歌颂祖先的事功伟业,青铜器用以盛放祭祖的供品,它们都是与祖先沟通的工具,并由之显示追孝祖先的虔敬。至于礼仪性建筑,更是不能缺少祖先的存在。古人营建都城,首先必须安顿祖先。《尚书·洛诰》记载,周初东都洛邑(成周)建成之后,专门向祖宗进行了祝告和册告仪式。《周礼·考工记》记载,上古城市规划时,有“左祖右社,面朝后市”的规制。所谓“左祖”,即把祖庙建立在王宫的东方。这一设计,为后来历代都城规划所继承。
中国早期文明之所以达到如此辉煌的高度,血缘认同及其组织形式起到过重大作用。一般认为,发达的国家组织是中国文明早熟和繁盛的一大标志,从中也不难看到孝道的痕迹。由无序的王位继承制转向“父死子继”的嫡长子继承制,这个过程的核心要素是排序分明的父子血缘关系,广义而言,这也是一种孝道秩序。从尧、舜二代传至禹、启夏代,父死子继制度代替了“禅让制”,意味着血缘关系占据了主导。到商代,则开始了嫡长子继承制。从前王国维先生的名文《殷周制度论》,说商周之际的最大转变就是周人独创的嫡长子继承制,称商代并无此制。现在已有很多学者指出,甲骨文材料证明商代后期已经出现嫡长子继承制,它并非周人首创。所以,基于父子血缘关系的继承制度,可能是中国早期文明的一个推动力量,也是促进中国文明早期达到如此高度的一个重要要素。
血缘不是抽象的概念,它一定会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表现出来。
基于血缘的社会是孝共同体。
此共同体在总体上持续地呈现出四个基本特征:基于父系血缘,尊亲结构,道德、制度、信仰内在地互为中介,九族、百姓、万邦三位一体。
此前,我们在中西文明路径的比较视野中,分析了孝与血缘的关系,强调了血缘在中国文明演进中的“资源”意义,以及“基于血缘”在共同体中的基础性作用。接下来我们将借助“追孝”分析礼、祀、孝三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他的互介关系,揭示孝与德对于形成尊亲结构的源发性意义。而以孝为中心的五伦,之所以能够内平外成,将九族、百姓、万邦联为一体,盖取决于尊亲结构的良性运转。这四个方面相互作用,彼此连动,预设和决定了孝在共同体中的作用及作用方式。
其中,基于血缘是共同体的基础。借用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索恩-雷特尔的概念:基于血缘这一特点类似其“先验生产”,而其余三个特点,则共同构成所谓“功能性构序”。
索恩-雷特尔曾反复引证阿多诺的一句名言:“历史唯物主义是对起源的回忆。”(11)
“先验生产”唤起我们对起源的回忆。在很多儒学学者眼里,中国文化的血缘性是一个很“不顺眼”的东西,且有着各式各样的被“嫌弃”方式。对于他们来说,“基于血缘”亦经常被遗忘,因之也需要被唤起。
何谓“先验生产”?
在任何一个社会生活阶段上,总存在着相对于个体和一定群族的先在的生存构架,这种社会先验构架往往是先于个人言行和特定群族生活的。早期原始部族生活和农耕时代中,这种社会先验构架通常由年长的老者经验传递和维持,也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自然血缘关系和宗法结构一致。(12)
何谓“功能性构序”?
它意在说明一种社会存在的内部的组织性有序化程度。它并非一种已经确定固化的有序结构,而是总在建构—解构的功能性发生着的构序。
“先验生产”与此构序是什么关系?“先验生产”在这一结构中,是不断被肯定、不断在场的东西,也就是一个可见的实体。它不断被再生产出来,而这反过来也正是先验生产或构序能够持续存在的方式。
在基于血缘的社会,慎终追远是大传统。
基于血缘的社会,礼是一个标识性概念。
基于血缘的社会,孝、礼、祀(信仰)三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中介。从根本上否定了任一概念从中抽象出来,走向实体化的合法性。
在对孝的进一步展开性分析中,基于血缘的共同体,其语境之意义将进一步彰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