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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歌舞题材与唐宋词的表演性
以唐宋词人对歌词表演的审美体验的记载为前提,在人们多从文献上讨论乐舞与词艺术关系的基础上,提出唐宋词是一种需要表演的艺术;由一般意义上的词具有乐歌性质的认识,进而提出“小词流入管弦声”的形式才是唐宋人面对词体的审美对象;在人们多以言意关系理解歌词的情况下,指出词的审美须遵循表演艺术的创作与欣赏规律;在重形过于重音的审美心理的习见中,指出乐舞艺术的独特价值及其所彰显的传统艺术精神。围绕这些话题,既在把握唐宋词本色的艺术特征,也在丰富中国审美心理的认识。
词为乐歌且时有伴舞,然宋以后词已不可歌。不过,我们不能因为无法亲临唐宋人听歌之境,而只咀嚼词作的语言文本的信息,丢弃词艺术固有的表演性质。尽管也有学者认识到词艺术的表演特点,但多停留在文献的整理及材料的证明上。于是,本章主要想思考这么几个问题:选择何种角度才能有效地贴近唐宋词艺术的表演场?唐宋词艺术主导的审美对象是什么?唐宋词主要遵循怎样的审美活动规律?唐宋词“宜歌不宜诵”的艺术特征与中国古代审美心理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的分析对总结唐宋人所感受到的歌词表演的艺术魅力,以及启示当代歌词的欣赏规律有着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