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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学的犯罪现场勘查
目前大多数犯罪现场勘查方面的教科书将犯罪现场勘查(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CSI)(或称犯罪现场调查)局限于记录犯罪现场和其后收集和包装物证。犯罪现场调查员(crime scene investigator)(或称犯罪现场侦查员)的作用被遗憾地限制在往往仅涉及记录犯罪现场和从犯罪现场收集和保存物证的一个技术员。记录犯罪现场和收集物证是犯罪现场勘查的重要方面,必须正确执行。然而,这些活动纯粹是常规而机械的工作。虽然完成这些犯罪现场工作是保持物证的完整性和提供犯罪勘查最终结果的基础,但任何稍有培训和良好纪律的调查员都能够完成这些一般难度的工作。这些工作是很重要,但它们对解决案件仅有有限的直接的价值。
科学的犯罪现场勘查是一个过程,它不仅包括上述犯罪现场记录和收集物证的几个方面,而且还需要和要求有更灵活的方法,诸如现场调查、现场分析,以及在物证、现场与人和犯罪现场重建之间形成证据链。
犯罪现场勘查有赖于科学的推理。这意味着犯罪现场勘查涉及一个系统的、有条理的和逻辑的方法。它从对犯罪现场的初始反应开始,接着是现场安全,现场记录,识别和处理物证,收集、包装和保存物证,检验物证,现场分析与刻画,最后进行犯罪现场重建(the crime scene reconstruction)。而且,系统的犯罪现场调查是建立在“咯卡德的接触转移理论”(the Locard Transfer Theory)的原理和连接原理(the Linkage Principle)之上的。科学知识与物证检查的法科学技术紧密结合将产生调查线索(investigative lead),从而最终解决犯罪案件。
从犯罪现场或其他调查环节获得的物证常常是最重要的,也是案件成功侦破的基础。然而,许多案件由于缺乏物证从来没有得到解决或起诉。另一方面,一些无辜的人因证人误认或法科学证据的误用而被逮捕和起诉。虽然一项近乎完美的犯罪罪犯只留下极少证据这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更有可能的是从未识别和发现关键证据。许多侦查人员已经获得必要的记录、收集和保存各种物证的专门知识。然而,以为是识别关键证据的简单工作往往是犯罪现场勘查的失败之处。识别证据、增强现场形态证据和妥善保存这些要作进一步检查的证据是一个案件调查成功的关键。
一个常见的错误做法就是在犯罪现场收集各种东西,而这些东西可能会以任何可能的方式把它当作实际证据来解释。这种做法不仅是浪费时间和资源,而且还有可能导致法律、科学和调查问题;如果现场的每件物品都被收集并提交到法科学实验室做进一步分析,则法科学设备就会不堪负重,而更可能的是一些收集的证据没有证据力(probative value)。检查与案件无关的物品还可能提供“假线索”(false lead),这将浪费宝贵资源,并可导致逮错人,甚至定错罪。相反,如果关键证据被遗漏、改变或保存不当,就是现代最先进的实验室设备和技术也不能挽救这种调查。因此,必须形成一个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关物证被识别和定位,而不必要的物品被排除。这只有犯罪现场勘查人员了解犯罪现场搜索的目标,掌握有效搜索的概念和技术,以完全客观和开放的思路(open mind),并经过建立在系统的、逻辑的规范化的搜索过程基础之上的经常性的训练才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