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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内输血指征
(一)《临床输血技术规范》(2000)
我国前卫生部在2000年制定了《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其中附件三“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南”中规定了浓缩红细胞、血小板、FFP和全血的输注指征。
1.浓缩红细胞
用于需要提高血液携氧能力,血容量基本正常或低血容量已被纠正的患者。低血容量患者可配晶体液或胶体液应用。
(1)血红蛋白>100g/L,可以不输。
(2)血红蛋白<70g/L,应考虑输。
(3)血红蛋白在70~100g/L之间,根据患者的贫血程度﹑心肺代偿功能﹑有无代谢率增高以及年龄等因素决定。
2.血小板
(1)血小板计数>100×10 9/L,可以不输。
(2)血小板计数<50×10 9/L,应考虑输。
(3)血小板计数是(50~100)×10 9/L,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或伤口渗血决定。
(4)如术中出现不可控制渗血,确定血小板功能低下,输血小板不受上述限制。
3.FFP
(1)PT或APTT>正常1.5倍,创面弥漫性渗血。
(2)患者急性大出血输入大量库存全血或红细胞后(出血量或输血量相当于患者自身血容量)。
(3)病史或临床过程表现有先天性或获得性凝血功能障碍。
(4)紧急对抗华法令抗凝血作用(新鲜冰冻血浆:5~8ml/kg)。
4.全血
用于急性大量血液丢失可能出现低血容量性休克的患者,或者患者存在持续活动性出血,估计失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30%。回输自身全血不受本指征限制,根据患者血容量决定。
(二)《围手术期输血指南》(2007)
2007年中华医学会麻醉学分会制定了《围手术期输血指南》,规定了红细胞、FFP、血小板、冷沉淀和全血等输注指征。具体如下:
1.红细胞输注指征为Hb<70g/L,而Hb>100g/L的患者不需要输血。Hb在70~100g/L之间,根据患者心肺功能代偿情况、有无代谢率增高以及年龄等因素决定是否输红细胞。此外,术前心功能Ⅲ~Ⅳ级、心脏病患者(充血性心力衰竭、心绞痛)、对铁剂、叶酸和维生素B 12治疗无效者、心肺功能不全者和代谢率增高的患者应保持Hb>100g/L以保证足够的氧输送。
2.FFP用于凝血因子缺乏的患者,其输注的指征为:①PT或APTT>1.5倍正常对照值或INR >2.0,创面弥漫性渗血;②患者急性大出血输入大量库存全血或浓缩红细胞(出血量或输血量相当于患者自身血容量);③病史或临床过程表现有先天性或获得性凝血功能障碍;④紧急对抗华法林的抗凝血作用(FFP剂量为5~8ml/kg);⑤每单位(相当于200ml新鲜全血中血浆含量)FFP可使成人增加约2%~3%的凝血因子,或使用10~15ml/kg,可以达到正常凝血状态,同时需要根据临床症状和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剂量。
3.浓缩血小板用于血小板数量减少或功能异常伴异常渗血的患者。输注指征为:①血小板计数>100×10 9/L,不需要输血小板;②术前血小板计数<50×10 9/L,应考虑输注血小板(产妇血小板可能低于50×10 9/L而不一定输注血小板);③血小板计数在(50~100)×10 9/L之间,应根据是否有自发性出血或伤口渗血决定是否输注血小板;④如术中出现不可控性渗血,经实验室检查确定有血小板功能低下,输血小板不受上述指征的限制。⑤血小板功能低下(如继发于术前阿司匹林治疗)对出血的影响比血小板计数更重要。手术类型和范围、出血速率、控制出血的能力、出血所致的后果以及影响血小板功能的相关因素(如体温、体外循环、肾功能衰竭、严重肝病等),都是决定是否输血小板的指征。
4.冷沉淀输注指征①存在严重伤口渗血且纤维蛋白原浓度<0.8~1.0g/L;②存在严重伤口渗血且已大量输血,无法及时测定纤维蛋白原浓度;③儿童及成人轻型血友病A(甲型血友病)、血管性血友病(von Willebrand disease,vWD)、纤维蛋白原缺乏症及凝血因子Ⅷ缺乏症患者;④严重血友病A需加用因子Ⅷ浓缩剂;⑤纤维蛋白原浓度>1.5g/L,一般不输注冷沉淀;⑥纤维蛋白原浓度应维持在1.0~1.5g/L之上,应根据伤口渗血及出血情况决定补充量。
5.全血用于急性大量血液丢失可能出现低血容量休克的患者,或患者存在持续活动性出血,估计失血量超过自身血容量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