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手术期合理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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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急用血的政策

(一)卫生行政部门

我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2)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紧急输血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并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血液应急系统自上而下,从国家到医疗机构,各级部门职责明确。血液应急领导小组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输血协会、红十字会联合交通、治安等等多部门组成,旨在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采供血监控网络、紧急配送物资体系、应急通信系统等,负责血液应急组织、实施和监控,监督血液区域互助机制,建立献血者信息库,加强与媒体合作,共同号召公民献血,保证血液供给和调度。

(二)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应急用血工作预案,建立应急用血领导小组,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分管院长担任组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临床输血相关科室主任为其成员。其职责是:①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用血预案,并负责预案实施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在启动预案的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②组长负责统一指挥和管理紧急输血的应急工作。③副组长负责各科室协调与相关信息的收集、传达,并监督预案的执行。④输血科(血库)负责预案的具体实施,并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汇报执行情况。⑤对每一起临床应急输血事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存档。此外,各科室承担各自的应急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要准确了解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组织输血科(血库)进行应急备血,当警戒级别为二级以上时,要及时与采供血机构进行沟通、求援,以确保血液及时送达;同时业务主管部门要做好各科室之间的协调工作,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保障、监督应急预案的顺利执行。
医院对特殊情况下的紧急输血应有相关规定与批准流程,医务人员熟悉并严格执行该规定。建立紧急抢救配合性输血管理制度、紧急抢救非同型血液输注和管理流程,明确启动紧急抢救配合性输注的批准机构及执行部门的职责。对于紧急非同型血液输注,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备案,并在《临床输血申请单》上签名盖章。
输血科(血库)有应急用血的后勤(通信、人员、交通)保障能力,特殊用血(如稀有血型)应急协调机制,确保急诊抢救用血。出现ABO血型和Rh(D)血型同型血液储存量不足时,输血科(血库)立即与采供血机构联系,说明哪种血型的血液不能满足紧急输血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