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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校体育馆卫生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抓好中小学校体育馆卫生管理,创建文明、健康、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学习、生活环境的卫生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 体育馆是中小学校体育教学、训练及比赛专用场所,建立体育馆卫生管理委员会,由馆长任主任,分管行政副馆长任副主任,相关责任人为委员,不定期对场所内外卫生进行检查。设置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馆内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
2. 体育馆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悬挂在醒目的位置。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
3. 经营场馆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必须符合《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的要求。馆内日常的清洁卫生工作由专人负责,保证地板整洁,无积灰、无污垢,玻璃明亮,馆内无异味。保持厕所清洁卫生,无污渍、无异味。馆内禁止吸烟,并有禁烟标志。
4. 体育馆设备器材安排有序,符合体育比赛、训练及开放活动的标准和需要。开放活动后应及时清扫看台,每季度大扫除一次。地板、裁判台每半年打蜡一次。
5. 体育馆各项训练器械、竞赛器械都必须保证完整、完好状态。每次大赛前,认真检查、清洁,赛后及时整理并保养入库。机械活动装置保证润滑并处于良好状态,有损坏的及时修复,容易霉变的体育器材和物品必须经常翻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