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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学校洗浴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抓好中小学校洗浴场所卫生管理,创建文明、健康、整洁、优美的校园环境,保障广大师生学习、生活环境的卫生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1. 建立中小学校洗浴场所卫生管理委员会,由洗浴场所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副主任,相关责任人为委员,不定期对洗浴场所内外卫生进行检查。设置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人员和场所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2. 洗浴场所必须持有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并悬挂在醒目的位置。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项目必须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
3. 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
4. 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及用品用具必须符合《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的要求。中小学校洗浴场所内外环境整洁、美观,地面无果皮、痰迹和垃圾等,墙面、挂图、壁灯干净无尘。卫生管理制度健全,区域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组织每周开展卫生检查改进工作,并做好记录,建立卫生档案。
5. 对公共卫生区域每天彻底消毒,有废弃物盛放容器并加盖。场所内的卫生间机械通风良好,地面必须保持干燥洁净,便池、马桶、面盆随时清理干净,台面、镜面、烘手机干净无尘。
6. 中小学校洗浴场所内及客房应加强自然通风,保持机械通风设备的正常运转,机械通风设备按卫生要求每周清洗过滤并做好记录,保证室内足够的新风量。
7. 浴室入口处设有“禁止性病和传染性皮肤病患者就浴”的标志,并处于明显位置。浴室的更衣箱应做到一客一用一消毒,消毒宜采用84消毒液进行擦拭。公共浴室休息厅内要安排合理的床位占地面积,防止室内人员拥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