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存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二)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三)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
(四)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为了提高企业财务报告与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与完整性,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企业经营的合法合规,企业必须按照本准则要求进行会计信息披露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