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和政治学中的人类社会(罗素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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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道德规范

任何一个社群,哪怕是一艘海盗船上的成员,都会规定好哪些事一定要做,哪些是明令禁止的;哪些事做了会受赞扬,哪些会受谴责。一个海盗必须在攻击时展现自己的勇气,在分配战利品时表现出公正;如果他在这些方面做得不好,那就不是一个“合格的”海盗。当一个人隶属于一个较大的社会时,他的职责以及可能犯下罪行的范围就变大了,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变得更为复杂,但仍然有一种规范是他必须遵守的,否则就会为公众所不容。诚然,从道德的角度来说,大多数行为看起来无所谓善恶,只要做出这种行为的人不是奴隶或失去了一半的人身自由。一个能自己谋生的人,可以想什么时候起床就什么时候起床,想什么时候睡觉就什么时候睡觉;可以想吃什么就吃什么,想喝什么就喝什么,只要不暴饮暴食;可以娶自己心仪的女子,只要两厢情愿。可是,如果国家征召,他就必须服兵役;他还必须戒绝犯罪以及各种让自己不受欢迎的行为。而无法自谋生计的人,是不会有那么多自由的。

道德规范因时间地点而异,其差异之大可以达到惊人的地步。阿兹特克人[28]把在仪式上吃敌人的肉视为一件苦差;人们相信,他们若不以此种方式为国效力,太阳的光辉就会熄灭。婆罗洲的猎头族在荷兰政府剥夺他们的自决权以前,只有以一定数量的头颅作彩礼才可以结婚;任何做不到这点的年轻男人都会被人鄙视,就像美国人看不起“娘娘腔”一样。孔子有云,一个双亲还健在的人如果拒绝就任一个收入颇丰的官职,那他应该为自己的不孝而内疚,因为丰厚的薪水和种种特权本可让他的双亲安享晚年。《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如果一位绅士的女儿在怀孕期间被人打死,那么打人者的女儿应该偿命。犹太教的法律规定,通奸时被捉住的女人应以石刑处死。

鉴于道德规范的多样性,我们不能说这种行为是对的或者那种行为是错的,除非我们先找到一种方法确定某些规范优于其他规范。没有游历过的人,会凭着本能的冲动把这个问题想得过于简单,会认为他自己所处社会的规范就是对的,而其他规范,只要和他的不一样,就该反对。当一个人认为自己的规范有着超自然的起源时,就特别容易坚守这一立场。这种信念使得传教士认为,在锡兰“只有人是邪恶的”(only man is vile),却没有注意到英国棉花生产商的“恶行”。这些人发家致富靠的是童工,之所以支持传教是因为希望“土著们”能改穿棉布衣服。可是,当大量彼此分歧的规范都声称自己来自同样神圣的起源时,哲学家就接受不了了,除非某个规范拥有于他们有利的观点,而且刚好是其他规范所没有的。

人们可能会认为,一个人应该遵从自己所处社会的道德规范,无论这规范到底是什么。我应该倾向于承认,他这么做无可厚非,可是我认为,他应该为不这么做而常常受到赞扬。食人的现象曾经普遍存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与宗教有关。这种现象无法确定是不是随时间推移而自行消亡的,当然,肯定有一些道德先锋始终批判这是一种邪恶之举。我们在《圣经》里读到,撒母耳认为不可不屠杀战败的敌人的家畜,而这遭到扫罗的反对,尽管后者也许并非出于最高贵的动机。宗教宽容的首倡者被认为是邪恶的,最初反对奴隶制的人亦被等而视之。福音书提到了基督反对对安息日的禁忌采取更严苛的形式。鉴于上述事例,不可否认,今天我们公认值得高度赞誉的一些举动,都是某人对自己所处社会的道德规范的批判或违抗。当然,这只会发生在过去的时代或者外国人身上,不可能发生在我们当中,因为我们的道德规范无可指摘。

一般说来,“对”和“错”并不在同一层面;“错”更加原始,一直都是个语气更加强烈的概念。要做个“好”人,只需戒绝罪恶,根本不必采取任何积极的行动。然而哪怕是以最消极的观点来看,情况也并非总是如此。比如,你必须去救溺水的儿童,前提是你这么做不会冒太大风险,但大多数传统道德家坚持的可不是这类事情。“十诫”里有九诫在措辞上都很消极,如果你一辈子不杀人、不偷盗、不奸淫、不作伪证、不滥用上帝之名,尊敬父母、教会和国王,那么根据传统观点,你在道德上就是值得称道的,哪怕你从没做过一件仁慈、慷慨或者有益的事。这种非常不充分的美德观是禁忌道德的结果,并且已经贻害无穷。

传统道德过分关注避免“犯罪”以及“罪行”发生后的净化仪式,尽管这种观点在基督教伦理中普遍存在,但它的出现时间早于基督教,可以追溯至俄耳甫斯教[29],在柏拉图的《理想国》开头部分就有相关记述。在英国国教的教义里出现的“罪”,指的是某些特定行为,有些有社会危害性,有些无害无益,有些则有积极的用处(比如,在适当的保护措施下实施安乐死)。犯罪会遭到上天的惩罚,非虔诚悔罪不可。只要悔罪,罪行就可以获得宽恕,即便已经造成无法挽回的危害也无妨。而罪恶感以及对于堕入罪恶深渊的恐惧产生于人们强大、内省、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中,它阻挠人们自然流露出温情,不让人开阔视野,并容易使人胆怯,产生不友善的谦卑。这样一种心态是激发不出美好人生的。

“对”,作为“错”的对立面,本是一个与权力相关的概念,并且和那些不会必然听命于人者的主动性有关。国王们应该“在主面前做对的事情”。每个机构和职业以及每个被赋予了权力的职位,都承担着某种积极的职责。士兵必须战斗,消防员必须冒着生命危险去着火的房子里救人,救生员必须在风暴中出海,医生在传染病暴发时必须冒着被传染的危险去医治病人,父亲必须尽一切可能抚养子女——只要不违法。

这样,各种职业都有了自己的道德规范,它和普通公民的道德规范有所不同,大体上更加积极。医生受希波克拉底誓言[30]的约束,士兵受军纪的约束,教士受世俗中人不必遵守的若干规则的约束。国王的婚姻必须服从国家利益,而不能凭着一己喜好。每个职业的积极职责部分由法律规定,部分按这个职业的传统或者公众的观念强制执行。

两个互相矛盾的伦理原则有可能同时被同一个社会所接受。这方面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由教会讲授的基督教道德,与骑士时代形成、迄今仍未灭绝的荣誉原则之间的鲜明对照。教会谴责杀人行为,除非是在战争中或者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而荣誉原则要求绅士能随时准备与侮辱他的人决斗,以雪前耻。教会谴责自杀行为;而一位德国海军司令如果失去了他的战舰,人们就会盼着他自杀谢罪。教会谴责通奸行为;而在荣誉原则的驱使下(尽管没有强令人们必须这么做),人们会尊敬一个在风月场上战绩辉煌的男子,如果那些被他征服的女性出身高贵或者他能在公平决斗中杀死情人的丈夫,还会愈加尊敬。

当然,荣誉原则只对“绅士”有约束力,在“绅士”和其他“绅士”打交道时只有部分约束力。但在适用的地方,它是绝对至上的原则,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毫不犹豫地服从。这一原则的荒诞无稽在高乃依名作《熙德》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现。熙德之父遭到熙德女友之父的侮辱,可前者年纪太大,没法亲自去决斗;因此按照荣誉原则,熙德必须替父决斗,哪怕此举会毁了他的爱情。在一段郑重的独白之后,他做出了决定:

来吧,我的手臂,至少拯救我的荣誉,

既然无论如何我都得失去施曼娜。

这样的荣誉原则,尽管如今已经沦为笑柄,但是汤姆·摩尔[31]和拜伦初次交手时也用到了它。摩尔一开始挑战拜伦要进行决斗,可是到了最后关头,他又给拜伦写信说想起自己还有妻儿,要是他死了,一家大小就会衣食无着,所以建议二人化干戈为玉帛。拜伦看到这封信后,既对自己已无性命之忧感到安心,又习惯性地害怕别人说他不像绅士,所以拖了很长时间才接受摩尔的道歉,并且虚张声势地摆出了一副吓人的架势。不过最终二人还是愉快地达成一致,认为摩尔写信延续自己的生命而不是去葬送它是对的。

尽管荣誉原则常常表现出它的荒谬可笑,有时候甚至是悲惨,但注重个人荣誉确有其重要价值,它的衰落也绝不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荣誉原则包含着勇气和诚实,不愿背叛他人的信任,对于社会地位低的弱者表现出骑士精神。如果你夜里醒来,发现自己的房子着火了,那么显然你有责任先唤醒睡着的人再自救,只要你力所能及。这是荣誉的义务所在。如果你认为自己很重要而其他人无足轻重,就丢下他们,任其自生自灭,即便就当时的情形而言你以此为自己的做法进行辩护确有某种合理性,但人们也不会站在你这边。举例来说,如果你是1940年的温斯顿·丘吉尔,那么荣誉原则禁止的另一件事,就是向非正义势力卑躬屈膝,比如向入侵的敌人献媚邀功。往小里说,出卖别人的秘密和偷看别人的信件都是不光彩的行为。当荣誉的概念摆脱了贵族的傲慢和暴力倾向,某些东西却保留了下来,它能有助于保持个人的诚信,并在社会交往中增进彼此信任。我不希望骑士时代的这个遗产彻底从世界上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