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基督教伦理
韦斯特马克说:“婚姻根植于家庭,而非家庭根植于婚姻。”这个观点在基督教出现之前的时代是不言自明的真理。但在基督教出现之后,它却成为一个需要特别强调的重要命题。基督教,尤其是圣保罗,引入了一种全新的婚姻观,即婚姻的存在不仅仅是为了繁衍后代,也是为了阻止淫乱之罪。
圣保罗在致哥林多人的《哥林多前书》中清晰、详尽地阐述了他的婚姻观。人们认为哥林多的基督徒有一种十分奇怪的行为,他们和自己的继母关系暧昧(《哥林多前书》第7章1—9节),圣保罗认为这种情形需要特别关注,他的观点如下所述:(1)
1 论到你们信上所提的事,我说男不近女倒好。
2 但要免淫乱的事,男子当各有自己的妻子,女子也当各有自己的丈夫。
3 丈夫当用合宜之份待妻子,妻子待丈夫也要如此。
4 妻子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丈夫;丈夫也没有权柄主张自己的身子,乃在妻子。
5 夫妻不可彼此亏负,除非两相情愿,暂时分房,为要专心祷告方可;以后仍要同房,免得撒旦趁着你们情不自禁引诱你们。
6 我说这话,原是准你们的,不是命你们的。
7 我愿意众人像我一样;只是各人领受神的恩赐,一个是这样,一个是那样。
8 我对着没有嫁娶的和寡妇说,若他们常像我就好。
9 倘若自己禁止不住,就可以嫁娶。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2)
在这段话中,圣保罗并未提及儿童。对他而言婚姻的生物学目的完全不重要。圣保罗有这种想法是很自然的,因为他认为基督的再次降临近在眼前,世界将很快走向末日。当基督再次降临后,人被分为绵羊和山羊。到了那时,人们唯一的关切就是要发现自己身处绵羊群之中,从而能够获得拯救。圣保罗认为性关系是人们获得拯救的某种障碍,即使是婚姻中的性关系亦如此(《哥林多前书》第7章32—34节)。虽然已婚者有可能获得拯救,但私通却是罪大恶极的,不知悔悟的私通者将发现自己身处山羊群之中。曾经有位医生劝我戒烟,他说,一旦烟瘾犯了,就去吸几口果酸液体,这样戒烟就会容易些。正是基于这种想法圣保罗推荐了婚姻。他并非暗示婚姻像私通一样令人感到愉悦,但他认为婚姻能使意志薄弱的教友们抵抗住诱惑。他完全不认为婚姻中有任何积极意义的东西,也不认为夫妻之间的情感是一种美好而令人向往的事物。他对家庭也毫无兴趣。在他的思想中,私通占据核心位置,他所有的性伦理都围绕于此。这就好比让一个人相信烘焙面包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阻止人们去偷面包。圣保罗并未解释他为什么认为私通是非常邪恶的。在教徒们抛弃摩西法并开始随意吃猪肉后,人们有理由怀疑圣保罗是在试图说明他的道德伦理观和正统犹太人的一样严苛。或许由于长时间被禁食,猪肉对于犹太人而言就如同私通一样美妙,因此他认为有必要强调自身教义中的禁欲元素。
基督教谴责所有私通行为,这是与之前不同的新鲜事。像早期文明的大多数法典一样,《旧约》禁止私通行为,但这里的私通指的是与已婚妇女的私通。这一点对于任何仔细读过《旧约》的人都是显而易见的。举例而言,当亚伯拉罕带着萨拉到埃及时,他告诉国王萨拉是他的妹妹。国王相信了这番话并把萨拉纳入后宫。后来事情败露,国王震惊地发现自己无意中犯了罪。他指责亚伯拉罕没有告诉他真相。这种法律在古代社会是很普遍的。人们鄙视有婚外性行为的女人,但男人却不受指责,除非对方是有夫之妇。在这种情况下,男人被指责是因为他侵犯了别人的财产。正如之前圣保罗所言,基督教认为所有的婚外性行为都是不道德的。这一观点是建立在另一观点基础之上的,即认为所有的性行为,即使是婚内的,都令人遗憾。在心智正常的人看来,这种违背生物学事实的观点是一种病态的精神失常。但它却根植于基督教伦理中,使基督教在其整个历史发展过程中,成为一种朝着精神错乱、不健康人生观发展的力量。
早期教会强调和夸大了圣保罗的观点,独身被视为神圣的,男人们避入沙漠,带着满脑子的性幻想与魔鬼搏斗。
教会抨击沐浴这一习俗,认为任何使身体变得更有吸引力的事物都有可能引发罪恶。尘土被颂扬,神圣的气味越来越刺鼻。圣保罗说:“身体和外衣的圣洁意味着灵魂的不洁。”(3)虱子被称为上帝的珍珠,虱子遍布全身是圣人必不可少的一个标志。
隐士圣亚伯拉罕受洗之后活了50年,从受洗之日开始,他坚决拒绝洗脸或洗脚。据称,他是一个有着非凡之美的人,他的传记作家有些奇怪地评论道“他的脸反映出了他灵魂的纯洁”。圣阿蒙从不裸体示人。一个名叫西尔维娅的著名圣女,虽年逾60且体弱多病,但绝不清洗除手指以外的其他身体部位。圣尤弗罗西亚加入了一个由130名从不洗脚的修女组成的修道院,这些修女一听到洗澡就浑身发抖。一位隐士在沙漠中看见一个白发飘舞、身体因长年裸露而污浊不堪的赤裸之人从他面前跑过,隐士觉得自己被魔鬼的幻象嘲弄了。埃及曾经有一位名叫圣玛丽的美丽女子,用47年的时间为自己清洁身体而赎罪。教士们有时会把自己收拾得体面一些,但这种偶尔的颓废行为也饱受指责。修道院院长亚历山大悲伤地回顾过去,他说:“早期的教士们从不洗脸,但我们却经常在公共场合沐浴。”他说的这番话涉及沙漠中一个修道院的故事。那个修道院极度缺乏饮用水,在院长迪奥西多的祈祷下,出现了一条潺潺的溪流。但很快地,面对充沛水源的诱惑,教士们遗忘了古老的节俭美德,说服院长利用溪流修建了一座浴池。浴池修好后,教士们仅仅享用了一次,溪流中的水就停止了流淌。祈祷、眼泪和禁食都无济于事。整整一年过去了,最后院长下令毁了浴池这个让神不悦之物,溪流中的水才开始重新流淌。(4)
显而易见,类似这样的性观念盛行之处,性关系容易变得野蛮而残酷,就如同在禁酒令下饮酒。爱的艺术被遗忘,婚姻也变得残忍。
禁欲主义者努力在人们心中深远而持久地刻上“贞节无比重要”这一信念,他们的努力相当了不起,但这些付出却被他们加在婚姻上的有害影响完全抵消了。虽然从教父们的大量著作中可以挑出二、三篇有关婚姻的美好描述,但总体而言,很难想象还有比他们更鄙视、厌恶婚姻的态度。为了修复死亡带来的破坏,自然赋予人类婚姻这种关系。林奈(5)也表示这种关系甚至扩展到了花的世界。但性却总被视为亚当堕落的恶果,婚姻也总被放在最低的位置。性关系所引发的温柔的爱以及随之而来的神圣、美好的家庭品质几乎完全不在考虑之列。禁欲主义的目标是吸引人们过一种纯洁的生活,其必然结果就是将婚姻视为低级之事。为了物种的延续,为了避免人犯下更大的罪,婚姻被认为是必须的,也是合理的。但婚姻依然被看作是让所有渴望获得真正圣洁、升入天堂之人堕落的原因之一。“用贞洁之斧砍下婚姻之木”这样的句子出现在最后一位圣人圣杰罗姆强有力的话语中。如果他赞美婚姻,那仅仅是因为婚姻能制造出处女。即使婚姻关系已经确立,禁欲的狂热依然成为其中的芒刺。我们已经看到它是如何伤害家庭生活中的其他关系。它在最神圣的家庭生活中注入了巨大的痛苦。一旦丈夫或是妻子有了强烈的宗教热情,其首要影响就是使美好的婚姻关系无法存在。虔诚的配偶一方渴望立刻过上孤独禁欲的生活,或者即使没有形式上的分居,至少过上一种不自然的分居生活。这种观点在早期教士们劝诫的著作和圣人的传记中占据大量的篇幅。对这方面的文学作品有所了解的人一定十分熟悉。因此此处仅举几个例子加以说明。圣尼勒斯虽然已有两个孩子,但依然对当时盛行的禁欲主义痴迷不已。他的妻子在痛哭多次之后不得不同意两人分居。圣阿蒙在自己的新婚之夜长篇大论地向新娘阐述婚姻的邪恶,结果双方立刻同意分居。圣梅拉莉亚经过长期、认真的努力,在丈夫同意之前就诱使他允许自己不上他的床。圣亚伯拉罕在新婚之夜逃离妻子。根据传说,圣亚力克西斯也做出了同样的行为,但他在多年之后从耶路撒冷回到了父亲的家。在那里,他发现妻子依然在为被抛弃而心痛。他恳求原谅,获得了宽恕,也有了一个栖息之所。他一直住在那里,但总是受到鄙视,也未被认出,默默无闻直至去世。(6)
天主教会并不像圣保罗和底比斯(7)的隐士那样违背生物学规律。人们猜测圣保罗只是将婚姻视为欲望的合法宣泄渠道而已。从圣保罗的话语中,人们看不出他对控制生育有任何反对意见。相反地,他或许将怀孕和生产期的禁欲看成是危险的。教会则持不同的观点。在正统的基督教教义中,婚姻有两个目的:一是如圣保罗所言的目的,二是为了繁衍后代。其后果就是使性道德较圣保罗提出的更为严苛。不仅只有婚姻内的性关系才是合法的,而且即使在夫妻之间,任何不以怀孕生育为目的的性关系都是有罪的。事实上,根据天主教教会的规定,对合法后代的渴望是发生性关系的唯一原因。无论其间发生多么残忍的事情,这一唯一的原因也足以为性行为辩护。只要一个男人想得到孩子,无论他的妻子是多么厌恶性行为,无论孩子是否可能患病或精神失常,无论是否有足够的钱来阻止最不幸的事情发生,任何事情都不能阻止他行使自己作为丈夫的权利。
天主教教义在这个话题上有两个基础:一方面,它依据之前已经提及的圣保罗的禁欲主义。另一方面,它依据这样一个观点,即把尽可能多的人带到这个世界是件好事,因为每个灵魂都可能得到拯救。因为某些未知的原因,每个灵魂都有可能堕入地狱的事实则被忽略了。但这两者似乎是紧密相关的。例如,天主教利用其政治影响力阻止新教徒实行生育控制,但他们也认为,那些因为他们的政治行为才来到这个世界的大量新教徒孩子将在来世承受永无休止的折磨。他们的行为看起来似乎有些不太仁慈,但毫无疑问,这其中的秘密是世俗之人无法理解的。
天主教教义非常片面地承认孩子是婚姻的目的之一。它费尽心力地得出这样的推论——不以生育为目的的性行为都是有罪的。它禁止夫妻由于不育而离婚。如果一个男人的妻子无法怀孕,无论他多么渴望孩子,在基督教伦理中他都毫无选择。事实上,婚姻的积极目的,即繁衍后代,起着非常次要的作用。婚姻的主要目的,依然如圣保罗所言,是为了防止罪恶。私通依然占据中心位置,婚姻从根本上依然被视为某种令人少些遗憾的选择。
天主教教会试图用“婚姻是圣礼”这一教义来掩盖其鄙视婚姻的态度。这一教义的实际功效在于它得出了婚姻不可解除的结论。无论夫妻任何一方发生了什么,或是精神失常,或是身染梅毒,或是成为积习难改的酒鬼,抑或是与他人公然同居,夫妻二人的关系依然是神圣的。虽然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可以分居但仍保持婚姻关系,但重婚是绝对不允许的。当然,这实际上造成了大量的悲剧,但由于这种不幸是上帝的旨意,世人也必须忍受。
除了这种极端严酷的理论之外,基督教对于它认为有罪的事物总有着一定程度的宽容。教会承认一般人无法达到教义的要求,因此只要犯私通罪之人认罪悔过,真心赎罪,教会也会赦免他们。这种现实中的赦免是增加教士权力的一种方法,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宣告赦免。如果没有得到赦免,私通罪将永远受到惩罚。
新教的观点略有不同,理论上虽然没有那么严苛,但实际上却更甚。路德(8)对“与其欲火攻心,倒不如嫁娶为妙”这句话印象深刻,也因此与一位修女陷入爱河。他认为,尽管立过独身的誓言,他和这位修女还是有权利结婚的,若不如此,他在情欲力量的驱使下将可能犯下不可饶恕的大罪。新教抛弃了对独身的赞美,而这正是天主教的特征。在新教兴盛之处,甚至还抛弃了婚姻是圣礼这一教义,在某些情形下允许离婚。但私通对于新教徒的震撼远甚于天主教徒,新教总体上对此给予更严厉的道德谴责。天主教料想人们会犯下一些罪,并给出相应的解决方法。但新教完全相反,它抛弃天主教忏悔和赦免的做法,使罪人处于一种相较于在天主教中无助得多的境地。人们可以在现代美国看见这一态度的两个方面。在美国,离婚相当容易,但对私通罪的谴责却比大多数天主教国家严厉得多。
显而易见,整个基督教伦理体系,无论是天主教的还是新教的,都需要重新审视。这种审视要尽可能远离基督教教育给我们大多数人灌输的偏见思想。基督教的强调与反复说教,尤其是在童年时期,使大多数人的心中产生了一种顽固的信念,这个信念强大到甚至足以控制人的无意识。我们中的一些人认为自己不受正统思想的束缚,但事实上在潜意识中仍然受控于它的说教。我们必须非常坦诚地问自己,究竟是什么让教会谴责所有的私通行为?我们是否想过:这样的谴责有正当理由吗?如果我们从未想过,那除了教会列出的这些理由,是否还有其他原因也会把我们引向同样的结论?早期教会的观点认为性行为中有一些本质上不纯洁的东西。这种观点本身就必须被视为完全迷信的,它被接纳的原因大概就是在上一章中谈及的容易引起反性态度的各种因素。换而言之,那些极力主张这一观点的人一定有着身体或心灵的某种病态,或二者兼而有之。一种观点被广泛接受这一事实不能说明它本身并不荒谬。事实上,鉴于大多数人的盲目,一种广为流传的信仰更有可能是愚蠢而不明智的。帕劳群岛(9)的居民认为要想获得永久的幸福,就必须在鼻上穿孔。(10)欧洲人则认为把头弄湿并说出几个单词就可以实现这一目标。帕劳群岛居民的信仰是一种迷信,而欧洲人的信仰却成为我们神圣宗教里的真理之一。
杰瑞米·边沁(11)制作了一张行为动机表,将人的渴望列在平行的三栏里,这三栏分别是赞扬、指责、不褒亦不贬。于是,我们在一栏里发现“暴饮暴食”,而在另一栏里发现与之相反的“喜爱社交聚餐带来的愉悦”。同样地,我们在一栏里发现给予冲动这一情绪以“公共精神”这样的溢美之词,而另一栏里则是相反意义的“泄愤”。我建议每位想要把道德问题思考明白的人都要模仿边沁的这种方法,让自己习惯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每一个表达指责含义的词都有一个表达赞美意思的同义词与之相伴,因此要让自己习惯于使用既不褒亦不贬的词汇。“私通”和“通奸”都是传递着强烈道德谴责意味的词汇,一旦使用就很难辨明。但那些想要腐蚀道德的色情作家们则会使用一些其他词汇,例如他们会说“男欢女爱”或是“不受法律冷酷绳索束缚的爱”。这两类词汇都会引起偏见。如果我们想要冷静地思考问题,就必须回避它们。不幸的是,这样做不可避免地会毁掉我们的文体,因为褒扬和贬抑之词都是多姿多彩、充满趣味的。读者容易被贬低或颂扬的语言所吸引,作者略施技巧就将读者的情感引向自己所希望的方向。然而,由于渴望诉诸理性,人们就必须使用一些诸如“婚外性关系”这样乏味的中性词汇。或许这种要求过于严苛了,毕竟我们所面对的是与人类情感密切相关的话题。如果将情感彻底地从我们的文字中消除,我们将无法表达出正在讨论的这一话题的本质。有关性话题的描述都会出现两极分化,这主要取决于是从参与者的角度还是从妒忌的旁观者的角度看问题。当我们是参与者时,我们使用“男欢女爱”,而描述别人时则使用“私通”。因此我们必须记住这些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词汇,可以偶尔使用它们,但必须非常谨慎。总体上我们必须让自己满足于使用一些中性、科学、准确的词汇。
虽然性道德是其关注的重点,但基督教伦理不可避免地力图贬低女性的地位。因为男性是道德家,所以女性就成为诱惑者。如果女性成为道德家,那男性则不得不扮演诱惑者的角色。因为女性是充满诱惑的,所以有必要减少她们诱惑男性的机会。于是品行端正的女性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而那些品行不端、被视为有罪的女性则受到最无礼的对待。直至近代,女性才重新获得了她们在罗马帝国时所享有的自由。正如人们所见,父权制度做了许多奴役女性之事,但很多是在基督教兴起之后才发生的。在君士坦丁之后,妇女的自由再次受到限制,其借口是保护女性远离罪恶。直至现代,随着“罪”这一概念的衰落,女性才重获自由。
早期教会的文字中充满了对女性的抨击:
女性象征着地狱之门,也象征着所有人类病毒的根源。她一想到自己的性别就应该感到羞愧。因为她给世界带来灾难,她将永远活在赎罪、忏悔之中。她将为自己的衣着而羞愧,因为那是她堕落的标志。她将尤其为自己的美丽而羞愧,因为美丽是魔鬼最有力的武器。身体之美是教会谴责的永恒主题,除了一个特殊的例外:在中世纪,主教们的俊美外表总是被展示在墓碑上。在6世纪,由于女性的不洁,某个省议会甚至禁止女性用手接圣餐。女性本质上的从属地位一直延续下来。(12)
基于同样的原因,财产和继承法也作出了不利于女性的修改。后来在法国大革命自由思想家的努力下,女儿们才恢复了她们的继承权。
(1) I Cor. Vii. 1—9.
(2) 此处9个句子转引《圣经》中文和合本的译文。——译者注
(3) Havelock Ellis, Studies in the Psychology of Sex, vol. iv, p.31. [哈夫洛克·埃利斯(Havelock Ellis, 1859—1939),英国性心理学家、作家。——译者注]
(4) W. E. H. Lecky, History of European Morals, vol. ii, pp. 117—118.
(5) 林奈(Carl Linnaeus,1707—1778),瑞典植物学家。——译者注
(6) W. E. H. Lecky, History of European Morals, vol. ii, pp. 339—341.
(7) 底比斯(Thebaid),古埃及城市。——译者注
(8) 路德(Martin Luther,1483—1546),德国神学家,宗教改革领袖。——译者注
(9) 帕劳群岛(Pelew Islands),位于西太平洋。——译者注
(10) Westermarck, op.cit., p. 170.
(11) 杰瑞米·边沁(Jeremy Bentham,1478—1832),英国伦理学家、法学家及哲学家。——译者注
(12) W. E. H. Lecky, History of European Morals, vol. ii, pp. 357—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