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色视朝:晚清的朝会、文书与政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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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赞襄政务大臣制度

有关晚清“垂帘听政”的缘起,清人留有绘声绘色的叙述,学术界也有过详细的研究,它的基本过程已较为清晰,即咸丰帝去世后,慈安、慈禧两宫皇太后联合恭亲王奕訢发动政变,推翻载垣、端华、肃顺等八人主持的“赞襄政务大臣”体制,建立起两宫皇太后垂帘听政、奕訢以“议政王”头衔领导军机处辅政的新制度。(2)这一制度断续地存在于此后数十年的历史之中(“议政王”头衔存在的时间稍短),当然,其中出现过多次调整和变种,但可以肯定的是,康熙、雍正朝建立的以奏摺处理为核心、军机处协助为特点的君主专制,已经发生了一些改变。

垂帘听政制度的内涵有哪些?在垂帘听政制度之下,皇太后、皇帝、军机处等各方权力如何划分?随着皇帝成年,这些权力又出现过哪些变化?

这些重大疑问似为既往研究的薄弱之处。由于清代君主的“集权”主要体现在国家重大事务的处理上,而这些重大事务,又往往围绕奏摺批阅、高级人事的安排(仍与文书相关)而展开,所以下文将聚焦于垂帘听政时期奏摺批阅程序的细节,借此考察当时最高权力结构的变化。

我们先将目光回溯到咸丰末年。

1861年8月2日(咸丰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病倒在承德行宫的咸丰帝改变平日奏摺的处理模式,不是先阅奏摺然后发下军机处、再召集军机大臣述旨。当天军机处《随手登记档》记载朝政处理新模式的出现:

本日,大人们同御前大臣、内务府大臣一起召见,带下摺报二十一封,面奉谕旨:着御前大臣载垣、景寿、肃顺会同军机大臣公同阅看,分别拟定应批及应缮谕旨,夹签进呈。内清字二封,由满屋夹签,共夹签四十一件。次日随摺片单发下,内朱批一件、朱勾二件,均归朱笔包,馀归箍。另清字签二件,交满伴。(3)

《随手登记档》是由军机章京所记的有关奏摺处理流程的档册,记载及使用机构是军机处。故上述引文中,“大人们”是指行在的军机大臣。本来,奏摺应由君主亲拆亲阅,形成印象和意见后,发下军机处做后续处理,咸丰帝因卧病在床,没有体力亲阅奏摺,故命载垣、景寿、肃顺同军机大臣一起看摺,并拟定处理意见,签条呈进。载垣等人于当日阅摺后,拟定奏摺的处理签条多件,与回复奏片一件,呈送咸丰帝。回复奏片汇报拟批拟旨的总体情况称:

本日发下摺报二十一封,共摺、片、清单五十三件,清字摺二件。臣等公同阅看,除照会十一件、宋景诗禀一件毋庸拟批外,应拟寄信谕旨一件、明发谕旨五件,其馀摺、片、清单,共三十七件,应行拟批,谨分别夹签进呈,恭候钦定。此项摺片为数较多,伏请皇上从容披览,可否于明后日发下,再由军机处缮拟谕旨呈递?伏祈圣鉴。谨奏。(4)

这一记录模式,从此成为每天《随手登记档》的最后一条,直至8月21日(七月十六日)咸丰帝驾崩前一天。所谓“夹签进呈”,即御前大臣、军机大臣将他们对奏摺和附片的意见,写成单独的签条,夹在对应的奏摺与附片中,呈咸丰帝钦定。例如,8月2日首条签条为:

瑛棨奏本年春季抽收厘捐银数摺,谨拟:“户部知道”。

其后也有“瑛棨奏粮价单,谨拟:‘览’”等签条意见。(5)而当天《随手登记档》中记载的“次日随摺片单发下”的“朱批一件”,内容是:

瑞昌、王有龄奏,军饷支绌,闻粤海关有封储银两,请酌拨十万两片,谨拟:户部速议具奏。

着由六百里寄信劳崇光无论何款,先拨四五万两,由海道运浙,一面片交户部查议速奏。(6)

“户部速议具奏”,是御前大臣、军机大臣的拟批意见;而第二段“着由六百里寄信”以下,是咸丰帝的朱笔改写意见。可见,咸丰帝对载垣等人给瑞昌、王有龄奏摺的拟批意见,并不完全同意,因此重新做了批示。

所谓的“次日随摺片单发下”的“朱勾二件”,其中之一为:

瑞昌、王有龄奏收复处州府城,署温处道志勋、署总兵特保功过相抵,请免查办,知县姚复辉请免治罪,仍革职留任,知府李希郊阵亡请优恤片,谨拟写明发谕旨:将李希郊优恤,志勋、特保应否免(其)查办,姚复辉应否免其治罪及改为革职暂行留任之处,恭候批示。(7)

文段中记号,皆为咸丰帝勾画。载垣等人给该摺的拟批意见,使用的是疑问句,意在请示;咸丰帝的勾画,则意在做出选择。

从数量上而言,当天发下奏摺、奏片、清单为53件,而咸丰帝只有一项改写,两项勾画,说明对载垣等人十分放心。载垣等人的拟批意见,也就具备近似朱批的效力。这些拟批意见,是在并无指示的背景下做出的,载垣等人发挥的作用,已超出军机大臣的职司,而近似于明代中后期负责票拟的内阁大学士。拟批意见经过咸丰帝的确认之后,通常是由军机大臣执朱笔,誊抄在奏摺末尾,作为皇帝的朱批执行。(8)这种处理奏摺的模式,在咸丰帝去世后,进一步发生改变。

8月22日,咸丰帝驾崩于承德。此前一天,他发下朱谕,立皇长子、年方五岁的载淳为皇太子,由载垣、端华、景寿、肃顺、穆荫、匡源、杜翰、焦祐瀛等八大臣“尽心辅弼、赞襄一切政务”。(9)次日,赞襄政务大臣发吏部、兵部咨文,规定外省奏摺的办理程序,称言:

嗣后,各路统兵大臣,各省督、抚、学政及各城将军、参赞大臣、都统、副都统、办事大臣、帮办大臣、提督、总兵等,遇有拜发摺报时,另备印文,开明所发摺若干封,片单若干件,用印封,随摺报交捷报处,以便本王、大臣查核。即希吏、兵部由五百里分别转行传知,一体遵办可也。

再,本王、大臣拟旨缮递后,请皇太后、皇上钤用图章发下,上系“御赏”二字,下系“同道堂”三字,以为符信。并希转传在京文武各该衙门一体钦遵,按照朱笔随时恭缴。(10)

从8月22日起,军机处《随手登记档》不再出现自8月2日以来的载垣等人拟批奏片的记录,档案中也再无相应的签条。23日的《随手登记档》,记载内外奏摺批示的格式,称:

本日摺报王大臣拟旨后,谕令于各摺片后,缮写“赞襄政务王大臣奉旨云云钦此”。递上发下。(11)

随后,赞襄政务大臣将廷寄谕旨、交片谕旨的格式从原来的“军机大臣字寄”改为“军机处赞襄政务大臣字寄”式样。(12)结合几种文书格式的改变可知,赞襄政务大臣已经接管了原属于军机大臣的承旨拟旨之权(尽管两者在人事上有四位重合,即穆荫、匡源、杜翰、焦祐瀛,但未得“赞襄政务”之名的军机大臣文祥显然被排除在权力核心之外),并可通过“奉旨”字样,代君主批示奏摺,这也是之前军机大臣未曾有过的权力。奏摺本由皇帝亲阅批示,或指示军机处拟旨,即便咸丰帝病重时,奏摺仍是由他亲阅,然后发下军机大臣、御前大臣拟批或拟旨,再交他审核、修改后发下。此时,则变为赞襄政务大臣拟写批答或另写谕旨,呈两宫皇太后钤“御赏”“同道堂”(慈禧太后代小皇帝掌管)两枚图章,再发下施行。

问题在于,咸丰帝死前并未详细交代政务的处理程序,也没有规定两枚图章的权力边界。按照赞襄政务大臣的说法,“拟旨缮递后,请皇太后、皇上钤用图章发下”,据日后公示的“罪状”,八大臣还曾宣称,他们系赞襄皇帝,因此“不能听命于皇太后”,“请皇太后看摺,亦系多余”。(13)在赞襄政务大臣看来,皇太后给拟批、拟旨钤印图章仅仅是走过场而已,实际操作中,也有一些谕旨未经钤图而直接发下。(14)不过,朝中大臣却并不这样认为,例如京中大学士翁心存看到咨文后,他的理解是“凡述旨片,由赞襄政务大臣拟进,皇太后、皇上阅定后,上用‘御赏’图书,下用‘同道堂’图书发下施行”。(15)显然,翁心存将钤印看成是一种重要的审批权。

不仅如此,在奏摺的内容和形式上,赞襄政务大臣也尽量降低两宫皇太后的“存在感”。首先是胜保、谭廷襄二人在递送请安摺时提到“请皇太后圣躬懿安”字样,赞襄政务大臣认为“向来臣工无具摺请皇太后安之例”,于是将他二人交部议处。不久,统兵大将僧格林沁在自己的奏摺结尾处有“皇太后圣鉴”字样,赞襄政务大臣联名致函通报:“查内外臣工摺报,均系奏闻皇上,不宜书写皇太后字样,此后王爷奏摺,自应一律,应请惟用‘皇上圣鉴’字样为荷。”(16)

按照清制,“大权操之在上”,赞襄政务大臣显然不宜抛开两宫皇太后,毫无监督,自行其是,但因咸丰帝未对钤图代表的监督权予以说明,赞襄政务大臣也有意模糊处理,这就为日后的斗争埋下了隐患。

关于此时奏摺的处理,我们还须关注一个问题,即奏摺是首先由奏事处送抵御前、交皇太后阅览,还是直接交由赞襄政务大臣拟旨?这一问题关系到两者在国家政务上的知情权、主动权及他们权力的分割与限度,须先做一考辨。

我们先来看看清朝制度对奏摺传递的规定。据第二章第一节所引《大清会典》“奏事处”条对呈递奏摺的说明,在平常时期,无论皇帝身处宫中、圆明园还是热河,奏摺都是经奏事处直达御前,皇帝有奏摺的绝对先阅权,在未经第三人阅览的情况下,形成自己的主见,避免思维受到他人的影响。在乾隆朝后期,奏摺制度执行得并不如后来那样严格,以至于有人在向乾隆帝递摺的同时,抄录副本交给军机处,使得军机大臣和珅等享有同等知情权。嘉庆帝完全掌权后,对奏摺呈递进行了严格规范。1799年2月12日(嘉庆四年正月初八日),即乾隆帝死后五天,嘉庆帝下旨对和珅治罪,同时由内阁明发上谕,宣示文武官员:

各部院衙门文武大臣,各直省督、抚、藩、臬凡有奏事之责者,及军营带兵大臣等,嗣后陈奏事件,(俱应)直达朕前,俱不得另有副封关会军机处。各部院文武大臣亦不得将所奏之事,(预先)告知军机大臣,即如各部院衙门奏章呈递后,朕可即行召见,面为指示(商酌),各交该衙门办理,(不关军机大臣指示也,)何得预行宣露,致启通同扶饰之弊耶?将此通谕知之,(各宜凛遵。)钦此。(17)

从这时开始,奏摺的呈递严格依照上述程序执行,同时也有了《大清会典》的上述规范。咸丰帝驾崩后,遗命载垣、端华、肃顺等八人“赞襄政务”,他们可拟批奏摺,草拟上谕,事权极大,但档案中未见到奏摺传递次序发生改变的记载,奏摺似仍照此前规则,由奏事处直达御前,两宫皇太后先阅。这里,我们可借一件特殊奏摺,对上述次序给出进一步证明,并说明其背后体现的权力关系。

“赞襄政务大臣”制度的施行,引起恭亲王奕訢和权力欲极强的慈禧太后的不满。9月10日(八月初六日),御史董元醇揣度圣意,上奏摺“敬陈管见”,请求将皇太后“暂时权理朝政”之事公布天下,同时建议“于亲王中简派一二人,令同心辅弼一切事务”。(18)这一建议完全改变了赞襄政务大臣制度下的权力格局,故该奏摺上递后,引起承德行宫一场极大的政治风波。9月17日(八月十三日),行在军机章京密函京中同事,讲述风波的经过:

千里草上书,初十日未下,此处叫人上去要,仍留看。夸兰达下来,说:“西边留阅。”心台冷笑一声。十一日叫见面,说写旨;下来叫写明发,痛驳。夫差拟稿尚平和,麻翁另作,诸君大赞,“是诚何心,尤不可行”等语,原底无之。遂缮真递上。良久未发下,他事皆发下,并原件亦留。另叫起,耳君怒形于色。上去见面,约二刻许下来,闻见面语颇负气。仍未发下,云“留着明日再说”。十二日上去,未叫起,发下早事等件。心台等不开视,决意搁车,云“不定是谁来看”。日将中,上不得已,将摺及拟旨发下照抄,始照常办事,言笑如初。如二四者,可谓浑蛋矣。(19)

“千里草”,即董元醇;“夸兰达”,即总管太监;“西边”,即慈禧太后;“心台”,即怡亲王载垣;“见面”,即军机大臣每日入内见起;“夫差”,即吴姓军机章京;“麻翁”即焦祐瀛,他是排名最后的军机大臣,也是赞襄政务大臣之一;“耳君”,即郑亲王端华;“另叫起”,即在军机大臣拟旨后再次接见军机;“搁车”,即罢工;“二四者”,即八位赞襄政务大臣。该函所述的内容,得到日后清算载垣等人罪状时所颁谕旨的印证。其中,拟定于10月21日(九月十八日)的上谕有一段回顾了董摺风波:“虽我朝向无皇太后垂帘之仪,朕受皇考大行皇帝付托之重,惟以国计民生为念,岂能拘守常例?此所谓事贵从权,特面谕载垣等着照所请传旨,该王大臣奏对时,哓哓置辩,已无人臣之礼;拟旨时又阳奉阴违,擅自改写,作为朕旨颁行,是诚何心?”(20)另一道颁布于12月20日(十一月十九日)的谕旨补充说:“载垣等奏对时,即已哓哓置辩,及拟谕旨,遂敢阳奉阴违,擅自改写,一切驳斥,迨述旨时未即允照所拟宣发,而载垣等胆敢于次日发交摺件压搁不办,竟将所拟谕旨坚请发下,又以未用御印不足为凭,再行渎请。”(21)

根据上述密函及上谕的说明,董元醇奏摺抵达御前的时间是9月14日(八月初十日),但次日方在赞襄政务大臣的坚请下交其阅览,并在奏对时进行了讨论。两宫皇太后当时交代的拟旨方案是“着照(董元醇)所请”,可是载垣等人“阳奉阴违,擅自改写”。考9月15日《随手登记档》,其中提及董元醇奏摺的处理情况:

御史董元醇摺 以下摺三件,均于缮旨后随事递上。

敬陈管见由 堂上见面后带下,缮旨递上,未发下,次日发下,随旨交。(22)

所谓“以下三摺”,除了该摺之外,还有五城御史和都统春佑的两项一般事务奏摺。“堂上见面”,即军机大臣入内见起;“带下”,即把董摺带回军机处。结合以上密函、上谕及《随手登记档》的记载可知,赞襄政务大臣在15日“见面”后,看到了董元醇原摺。不过,他们在前一天就已经知道有该摺的存在,故“初十日(14日)未下,此处叫人上去要”。那么,有没有可能奏摺是在初十日先送到赞襄政务大臣那里,然后交两宫皇太后阅览且未发下呢?这种可能性似不成立,除了上文引述的《大清会典》有关奏摺处理次序的说明之外,证据尚有如下几条。

首先,《热河密札》之十,其中有一段,报告奏摺之事:“今日(9月9日,八月初五日)胡研生封奏,圣母留中。八公打听不出来,相顾失色。初六日注,已发下,无要事。(23)胡研生,即御史胡寿椿。按照这个记载,他的奏摺在9月9日送抵热河,慈禧太后看完后,压下奏摺未发。赞襄政务大臣不知摺中具体内容,十分惶恐,担心对他们不利,找人打听也无结果。不过,次日发下奏摺后,发现乃虚惊一场,胡摺的内容并无特别之处。这一段内容清楚地告诉我们,《大清会典》所记奏摺处理次序没有发生变化,奏摺先送御前,两宫皇太后先阅,并掌握了信息。她们如果暂时压下奏摺或者做留中处理,赞襄政务大臣根本无从知晓其中的内容。

第二,14日《随手登记档》首条记载:

八月初十日 郑 许 本日摺、片拟批后,均递上、发下。(24)

“郑”“许”,即当天值班、并记载《随手登记档》的两位军机章京郑锡瀛、许庚身。(25)这里说得很清楚,当天的奏摺、附片在赞襄政务大臣拟批后,“均递上”,并经两宫皇太后钤图发下。而事实上却是,八月初十日送达的董元醇摺并未拟批、拟旨,当天档册也无任何记载。这就只有一个解释,即董摺不在军机处奏摺清单之中,军机处当天未看过奏摺,否则,记录中不会使用“均”这一涵盖全体的字眼,且会照例在档册中记载“某摺 留中”字样。

第三,密函中曾讲到16日(十二日)政务的处理流程:“十二日上去,未叫起,发下早事等件,心台等不开视”,亦可说明每天奏摺流转的次序是先由两宫皇太后阅览,而后发下,否则,赞襄政务大臣若已先看、“已开视”,就谈不上“不开视”了。

综上所述,在咸丰帝死后,奏摺仍是像从前那样,先由奏事处送至御前,由皇帝先阅(实为皇太后代阅),形成初步印象和意见后,发下赞襄政务大臣拟旨。董元醇奏摺同样如此,只不过两宫皇太后扣下未发。既然是这样,赞襄政务大臣又何以得知该摺的存在呢?

我们不妨联系上文曾提到的赞襄政务大臣在8月23日(七月十八日)咨文吏部、兵部,要求地方大员“拜发摺报时,另备印文”,开明所发摺、片,随摺报交捷报处,便于赞襄王大臣查核。个别外省大员接到这一咨文后,除了将自己的奏摺数量咨报外,还将奏摺全文或事由抄录副本,另送赞襄政务大臣。这让人直接联想到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及乾隆朝军机大臣和珅接收臣工奏疏副本的做法。此种做法后来成为张居正、和珅的重大罪状,不容于当时的君主。赞襄政务大臣当然知道其中的风险,因此拒绝类似侵犯君主信息权的行为。(26)然而,他们仍能通过大员们的咨报,得知每天进呈的所有各省奏摺、附片的作者及其数量。(27)故当天发下的奏摺数与奏摺总数无法吻合时,他们很自然地就想到是两宫皇太后扣下了部分奏摺,他们才能理直气壮地“叫人上去要”。在这种情形之下,两宫皇太后是无法隐瞒手中奏摺的。(28)

嘉庆初年规范之后的奏摺制度不同于明清题本的地方,在于奏摺直接经由奏事处递至御前,除了上奏方(上奏者及代笔者),在君主拆阅前是没有旁人看过的。先阅奏摺,除了保密的优点,也避免了君主在他人影响下对奏摺涉及的人与事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虽有军机处协助处理,但君主可缓发或干脆压下奏摺,以便充分思考对策,或作为一种消极地否决奏摺建议的手段,规避或至少减轻奏摺公开后可能造成的震荡。赞襄政务大臣此时要求上奏人在拜发奏摺时,另备印文开明所发摺、片以便查核,使得他们完全掌握了每天递至御前的外省奏摺、附片的数量与上奏人的信息,无疑侵夺了奏摺制度赋予君主(此时由皇太后代行)主动掌握和处理信息的权力。

确定了奏摺仍经御前交两宫皇太后先阅这一关键细节,我们再来看赞襄政务大臣的实际权力。《热河密札》第一通讲述称:

玄宰摺请明降垂帘旨,或另简亲王一二辅政。发之太早。拟旨痛驳,皆桂翁手笔。递上,摺、旨俱留。又叫有两时许,老郑等始出,仍未带下,但觉怒甚。次早仍发下。复探知是日见面大争。老杜尤肆挺撞,有“若听信人言,臣不能奉命”语。太后气得手颤。发下后,怡等笑声彻远近。(29)

玄宰,明末书画家董其昌字,这里代指董元醇;桂翁,即焦祐瀛(字桂樵);老郑,即郑亲王端华;老杜,即杜翰。结合上文两通密札、《随手登记档》的记载及前文的推断,我们不妨还原当时的情形:董元醇奏摺9月14日送抵御前,两宫皇太后阅摺。该摺提出皇太后理政、并增添亲王大臣辅政的建议。由于事关重大,两宫皇太后一时未想到解决方法,她们不希望发下奏摺让载垣等人进行针对性的回击,因此扣下并细思对策。载垣等人通过兵部捷报处的奏摺目录,得知当天有奏摺未发下,故“叫人上去要”。经总管太监传旨,说慈禧太后留摺查看,载垣冷笑,对此表示不屑。在得知奏摺藏不住后,两宫皇太后于15日与赞襄政务大臣见面时,指示将奏摺带下“写旨”,按照董元醇建议办理。但军机章京吴某奉赞襄政务大臣之命拟旨,批驳董摺;又因意思平和,不能尽如载垣等人之意,于是焦祐瀛亲笔改写(修改拟旨例由排名最后的军机大臣承担),加入许多激烈词句痛批董摺,在缮抄后递上,要求两宫皇太后钤图发下实施。

当天,两宫皇太后将赞襄政务大臣上递的其他拟批、拟旨皆钤图发下,唯独留下了对董摺的拟旨。待再次叫起时,两宫皇太后与赞襄政务大臣发生激烈争执。两宫皇太后不满焦祐瀛的拟旨,有意不用,但杜翰在御前公开表示:如果两宫皇太后听从董元醇所言,他将抗命不遵。尽管如此,两宫皇太后仍压下了该道拟旨,坚持不发,告诉对方:“留着明日再说”。

16日,两宫皇太后照例先阅各处奏摺,而后将奏摺发下赞襄政务大臣拟批。载垣等人选择了罢工,并抛下一句“不定谁来看”。意思是,看谁能做批阅奏摺的主。赞襄政务大臣拟批、拟旨是奉了咸丰帝的遗命,少了他们的拟批程序,奏摺就无法处理,国家政务也就陷入瘫痪。在将近正午时,两宫皇太后选择了妥协,将焦祐瀛前日拟旨发下照抄,公布施行,载垣等人也恢复了正常办公。

据9月15日(八月十一日)《上谕档》,焦祐瀛拟旨之原文为:

我朝圣圣相承,向无皇太后垂帘听政之礼。朕以冲龄,仰受皇考大行皇帝付托之重,御极之初,何敢更易祖宗旧制?且皇考特派怡亲王载垣等赞襄政务,一切事件应行降旨者,经该王大臣等缮拟进呈后,必经朕钤用图章,始行颁发,系属中、外咸知。其臣工章奏,应行批答者,亦必拟旨呈览,再行发还……该御史必欲于亲王中另行简派,是诚何心?所奏尤不可行。(30)

从以上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出当时奏摺处理程序以及赞襄政务大臣权力分配的情况如下:每日各省上报的奏摺,由兵部捷报处据上奏人的汇报,统计数量,交赞襄政务大臣收执,但他们并不能先阅奏摺,奏摺依例仍由奏事处送抵御前,由两宫皇太后代小皇帝阅览,形成初步印象而后发下,或见面给出处理意见后发下,交赞襄政务大臣针对各摺拟批或拟旨。接下来,赞襄政务大臣将拟批、拟旨呈上御前,由皇太后钤“御赏”“同道堂”两图章,拟批、拟旨自此方具上谕效力,发下施行。拟批、拟旨完全依照赞襄政务大臣的意志进行,如果两宫皇太后不表同意,赞襄政务大臣们可停止日常工作,让政务瘫痪。故而,两宫皇太后虽可先阅奏摺,并形成自己的意志,事实上却毫无实际理政的权力,她们的图章仅剩下象征意义。赞襄政务大臣可清楚地了解到每天收到奏摺的数量,两宫皇太后甚至连隐瞒或压下部分奏摺的权力也没有。

日后两宫皇太后曾多次明发谕旨,将董元醇奏摺的处理作为载垣等人的罪证。可见,围绕奏摺处理权所起的争端,是双方的主要矛盾之一。值得注意的是,焦祐瀛拟旨时提及“我朝圣圣相承,向无皇太后垂帘听政之礼”,表面上确实如此。从历朝史迹来看,幼主即位后,一般存在皇太后称制、同姓皇亲辅佐、异姓顾命大臣辅佐三种模式,根据历朝历代及清前期的历史经验,后两种模式通常以悲剧而告终。皇太后称制的情形,较多地存在于中原王朝,一则母子之间有着天然情分,二则皇太后的地位与儿子的皇位紧紧地关联在一起,虽有外戚专权及武则天武周革命的前鉴,但总体而言,在皇太后称制辅佐幼主的故事中,以竭力维护和稳定幼主地位者居多(武则天最后也选择了亲子为皇嗣),远低于另外两种形式对皇位的威胁,也就更易于为人们所接受。(31)这也是两宫皇太后能够代皇帝先阅奏摺乃至此后能代皇帝亲裁政事的历史与伦理基础。

相比较而言,赞襄政务大臣以备案查核为由,掌握每天递至御前的外省奏摺、附片数量及上奏人的信息,侵夺了奏摺制度赋予君主的主动掌握和处理信息的权力;通过罢工的激烈形式逼迫两宫皇太后就范,虚化钤图所象征的皇权监督,使得赞襄政务大臣借拟批、拟旨把自己的意志直接转换成上谕发出,超越清代军机大臣乃至明中后期的内阁首辅的权力,将自己树立成为明清以来政治制度极为防备的权臣形象(明初废丞相、清朝虚化内阁权力及降低题本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皆出于攘夺相权,严防权臣再现的考虑)。辛酉政变的发生,固然有慈禧太后权力欲所致的成分,但上述制度层面的因素未尝不是赞襄政务大臣落败的深层次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