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报表分析与股票估值(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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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利润表的变化

利润表的格式也发生了一些变化,现在的利润表格式如表1-5所示。

表1-5 利润表

第一个变化是原来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改为“税金及附加”项目。由于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国已经没有营业税了,因此项目名称发生了变化。由于本书案例中截取的数据时间段在此变化之前,因此后面依然采用“营业税金及附加”一词,读者在现行财务报表格式下分析时,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即可。我们把“税金及附加”作为经营利润的扣减项处理。

第二个变化是新增了“研发费用”项目。以前研发费用包含在“管理费用”项目中,在科学技术越来越重要的今天,把“研发费用”单列出来,是很有意义的事情。我们以后在分析一家公司是不是高新技术企业时,就可以直接从利润表中计算该公司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来做初步的分析判断。在计算一家公司的经营利润时,我们在收入中扣除研发费用;对于研发费用比例高的公司,在计算其自由现金流时,我们可以将其视同传统行业公司的长期建设资产投入来处理。研发支出的会计处理包括资本化和费用化两种方法,绝大多数企业出于研发费用化带来的所得税抵扣优惠政策会选择费用化处理。在此顺带介绍一下财政部对于“研发费用”项目规定的原文。

“研发费用”项目反映企业进行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化支出,以及计入管理费用的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摊销。该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下的“研究费用”明细科目的发生额,以及“管理费用”科目下的“无形资产摊销”明细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第三个变化是“财务费用”的列示形式有变化,增加了“利息费用”“利息收入”两个明细项目。这也是好事情,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从性质上来说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利息费用是筹资活动带来的,利息收入是投资活动带来的。我以前就很困惑为什么利润表中要把两种完全不同的活动的东西放到一个项目中,现在修订后还是没有彻底解决这个问题,但是至少比以前要好一点了。我们在分析时,将利息费用视为公司的债务筹资负担,将利息收入视为金融资产的回报。

第四个变化是新增了“其他收益”项目。2017年5月10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自2017年6月12日起施行。在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项目之上单独列报“其他收益”项目,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在该项目中反映。该项目专门用于列示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但不宜确认收入或冲减成本费用的政府补助。在新增本项目之前,“其他收益”包含在“营业外收入”项目中。由于政府补助企业的原因是其开展了政府鼓励的经营活动,因此我们把“其他收益”作为经营利润增加项处理。这与我在第1版书中把“营业外收入”归入经营利润的思路是保持一致的。

第五个变化是新增了“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这个项目以前在“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中列示,现在单列出来,以反映有些公司开展套期业务对公司损益的影响。“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反映净敞口套期下被套期项目累计公允价值变动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或现金流量套期储备转入当期损益的金额。该项目应根据“净敞口套期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套期损失,以“-”号填列。与后续分析中的利润归类保持一致,我们将“净敞口套期收益”作为公司的金融资产收益。

第六个变化是新增了“信用减值损失”项目。这是从以前的“资产减值损失”中单列出来的项目,主要是指坏账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反映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要求计提的各项金融工具信用减值准备所确认的信用损失。该项目应根据“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我们在分析时,将“信用减值损失”作为公司的经营利润的扣减项处理。

第七个变化是新增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这个项目以前在“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中列示,现在单列出来。“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子公司和业务除外)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以及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该项目应根据“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这个项目在分析时,需要做细分,与经营资产有关的处置收益归入经营利润中,与金融资产有关的处置收益归入金融资产收益中。对于金融资产金额不大的实体经济公司,可以简化处理,全部归入经营利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