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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通关中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

在跨境电商的进出境模式及海关监管过程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4号第18条规定,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应当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开展。也就是说,具备上述区域(场所)是开展跨境电商网购保税模式的前提。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6号也有类似的规定。可见,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两个非常重要的概念。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专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连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目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

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属于国家级开发区;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监管设施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都具备保税功能。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发展趋势是整合现有类型,在基本不突破原规划面积的前提下,逐步将现有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区、保税港区及符合条件的保税区整合为综合保税区。2012年起新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统一命名为综合保税区,原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正加快整合优化为综合保税区。据资料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共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155个,其中包括综合保税区134个、保税港区8个、保税物流园区1个、保税区9个、出口加工区1个、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截至2020年6月底全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情况》,http://zms.customs.gov.cn/zms/hgtsjgqy0/hgtsjgqyndqk/3189456/index.html。分布在除西藏自治区、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属于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保税监管场所是经海关批准设立由海关实施保税监管的特定场所,不同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是,其属于海关审批事权。保税监管场所主要包括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A、B型)。

保税物流中心是指封闭的海关监管区域并且具备口岸功能,分A型和B型两种。至2019年底,全国有保税物流中心(B型)共计92个。至2020年3月底,江阴、河南、泸州港、宜宾、成都铁路、温州、义乌、汕头、东莞等保税物流中心已分别拓展升级为江阴、河南经开、泸州、宜宾、成都国际铁路港、温州、义乌、汕头、东莞虎门港等综合保税区。

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保税存储进出口货物及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货物;对所存货物开展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全球采购和国际分拨、配送;转口贸易和国际中转业务;经海关批准的其他国际物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