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风险管控与策划:从入门到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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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与集团内企业的关系

集团内的企业应该注意以下税务证据关系:

(1)执行相同的税务风险控制制度,保证税务风险不在本集团内蔓延。我们特别强调集团内部的成员企业应该执行统一的税务风险控制制度。理由很简单:同一集团,政令统一,工作好协调。关联交易的主体互为业务相对方,对于产业链条上的税务风险管理很容易达成共识。

(2)注意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保证价格、成本的合理性,避免受到关联方调查。这通常是容易被企业忽视的,而税务检查却特别关注。

(3)统一的税务处理有利有弊:有利的一方面,统一控制,步调一致,税务问题解决能力强;不利的一方面,如果出现税务问题,就是大问题,因为集团所在成员的税务操作都是相同的。

W集团是风电企业,下属成员单位49个。风电企业属于新能源行业,国家给予补贴,同时企业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上级公司要求:国家给的风电设备补贴记入“递延收益”,所得税做征税收入处理,参与“三免三减半”的所得税优惠。

2017年,我们受其中一家成员企业委托,代理排查税务风险,提出:政府补助的设备资金属于专项资金,虽然企业作为征税收入处理没有错误,但并入风电所得参与“三免三减半”进行所得税处理,却错误地理解了税收优惠,应予纠正。

该成员企业并不认可,他们认为:第一,这是公司总部的统一处理要求;第二,如果我自行改了,其他成员单位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府补助不属于投资经营所得,不能享受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