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PPP(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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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项目融资的参与者

项目的参与者一般包括项目发起人、项目业主、项目经理和项目承包商等。以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的项目,通常是工程量较大、资金需求多、涉及面广的项目。同时,这类项目有完善的合同体系和担保体系来分担项目的风险,因此,项目融资的参与者众多,常见的项目融资参与者主要有以下14类。

1.项目发起人

项目发起人也称为项目主办方,是指项目的倡导者和投资者。项目发起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也可以是一家公司,也可以是由多方组成的集团,例如由承包商、供应商、项目产品的购买方或项目产品的使用方等多方以及政府部门等多方构成的联合体。项目发起人也可能是项目的利益相关者,包括项目的直接受益者和间接受益者。例如在石油开发项目中,项目所在地的运输集团也可以成为项目发起人之一。项目发起人是项目的股东,他们期望通过项目运营收回资金并获得盈利。项目发起人通常仅限于发起项目,但不负责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2.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指为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需要,而由项目发起人组建的独立经营的法律实体。项目发起人是项目公司的股东,仅以投入项目公司中的股份为限对项目进行控制,并承担有限的偿债责任。项目公司为建设和运营项目需要进行大量的融资,并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未来的现金流作为偿还债务的保证。有些项目公司仅是为项目的融资而成立,并不参与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仅起一个资产运营公司的作用。例如,菲律宾Pagbilao电力项目中的Pagbilao发电有限公司是项目公司,但电厂的营运和售电等均由电厂经营者负责。项目公司架起了项目发起人和项目其他参与者之间的桥梁,使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得以实现,其主要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3.借款人

借款人是指为项目直接筹集资金者。在一般情况下,项目公司扮演借款人的角色;但借款人也可以不是项目公司。借款人与项目公司的关系受项目实施和融资结构等诸多因素(如税收制度、外汇制度、担保制度和法律诉讼等)的影响。

有些项目的借款人不是一个,而是由各自独立的借款人分别筹集资金,参与项目的实施中来,如建筑公司、运输公司、原料供应商、设备制造商或产品购买方等,它们分别将筹集的资金投入项目中。

国际上一些银行和金融机构,对国有企业融资设置一定的障碍,如不向国有企业贷款和提供担保等,为此,可设立专门的机构,如“受托借款机构”——TBV(Trustee Borrowing Vehicle),通过受托借款机构向银行借款,实现间接为国有企业提供融资的目的。其融资结构如图2-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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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项目受托借款机构的融资结构

银行向受托借款机构提供贷款,受托借款机构向承建商支付工程费用,承建商按建设合同规定向国有项目公司提供产品及服务。承购商将产品货款支付给受托借款机构,该机构用此款还本付息。

4.贷款银行

项目融资的参与者中必不可少的是提供贷款的银行。由于项目融资需求的资金量很大,一家银行很难独立承担贷款业务,另外,基于对风险的考虑,任何一家银行都不愿意为一个大项目承担全部的贷款,在通常情况下是由几个银行组成一个银团共同为项目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除了能够分散贷款风险、扩大资金的供应量外,另外还有一个优点,就是可以分散东道国的政治风险,避免东道国政府对项目的征用和干涉,因为东道国政府可能不愿意因此破坏与这些国家的经济关系。根据经验,如果项目贷款的总额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就可以考虑采用银团贷款的形式。

贷款银行通常分为安排行、管理行、代理行、工程银行等。这些银行都提供贷款,但它们又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安排行通常在贷款条件和担保文件的谈判中起主导作用;管理行负责贷款项目的文件管理;代理行的责任是协调用款,帮助各方交流融资文件,送达通知和传递信息;工程银行的责任是监控技术进程和项目的业绩,并负责项目工程师和独立的专家间的联络。工程银行可能是代理行或安排行的分支机构。

5.财务顾问

项目公司在金融市场上筹集资金,往往聘请金融公司、投资银行等为其策划和操作,这些金融机构就是项目公司的财务顾问。财务顾问必须熟知国际、国内金融市场的操作规则,并且了解项目所在地的情况,依据当地的政治、法律和市场环境等对项目融资结构提出参考意见。通过财务顾问的工作,项目公司可以减少风险和降低成本。财务顾问还可为项目公司向外界推荐项目。

6.专家

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筹集资金的项目通常工程量大并且技术复杂,因而在项目的设计和施工中有大量的技术问题,需要各方面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项目主办人、贷款银行和财务顾问等都要聘请一些专家,帮助他们进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验收。特别是在项目参与者发生意见分歧时,专家可作为仲裁人。

7.律师

项目融资涉及的参与者众多,融资关系复杂,通常在项目一开始,就需要相应的律师介入。其职责主要包括对项目合同有效性等法律问题,以及税务问题提供建议,并起草各类合同文件,检查项目融资的结构与措施是否符合东道国的有关规定,以规避法律风险。

8.保险公司

项目融资的巨大资金数额以及未来难以预料的许多风险,使得保险公司成为项目融资中必不可少的参与者。保险公司收取保费,并为项目分担风险。

9.国际金融机构

国际金融机构和区域性金融机构经常参与发展中国家的项目融资。国际金融机构的参与对项目融资有很多好处:首先,可降低融资成本,世界银行通常为发展中国家的项目提供长期低息的优惠贷款;其次,由于国际金融机构的参与,使得其他项目参与各方减轻对项目所在国政治风险的担心;最后,世界银行的贷款通常不要求担保。但是在国际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的同时,也有很多其他附加条件,有些条件非常苛刻,不容忽视。

10.所在国政府

项目所在国政府有时在项目融资中可以起到关键的作用。政府可以作为担保方为融资提供帮助,政府还可以作为公共产品的购买者为项目提供特许权。另外,政府可通过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外汇政策等为项目融资提供优惠待遇。

11.项目承建商

项目承建商负责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其技术水平、财务能力和经营业绩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贷款银行对项目建设风险的判断。承建商可以通过项目公司签订固定价格的“一揽子承包合同”,从而成为项目融资的重要信用保证者。

12.项目使用方

项目使用方就是项目产品的购买者或者项目提供服务的使用者。如果使用方通过签订项目产品长期购买或者服务使用合同,就可以保证项目的市场和现金流量,为项目融资提供重要的信用支持,成为项目融资的重要参与者之一。在一般情况下,项目使用方可以由项目发起人本身、对项目产品有需求的第三方或者政府有关机构承担。

13.项目供应商

项目供应商主要包括项目所需设备供应商和原材料供应商。项目设备供应商通常通过延期付款或者低息优惠出口信贷安排,构成项目资金的一个重要来源,为项目融资提供信用保证。项目所需原材料供应商以长期的优惠价格为项目提供原材料,以减少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的原材料供应风险,为项目融资提供便利条件,因而也构成项目融资的重要参与者之一。

14.项目担保方

为了保证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来偿还债务,项目担保方以自己的信用或资产向贷款银行做出项目公司按约还款的保证。在有效担保期内,债权无法实现时,贷款银行就可以要求担保方履行担保义务。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可以是项目发起人、项目所在国政府,也可以是资信等级较高的商业担保公司。与一般商业贷款中的担保方不同的是,项目融资的担保方主要是为了保证项目按时完工、正常经营,能够产生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贷款。如果项目经营失败,贷款人可以在担保条件下直接占有或经营项目资产,也可以通过出售项目资产或权益来使自己的债务得到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