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概念体系
2.2.1 管治及空间管治
2.2.1.1 概念溯源与发展
全球治理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的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中对管治的概念作出了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规范:为个人与公私机构管理自身事务的各种不同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协调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从中可以看出,“管治”指的是许多不具备明确的等级制的个人和组织合作解决冲突的工作方式,灵活而且多样化,是多种规章制度甚至个人态度的集合。尽管人们对管治有各种不同的解释,但都基于一个基本的共识,即当今社会,政府并不需要垄断一切合法的权力,除政府之外,非政府组织(NGO)也可以在社会经济管理中发挥积极的调节作用[91]。
由于管治概念是从国外引进的,故而国内最早期的论文多是在对国外主流概念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进行探讨,进而扩展至中国体制机制背景下的管治理论与实践对比。学者们所持的基本观点都是西方管治理论在中国的实践面临着改造,以城市为代表的建设区管治和以生态保护区为代表的非建设区的规划与管治需要采用不同管治手段和方法。
张京祥(2000a, 2000b)等对管治概念的产生与理解进行了详细阐述[57],[92],他对区域管治的研究属于国内较早且系统的研究,于2000年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中国城镇密集地区城市与区域管治研究——以苏南地区为例”资助,他对管治概念的界定和评价成为后期研究重要的引用对象。在对国外主流管治研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他认为管治并非万能,本质在于对政府和市场力量的平衡。提出中西方的城市与区域管治基于两个不同的起点:西方国家是为了应付日益多元、强大的社会力量,而中国是为了补充、完善原来过于强有力的政府单一管理体系。同时指出在中国引入城市与区域管治的必要性及可能性,认为应该充分发挥政府与市场在空间管治中的积极作用,避免重复西方政府调控失衡的道路。吴骏莲等(2001)认为管治包括四个方面内容:自组织(heterarchy)的调节方式、多样化的行为者(actors)、互动过程(inter active process)和国家承担的元治(meta-governance)角色,在对管治基本含义进行梳理的基础上,整理了管治在全球层次延伸的研究现状,对管治的自组织性质着重进行了探讨[93]。国内对于管治的理解,更多的是从空间规划的角度来操作的。胡序威(2006)对中国区域规划的演变进行梳理,提出应当进行有效的规划实施和空间管治,将规划作为空间管治的主要手段,和国外提倡的多个主体的合作相比,更符合中国国情[94]。
王磊等(2013)基于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空间政策和规划),以及相应空间发展状态的规划反馈,分析了过去60年间五年计划/规划中空间规划元素的演变特点及机制,认为“十一五”以来重点加强和改善了空间规划内容,使经济规划与空间规划的结合更加紧密,但仍存在与其他规划衔接不力、再集权困难等问题[95]。李铭等(2007)对区域管治研究的国际进展进行梳理,在概念界定和辨析的基础上,分别对城市、区域、“大都市区”三个尺度的空间管治研究方法、模式和特征等进行归纳,得到对国内的借鉴启示;并从城市、城市边缘及都市圈区域三类空间管治对国内的研究现状进行研究,提出有待改进之处;最后对我国空间管治实践进行批判,认为垂直的行政体制、公众参与、有效监督、跨界合作是亟待改善的几个方面,认为空间管治的可持续发展、与主体功能区的关系、管治空间中的效率与公平及博弈关系应该成为空间管治的研究重点[91]。方创琳等(2007)的《区域规划与空间管治论》[96]是国内较为系统地对空间管治进行论述的著作,还包括了国内外空间管治模式的案例梳理,并借鉴了日本、美国、韩国等空间管治经验[97]-[99],相较于欧洲和美国等人口密度较小国家,日本、韩国的经验更接近中国国情。
2.2.1.2 概念辨析与界定
由于“国家级限制开发区”这一概念提出时间不长,且在国家政策层面有清晰详细的界定,即限制进行大规模高强度工业化城镇化开发的重点生态功能区和农产品主产区,比较容易和其他类型区域区分开来,故此处对管治一词进行辨析。
空间管制与空间管治这一对概念,分别代表了传统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在空间资源配置上的行为取向。前者强调控制、限制,如城市总体规划中普遍运用的已建区、适建区、限建区、禁建区等区域划定以及规划管理中的“红线”“蓝线”控制等;后者则偏重于通过多元互动达成的空间资源共同治理,主要依据不同地域的特点制定不同的发展政策(通过鼓励、控制、振兴等),并对不同地区的空间控制与发展提出相应的实施措施。
根据以上对管治概念的辨析,本书认同Hufty对管治所下的定义,管治指的是一类社会实际情况,即导致社会规范和机构创造、加强或再生产的集体问题的参与者之间互动和制定决策的过程;认为每个社会都发展出它自己的决策和解决冲突的一套办法。因此,作为一种社会现实,管治既不标准也不规范:它指的是一种可观察的现象,它也不局限于任何时间或空间,正如它可能在任何形态的人类社会中观察到,其决策过程、社会规范和机构组织内置于社会生活之中,允许任何社会的成员能在甚至没有政府的情况下,共同生活、相互合作[100]。因而本书在后续研究中,既考察历史时期的空间管治状况及其形成的空间格局,也认同协同论提出的自组织理论,同时综合考虑多主体在空间管治中的博弈。
方创琳等(2007)在对城市管治、区域管治和全球管治进行综述的基础上,将空间管治定义为:区域内多种不同利益集团和社会团体之间通过对话、协调与合作等自组织方式,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运用政治权威管理和控制国家资源,解决矛盾冲突,进行区域利益平衡再分配,最大限度地补充市场交换和政府调控不足,最终达到“双赢”的区域综合治理方式[96]。这个定义首先将主体确定为“多种不同利益集团和社会团体”,考虑到了个体在大范围的管治中难以表达个人的声音,多形成共同的利益诉求,或组织成团体的形式来与政府、市场相协调。其次强调“自组织方式”,表明空间管治的发展具有协同学的特点,并不依赖于政府主导,也不完全是对市场导向的响应。最后强调其手段是“运用政治权威”,根据政治学辞典释义:政治权威是指在政治生活中依靠公认的威望和特殊的地位而得到人们自愿服从的力量和影响[101]。政治权威通常依附于一定的政治组织或权力结构中的某些重要角色,通过这些角色的品德、能力、思想以及作为,获得人们的政治认同和自愿服从。选择运用政治权威而不是政治权力,表明手段的运用不一定具备强制力,以此可以将所定义的“管治”与“管制”区分开来。定义最后落脚在“达到‘双赢’的区域综合治理方式”,表明空间管治的实质是一种区域综合治理方式。由于该定义与上述管治定义以及本书论点一致,本书借用该定义开展后续研究。
2.2.2 Hufty管治分析框架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管治”概念在学者和实践者中应用的频率越来越高,这个趋势的一个重要特点是缺乏概念的连续性,导致“管治”逐步成为管理学、政治学和经济学语境中的“万能钥匙”。由于其在结构性适应项目和公共管理的市场导向改革中被频繁使用,在学术和研究框架下对其进行讨论具有相当的挑战性。管治分析框架(GAF)是现有文献中得到多次实践检验的调查管治过程的实用工具,该方法由Hufty基于瑞士国家研究能力中心“北—南”(NCCR North-South)研究项目和拉美管治、公正和健康(GEH)网络开发和发展,并于2007年在日内瓦召开专题讨论会,以解决用于规定和分析目的管治概念层次清晰度不够,以及用于规定和分析目的的管治概念容易混淆的问题[100]。本书借助该框架对管治及其五项分析工具的概念展开研究,以下展开具体介绍。
GAF包括五项关联清晰的分析工具。其中,“问题”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一系列内在关联的矛盾。“行为者或利益相关者”是那些共同行动会导致社会规范形成的个人或集体,这些规范会起到引导、允许或禁止集体或个人行为的效果。“规范”由集体相互作用而不断修改自身,这些相互作用可以在节点处进行观察。“节点”指的是问题、过程、行为者和规范汇聚形成的有形或无形界面。“过程”指的是上述随时间变化的复杂互动。行为者、规范和过程可能是正式的也可能是非正式的。
2.2.2.1 界定关键问题
应用管治分析框架的第一步是理解并清晰地界定关键问题,或解构和重构问题。这一步是基于这样的假设:问题是社会建设。一些棘手的现象确实存在,如山区的水土流失状况,但是它们代表了社会层面上的一些问题,如处于贫困边缘的农民由于不平等的所有制结构状况,被迫在非可持续状态下开垦坡耕地,这个问题就涉及土地、边缘化和消除贫困多个问题。因此,在任何给定的情境下,关键点对每个行为者来说可能完全不同,在一方看来是问题,在另一方看来可能是优势。行为者甚至研究者都会有他们自己对既定情境的理解判断,接受这种多元化的世界观是从实际视角出发的基础条件。
每个行为者都会试图将他们的观点强加于两个方面:问题的本质和谈判过程的游戏规则。在这个“上游管治”或“元管治”过程中“设置日程”已经是一场权力游戏。行为者动员他们的资源试图通过说服、“象征性暴力”、力量或将这些合并起来使用,将他们的观点施加给别人,但这经常导致反抗。由于外部授权,官方或研究者自己“拍脑袋”界定的问题往往具有局限性。对于开放性的问题,可以选择采用一个预定的研究问题或解构和重构它。另一个选择是联合利益相关者一同界定问题。
2.2.2.2 理解社会规范
除了直接的问题外最重要的便是社会规范,管治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游戏规则”,第二层次是“元管治”,即决定游戏规则如何建立的规则。在任何社会类型中,行为者之间的协议和共同决策导致规范的形成,在常用的术语中可能会被定义为在一个特定社会中被认为是合适的行为的共同信念。规范引导行为者的行为,并由集体行为进行修改。规范最终基于价值和信念,人们对是非对错有一种直觉判断。规范包括法规(什么能做和什么不能做)和制裁(正面的,强调一种行为,或负面的,制止之)两种要素。规范与社会机构直接相关,这些机构指的是引导与约束个人和集体的行为的社会规范循环系统。当规范重复出现时,它们就会被制度化,意味着它们成为个人的主观意识,并帮助形成机构。
规范的多元化是冲突的主要来源,基于前人研究,规范可以被分为三种类型,每种均涉及不同层次的分析:一是“元规范”,指的是引导社会价值观的原则,例如可持续发展、性别平等、公共参与等。二是“制定规范”,指的是与经过分析的问题运行相关的组织或机构机制,例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地位或一个部落社会中关系酋长地位的规范。它们定义了行为者并赋予其身份。三是“监管规范”或规则,划定个人和集体行为的界限,它们根据行为详细说明了什么合适或不合适,指示每个人必须(禁止)或可以(不可以)做什么,同时描述正面(支持或奖励)或者负面的(不支持或惩罚)约束。
社会规范中的改变过程可以采用一个矩阵进行分析,这个矩阵采用梯状或多层次的视角来描述规范的阶段和层次划分(见图2.1),从它们的出现到出现任何反应。根据研究需要和语境,其他层次可以添加进来(区域、村庄、次大陆等)。应该强调的是,任何一个层次都会产生规范。箭头表达了无论何时规范发生传播,都会有一个反应和信息返回到传输机制(反馈)。管治过程的相当一部分发生在不同层次的行为者之间,但它们也涉及同一层次的互动。此概念摘取自Young(2002)提出的水平和垂直互动概念[102]。
图2.1 规范分等级分析
资料来源:译自Hufty M.文章“Investigating Policy Processes: The Governance Analytical Framework(GAF)”插图。
2.2.2.3 区分行为者
GAF是一套聚焦于行为者的方法。社会规范很明显是由个人和集体行为者执行的,联系到他们的行为和互动,并受到他们的天性、权力、兴趣、观点和历史的限制。不同工具都可以用来分析行为者和他们之间的互动,例如“利益相关者分析”。这些工具通常包括一系列描述和分析来适应不同类型调查的需要(Social Development Department, 1995;World Bank, 1996;Golder, 2005;Mayers, 2005)[103]-[106]。
(1)识别和描述行为者
第一步是识别利益相关者,并决定怎么描述他们。GAF分析框架与其他方法的主要差别是对包含在其中的所有行为者一视同仁,无论他们是否具有正式或不正式的地位。
(2)评价行为者影响力
第二步基于不是所有的行为者都对管治过程有相同的影响力的观点。许多工具会根据他们的影响力进行分级。难点在于如何评价影响力。基于布迪厄的社会场域理论[107],对他们的相关权力执行情境进行分析。综合来看,“象征资本”是行为者拥有的威信威望,“经济资本”是利润或财产(不一定以金钱形式表示),“社会资本”是一个行为者可以调动的社会网络,“文化资本”则是可利用的知识。它们相互联结形成决定一个人在社会场域中个人地位的第一个变量。第二个变量是调动这些资源的个人的期望和能力。第三个变量是这些资源在管治过程中的有效运用。第四个变量是与其他行为者的战略互动。这些变量的两个维度必须在实证评价下进行考量:一个是可以被测度的客观维度(例如在处理问题时行为者拥有的资源),另一个是依靠别人感知的主观维度。
行为者可以根据他们的影响力和权力进行划分。本着简洁的原则,可根据以上四种变量将行为者分成三类:“战略型行为者”“相关型行为者”和“次级行为者”。其中,“战略型行为者”是“任何具有足够的权力资源的个人、组织或集体,这些资源可以隐藏或干扰通向制定决策和集体矛盾解决方案的规则或程序”。“相关型行为者”是那些形成结构纤维的组成部分,拥有必要的资源成为战略型,但不使用这些资源或在这个过程中被其他人所统治。“次级行为者”没有足够的权力来改变游戏规则,或保持消极状态。仅仅对战略型行为者进行分析得到的结果也是可以的。如果研究者可以得到必要的资源,相关型行为者和次级行为者也可以纳入研究范围内。
(3)行为者之间互动分类
作为第三步,需要对行为者之间互动进行分类。根据古典制度经济学和社会人类学,互动可以分为三类:谈判交易,其中权力被平均分配。这种交易关系的创造依赖于每个行为者展现的讨价还价的能力。直接交易,其中权力是不公平的,如同在老板—员工之间,或者赞助商—客户之间,无论他们这种关系是否得到第三方(例如政治权威)的保障。相互作用交易,这是对Mauss提出的“礼物和礼物回赠”以及组成一系列道德负债和收益,也是对社会关系的加强。网络是相互作用交易的一种典型类别。这三种类型的相互作用的不同组合对应不同类型的关系,如保护主义、商业贸易或家庭关系等,这些相互作用必须基于这个场域中的观察,在理论术语下进行详细说明。有不同的工具用于行为者之间互动的表现和分析,如行为者地图(Turnpenny et al.,2005)[108]。
2.2.2.4 调查节点
在一个管治过程中,行为者不断重复互动。这些互动实际发生或通过不同的媒介(例如互联网、电话)发生。在GAF中,这些互动的地方被称为节点(NPs),并被定义为各种问题、行为者和过程汇集的实体的或虚拟的空间,同时也是制定决策、达成共识、形成社会规范的地方(例如一场谈判或一次地方社区集会)。对于观察管治过程来说,它们是有趣的起点。有很多与这个节点的概念有共同之处的定义,但和“社会界面”(Long, 2001)[109]或“竞技场”(Oliver de Sardan et al.,1995)[110]理论不同。
GAF的目标是区分构成决策制定空间结构的组成部分的正式与非正式节点。不同节点的识别和描述与它们的关系,以及它们对所观察到(因变量)的问题的影响提供了分析现有状况的基础,无论它们对于一个变化的过程是有利还是不利,节点直接与行为者和过程相关(见图2.2)。
图2.2 节点运行示意图
资料来源:译自Hufty M.文章“Investigating Policy Processes: The Governance Analytical Framework(GAF)”插图。
2.2.2.5 分析过程
过程源于行为者在节点中随时间变化的互动,他们将历史维度引入这个方法中。为了达到分析的目的,过程可以按照情境或时间进行排序,这些可以按照时间顺序进行对比,以理解它们的发展方向(演化模式),同时可以识别有利或不利要素的变化。这种观点在图2.3中进行描述。四个行为者A、B、C、D在不同的时间段(T0、T1、T2)内重复互动,例如,他们每年一个周期地在谈判桌前碰面。“问题”就循着这条线被简化成过程的循环。它既有起点(所研究问题的第一次出现),也有终点(制定一个解决这个问题的决策)。这当然是一种理想状态。既然管治过程很少有线性的——其经历了阻碍、谈判和调整——并且开始和结束可能会被弱化,因此相互之间的界限可能不会像图示中那么分明。
图2.3 管治过程示意图
资料来源:译自Hufty M.文章“Investigating Policy Processes: The Governance Analytical Framework(GAF)”插图。
图2.3所显示的节点的具体例子可以是一张桌子上的谈判,其中公会、行业、政府和调停人共同就工资问题坐在一起,也可以是开发商、州政府、当地社区和养牛专业户关于一个开发项目相互交换意见,等等。这个过程明显需要在给定背景和历史下进行复杂互动。同时,正如上文谈到的不同的“经验体系的意义”、世界观、文化、论述和战略的相遇,节点的识别是通向一个管治过程观察的理想的第一步。作为一个谈判桌,这是很好理解的,但管治过程也可能是非正式的、隐蔽的,使得直接的观察很困难。这种情况下的解决方案是,基于对参与者的访谈和文献调查进行事后的重建。
节点自身也可以由几个层次组成,每个层次都可以作为一个节点来分析(形成一个节点链)。在某个工业部门就工资问题进行谈判的案例中,工会(A)、雇主(B)、政府(C),以及调停人(D)的代表组成了一个节点。但是工会的代表一直是由几个工会(A1、A2、A3)共同代表,必须在谈判过程中定义一个共同的位置,每个工会都代表了几个工厂,这些工厂都要确定一个共同的位置(A11、A12、A13……)。这种状况和雇主或不同的部门差不多。如图2.4所示,最终形成了一个节点链。
图2.4 节点链示意图
资料来源:译自Hufty M.文章“Investigating Policy Processes: The Governance Analytical Framework(GAF)”插图。
产生社会规范的几个行为者之间的任何互动组(正式或非正式)都可以被视为一个节点。根据研究目的,研究项目的起点可以是任何层次的。为了理解工会如何设法定义一个共同的位置,需要沿着这个链条并研究几个节点。在每个层次都会有不同观点之间的对抗。这个对抗过程部分由行为者的身份构成。当一个共同的定位出现时,行为者必须制定策略来移动和接受妥协,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可能慢慢认同这个共同的位置,即使最初这并不是他们的第一选择。
2.2.3 生产空间、生活空间、生态空间
在重点生态功能区语境下,在对前人研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分别对生产空间、生活空间和生态空间给出相应定义。
2.2.3.1 生产空间
现有文献中,对生产空间的研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产品的生产及其生产活动的研究,包括有形物质的生产,如粮食生产[111],[112]、制造业产品生产[113],[114]等,或无形产品的生产,如文化产品的生产[115]-[117];二是对生产空间的规划,如对农业生产空间中土地利用的规划与管理[118];三是从城乡互动的角度对农业生产空间的规划[119],以及从资源利用角度进行的规划管制[120]。
在研究方法上,对于有形产品的生产,主要利用空间计量等较为典型的空间分析方法来研究时空演变规律,研究相对成熟,尺度规模都较大;无形产品生产空间的研究更偏重于微观尺度的研究,与产品本身的属性密切相关;对于生产空间规划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有农业区划等传统,但将其置于生产空间概念背景下,与生态空间、生活空间共同讨论的较少,已有研究以定性规范研究居多。
基于前人研究成果,结合本书研究背景及研究对象属性,将生产空间界定为以农业生产为主体,包括农业附带延伸出的上下游产业,为农业及其延伸产业服务的基础设施运行所需空间,以及以面积较小而单产面积较高的工业、矿业和旅游业为附属的空间范围。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而言,受地形起伏大、水系切割作用明显、难以从事大规模耕作、以立体农业为主体、劳动力规模较小等因素的具体影响,加之农业活动属于半自然半技术生态系统类型,生产空间成为具有典型地域性的人地关系综合体。
2.2.3.2 生活空间
“生活世界”是与生活空间较为相近的表述,有着较为完整的理论体系,“生活世界”(Lebenswelt(1))最早由胡塞尔(Husserl, 2005)提出,是现代西方哲学的基本概念。哈贝马斯(Habermas, 1994)从社会学角度认为生活世界由文化、社会和个人三部分构成。许茨(Schutz, 1973)将生活世界转变为社会批判和文化批判,提出日常生活世界的理论,强调日常生活的主体间性(2)。作为日常生活载体的空间,其哲学意义在于与其联系的是人的自在世界。
国内对于生活空间评价的研究,主要以王兴中等(2004)[121]、柴彦威(2000)[122]和顾朝林(2000)[123]为代表,研究成果集中在城市生活空间,包括城市生活质量[124]、城市生活空间结构[121]、康体游憩服务分布规律[125]、生活空间公正性[126]、郊区社区碎片化[127]等,在概念体系、要素构成和实证研究方面均取得较多成果,是组成城市社会地理学的主要内容。已有研究中对乡村部分生活空间的研究包括土地利用[118]及乡村景观[117]方面的研究,姜爱萍(2003)在对苏南乡村社会生活空间特点进行分析时,将其划分为市场贸易生活空间、生产劳动生活空间、文化教育生活空间、家庭婚姻生活空间、社会交往生活空间五个类型,进而探索其形成机制,由于苏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国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为其他地区发展提供参考[128]。李志军等(2010)利用基础设施建设不平衡指数模型,分析了中国各省(区、市)的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相对于村庄人口等因素之间的不平衡和滞后性,对农村生产生活空间质量进行了测度[129]。对县域空间这一尺度关注较少,对融合县、乡、村三个级别的层次性研究也较少。
将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活空间定义为居民居住和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聚落集中地,信息、物流集散地,包括行政区范围内的村庄、建制镇和城市空间。
2.2.3.3 生态空间
生态空间的提法和相关研究由来已久,生态学、生物学、自然地理学、景观生态学以及环境学科等成熟研究对其有过较多论述,与地理学的交叉研究也较多。随着环境恶化、生态事件频发,生态空间的保护、调控与理论研究成为地理学研究的主要角度。
一是从景观生态学的角度进行研究。Forman(1995)提出了一种基于生态空间理论的景观规划原则,可称之为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模型(aggregate with outliers),它包括以下7种景观生态属性:大型自然植被斑块、粒度、风险扩散、基因多样性、交错带、小型自然植被斑块、廊道。主要是通过集中使用土地,确保大型自然植被斑块的完整,以充分发挥其在景观中的生态功能;引导和设计自然斑块以廊道或碎部形式分散渗入人为活动控制的建筑地段或农业耕作地段;沿自然植被斑块和农田斑块的边缘,按距离建筑区的远近布设若干分散的居住处所,越远越分散,在大型自然植被斑块和建筑斑块之间也可增加些农业小斑块。显然,这种规划原则的出发点是管理景观中存在多种组分,包含着较大比重的自然植被斑块,可以通过景观空间结构的调整,使各类斑块大集中、小分散,确立景观的异质性来实现生态保护,以保持生物多样性和达到高度的视觉多样性[130]。郭荣朝等(2007,2010)利用生态学原理对城市群生态空间结构进行研究,构建了生态空间结构优化组合模式,认为“廊道组团网络化模式”是城市群空间结构演化的必然趋势[131],并以中原城市群为例进行实证研究[132]。王云才(2011)将生态空间分为自然生态空间(林地、草地、水系、湿地、滩涂)和人工生态空间(人工灌渠、人工林区和水库)两类[133]。
二是从管理和规划的角度对生态空间进行研究。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借助相关学科分析框架,对生态空间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城市相关研究典型性明显。规划类文章中多把生态空间置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末端,是为经济社会服务的部分,强调其保障功能[134]-[136]。也有部分研究从国外生态空间保护与规划控制的角度出发,为中国现实情况提出建议[137],有一定借鉴意义。
三是从理论探讨的高度对生态空间问题的研究。陈雯等(2007)在对空间经济学研究的相关进展进行梳理与评述的基础上,提出空间经济学研究应转向经济、社会、环境综合效用最大化的目标,建立空间异质下的空间均衡的系统分析框架、生态空间分布及其与经济活动开发空间的合理配置理论[138]。樊杰(2014)在对主体功能区划的科学基础进行论述时,提出的空间综合均衡模型具有这方面的考虑,在后续研究中提出生态空间作为主体功能区的一部分,其所属类型不同则占有比例有别[139]。乔家君(2012)对乡村社区空间中的生态空间界面进行理论探讨,认为当界面两侧空间类型不同时,界面变化不同[140]。
生态空间是生产空间和生活空间的自然本底,是由当地独特的地形、地貌、土壤、水系、地理区位、植被、生物等组成的空间形态,是提供公共生态产品如空气、水、物种多样性等以林地和水域为主的剩余空间范围。生态空间占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绝对比重,运行良好的生态空间可以为局部地区及更大范围地区提供重点生态保障功能,而较差的生态空间则会导致更大范围的生态系统陷入恶性循环中,对其生产和生活空间造成直接不利影响。生态空间并不囿于原生自然环境,人工生态环境同样在其范围。虽然受人类影响不如生活空间以及生产空间明显,但也有清晰的人类利用而刻画的痕迹。生态空间是人地关系中“地”的重要组成,是重点生态功能区开发与保护矛盾的核心所在。
上述定义及在此基础上实现的分类,凸显以生态保护为核心的思考,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空间的重合,由于各类空间不可能仅有一种空间属性,所以只能要求尽量接近而难以彻底实现。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而言,其功能属性决定了无法开展大规模人口集聚和工业化,故其生产空间用地的主要组成部分为农业生产用地,第二、第三产业的生产用地面积较小,除极少量的工矿业外,以农业加工和生态旅游业为主,故将相应地类划入此类空间。以商业为主的服务业用地则与生活用地紧密相伴,考虑到其面积较小,且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小,剥离难度大,将其置于生活空间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