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
一
就社会学的发展史而言,马克斯·韦伯一向被公认是大师级的人物,享有着崇高的地位。事实上,在韦伯所处的时代中,“社会学”正刚刚开始萌芽,还算不上是一门纯粹的专业学科,但也因为如此,韦伯得以发挥他的原创力,提出关于社会学基础理论的一整套构想。我们知道,韦伯受过法律史及法学方法的严格训练,又曾在大学讲授政治经济学课程,而他的学术研究横跨社会科学的各个领域,从《中古商社史论》、《罗马农业史》、《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到《世界诸宗教之经济伦理》,可谓不断地在穷究人类社会生活的多样繁复性。他的挚友,也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雅斯贝尔斯(K. Jaspers),曾经于悼念韦伯的一次演讲中说道:“……这些包罗万象的著作,不是靠一些兴之所至的观察随意堆砌出来的;相反的,每个题目都以社会学为核心,如果韦伯最后能有系统地整理出他的社会学理念,我们就能清楚地看出他对社会学用心之深了。”[1]雅斯贝尔斯当时尚不清楚,韦伯其实在生前确已从事了这份“系统整理”的工作,只是未及发表便不幸去世。这些遗留下来的手稿,经过韦伯遗孀玛丽安娜·韦伯(Marianne Weber)的校订后,编辑成《社会经济学大纲》(Grundriss der Sozialäkonomik, 1921/1922),此书的第四版再经温克曼(J. Winckelmann)重新考证,以《经济与社会》(Wirtschaft und Gesellschaft, 1956)为标题印行于世,成为今日研究韦伯思想最重要的经典文献之一。同时,诚如雅斯贝尔斯所言:社会学乃是现代社会接受自我认知的一种科学形式,而《经济与社会》中涵盖的渊博知识,正代表了人类自我探究精神的高度成就。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译自《经济与社会》一书的第一章,全文共分十七项条目,包括了方法论上的推演、社会行动类型的建构以及各种社会关系形式的概念定义与说明,有系统地展现了韦伯本人对“理解社会学”(Verstehende Soziologie)研究典范的全盘性设计。韦伯的这套理论观点和他所使用的专门术语,历经多次修正,一些基本构想早在1907年的《施塔姆勒对唯物史观的“克服”》(Stammler “Überwindung” der materialistischen Geschichtsauffassung)一文中便已逐渐酝酿成形,其后他于1913年写下《关于理解社会学的一些范畴》(Über einige Kategorien derverstehenden Soziologie,以下简称为《范畴》),正式提出“理解社会学”的名称,并开始尝试对不同的“行动”进行类型学考察。下面我们便针对这段作品史的内在关联先作一番检视,再分别探讨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特色及其后续发展。
二
根据韦伯自己的计划,《范畴》这篇文章原被视作《经济与社会》第一章初稿中的一部分,准备将其扩充为讨论“社会诸秩序的范畴”(Kategorien der gesellschaftlichen Ordnungen)。他在不同的场合曾表示,《经济与社会》的前半段是以“范畴学”(Kategorienlehre)的纯粹理论研究为主,后半段才涉及经验性的实质分析,而《范畴》更有着宣示其基本立场的意义。但是,他显然不十分满意第一次尝试的成果,同时他的友人(如李克特[H. Rickert])亦曾批评原发表的《范畴》一文太过难懂,这促使韦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重新改写《经济与社会》各章节,并修订《范畴》中的论点,整理成现行版本的第一章,也就是《社会学的基本概念》。[2]与《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比较起来,《范畴》一文的架构单纯许多,除了前三节勾勒“理解社会学”的大致轮廓外,其余的四节便用来描述各种行动类型,共包括:(1)共同体行动(Gemeinschaftshandeln);(2)社会结合行动(Gesellschaftshandeln);(3)同意行动(Einverständnishandeln);(4)组织行动(Verbandshandeln)及机构行动(Anstaltshandeln);附带的还有(5)群众行动(Massenhandeln)。这些行动之间的区别,主要在于行动者主观意义的指向愈来愈脱离纯粹个人的层次,而进入到社会结构、组织与制度的层次。换言之,韦伯的目的是欲将个人的“行动”联结到一般所谓的社会“秩序”上,并借以说明:任何像“国家”、“社团”或“封建主义”等概念,莫不是指称人们的共同行动,而“社会学的任务便是要将这些概念还原到‘可理解’的行动,亦即还原到参与者个人的行动”。[3]
为了贯彻他的此一理念,韦伯大量运用了德文中特有的组合词作为关键词,不过,他也发现这似乎反而容易造成读者的混淆。因此在撰写《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时,他刻意地放弃了含义较模糊的用语,并且更精确地定义专有名词。精简化的结果,不仅是增进全文的顺畅性,其中还有几个重点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韦伯以“社会行动”(Soziales Handeln)取代“共同体行动”,再删去意义可能重复的“社会结合行动”,使得“社会行动”正式成为理解社会学最根本的分析单位。同时,他清楚地建构出“社会行动”的四种意义取向:目的理性、价值理性、情感性和传统性取向,用以阐明社会行动在不同情境下的可能向度。经过这种调整,韦伯不再需要费力地解释一些繁复的概念,也为社会行动理论奠下坚实的基础。
第二,在方法论的部分,韦伯添增了对于“理解”之形式与途径的细部讨论。于此,《范畴》中原有“正确理性”(Richtigkeitsrationalität)一词,用来形容某种客观上或技术上存在的“正确”标准。在他看来,行动者主观的“目的理性”和这类客观的“正确理性”并不一定是完全契合的,似乎还需要经过事实的验证,人们才会逐渐接受目的与手段之间的最有效联系,而此种他称作“正确类型”(Richtigkeitstypus)的行动,则是可理解性的极限例子。[4]不过,我们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却已找不到这样的论述,相反的,社会学被设想为不牵涉到“客观正确”或“真正”意义的一门学科,其“理解”主要看对行动者“主观”意义的把握程度而定:只要归属于“目的理性式”(Zweckrational)的行动类型,其本身即可提供足够的确证性(Evidenz),成为理性的理解对象。“目的理性”——而非“正确理性”——的行动也因此取得(方法上)“原型”(Prototypus)的地位,借以衡量各种“偏离”的状况。韦伯的此一转折,更符合他环绕着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所发展出来的方法论观点,确保了理论的一致性。
第三,韦伯论及有关“行动”与“秩序”的承接的问题时,所谓的“同意行动”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他对于“同意”的性质究竟该如何定位,显得有点犹豫不决。从《范畴》中的表述来说,韦伯已意识到“同意”不外是指向某种秩序的“期望”(Erwartung),而即使是一群人自愿同意所形成的秩序,其效力亦非立足于完全一致的同意之上,由此可见,“同意机会”(Einverständnis chance)虽构成任何秩序或规范会被遵守的基础,个人的“同意行动”却不见得可以直接导出团体的秩序,遑论提供保证。[5]或许基于这样的理由,韦伯在改写时干脆整个删除掉“同意行动”的部分,代之以“正当性”(Legitimität)的概念,并转为讨论正当秩序的类型、效力来源以及保证的方式。这一层考虑亦明显地配合着韦伯对“支配社会学”(Herrschaftssoziologie)的重行设计,强化了《经济与社会》前后章节间的呼应效果。
第四,《范畴》一文在理论分析的意图上,比较拘泥于将制度和结构的面向都要“还原”到个别的行动层次,因此出现如“机构行动”的名词。《社会学的基本概念》则引进了“社会关系”的中介环节,足以表达超越个人以上的各种结合模式,韦伯遂只保留“组织行动”的用法,而提及“国家”、“教会”等构成体时,即强调其为一种“经营机构”(Anstaltsbetrieb),不再混用“机构行动”来说明。由于“社会关系”仍以“机会”(chance)的概念为核心,意味着韦伯所确立的推论方式是:社会行动—社会关系(机会)—社会秩序,进一步厘清了社会行动理论的分析架构。
循着作品史所提供的这几条线索,我们方才真正体会到韦伯在理论思考上的“用心之深”,也可以理解为什么这篇“导论式”的文章虽然不长,却对后来的社会学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足以和脍炙人口的成名作《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相互辉映。只是关于理论的研究通常比较抽象,或如韦伯自己所说:为了尽可能让概念精确,往往不得不牺牲了通俗化的需求;因此下面有必要再针对某些较复杂的问题作一番梳理,以便读者能掌握住窥其堂奥的若干要领,不致被“咬文嚼字”似的行文风格搅昏了头。
三
韦伯在社会学理论发展中占有一个特殊的地位,理由之一便是他开创了以“社会行动”作为研究对象的传统,为社会学区隔出一片专属的领域。他开宗明义地表示:“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其意图在于对社会行动进行诠释性的理解,并从而对社会行动的过程及结果予以因果性的解释。”这个简要的定义实含蕴着十分丰富的意旨,贯串了通篇的脉络,尤其他在此定义中试图兼顾“理解”(Verstehen)与“解释”(Erklären)的心态相当明显,代表了他深思熟虑后的立场。回顾当时的背景,我们知道,从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的时候,欧洲弥漫着几股互相冲击的学术思潮:一方面是功利主义与集体主义的针锋相对,另一方面是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的争论,而韦伯处在这样的情境下,采取了较宽广的角度来综合不同学派的主张,并尝试克服其各自的盲点,这些努力都反映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的论证逻辑里。
先就理论的出发点来说,韦伯不赞成将“自利”看作人类交往互动的根本动机,认为除了考量“利害状况”(Interessenlagen)之外,人们的行动还常会被习惯、情绪和价值规范等因素所左右,但他更反对运用模糊的“集体概念”(如“民族精神”)来径行解释现象。如前所述,任何集体性的“社会构成体”(soziale Gebilde)绝不会自己“行动”,还是得分解到真正的行动主体——个人——身上,才能避免陷入“误置具体的谬误”[6]。换言之,韦伯对于社会秩序及文化理念等“共相”的关注,并不妨害他以“方法论的个人主义”(Methodological Individualism)作为社会学的最后基础[7];同时他也一再地强调,这种方法观点与是否支持“个人主义”的价值系统纯然无关,他的论述仍一贯秉持着“价值中立”(Wertfreiheit)的学术伦理。[8]
确定了着眼于“行动”——特别是“社会行动”——的研究途径之后,接下来韦伯所面临的问题是:如何达成知识上的“客观性”要求?在他看来,对于社会行动的分析不能不触及当事者本人的“主观意义”,但想要踏出这一步,却不是那么简单。长久以来,西方的科学观一向以自然科学的成就作为标准,推崇“法则性的知识”(nomothetische Erkenntnisse),相对地贬抑了哲学及人文学科中的“表意性的知识”(idiographische Erkenntnisse)。韦伯现在既宣称社会学是一门“科学”,又把“主观意义”纳入进来,似乎甘冒大不韪,违逆了实证主义一意追求趋近于自然科学模式的目标。不过,若我们了解韦伯深受德国“历史学派”(Historische Schule)之熏陶,且与“新康德学派”(Neo-Kantische Schule)声气相投的背景,便对他此举不会太感讶异。而他的解决方案并不是刻意去维护某一派的学说,毋宁是批判地继承了前人的探索,再融贯成自己的“一家之言”。[9]
具体而言,韦伯之所以挑起这问题,正是意识到当时新兴的“社会科学”亟须一套不同于自然科学,也可以冲淡传统形而上学色彩的知识论,因此致力于建立社会科学自身对“科学”和“客观”的判准。他一方面撷取了实证主义依据“经验”进行“事实验证”与“因果解释”的精髓,强调社会学——如同所有社会科学的学科一般——乃是“现实之科学”(Wirklichkeitswissenschaft),当然得提供具有客观性质的知识。但另一方面,韦伯认为实证主义对“经验”或“现实”的解释方式存在着很大的缺憾,几近于自我设限:因为人类的社会生活是由各种“意义”交织起来的网络,如果硬生生地只允许用“法则”来解释,无疑是削足适履,反而远离了我们真实的生活情境。“意义”的诠释与理解,是自然科学家不用去伤脑筋的问题,但对社会科学家却是不可避免的任务;而“理解”的方法也不是靠“直觉”或“同情的了解”,韦伯列举了“直接观察的理解”和“解释性的理解”两种,后者由于包括动机理解在内,对于行动的“意义关联”(Sinnzusammenhang)能够更妥当地予以掌握,也是韦伯心目中可以经得起客观验证的知识形式。[10]
更明白地说,社会学者和自然科学家一样是企图“解释”他们观察的对象,不过在社会科学的方法逻辑里,唯有将个人行动时的“主观意义”一起纳入科学研究的范围内,所得到的知识才能充分发挥“解释”的作用。“理解”因此其实也是社会科学“解释”过程的一个步骤,韦伯将这两者先加以区别,再试着会通它们,不外是希望社会科学家摒弃鸵鸟心态,正视“意义”的理解问题。当然,这份工作在取得认可上,总是较自然科学的知识来得艰辛。即使如此,韦伯深信社会科学可以“完成某些在自然科学中永远无法达成的东西……这种诠释性理解的解释,相对于观察性的解释不啻是一项额外的成就(Mehrleistung)”。韦伯自己所从事的学术努力,亦可看作是此一信念的最佳脚注。
四
在会通“理解”与“解释”的考量中,韦伯偏好的“理念型”(Idealtypus)方法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前面提过的社会行动的四种类型,便是理念型的应用实例,事实上,《社会学的基本概念》论及行动取向、正当秩序、各种组织和团体的类型等部分,处处皆有理念型的影子,这也符合韦伯视社会学为“建立类型概念,并追求经验事实的普遍规律的一门学科”的想法。关于理念型的性质,他在1904年的《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知识的“客观性”》一文中有着详尽的讨论,简单地说,理念型乃是一种概念工具,它基于特定的观点,由杂多的现实里抽离出某些特征,整理成逻辑一致的“思想秩序”(denkende Ordnung),反过来可以作为衡量现实的尺度。[11]或如本书“方法论的基础”一节所描述,理念型构成了“一个个尽可能展现完备之意义妥当性(Sinnadäquanz)的概念单位”,它们愈尖锐而明确地被建构出来,愈能善尽其“型塑专门概念、进行分类和启发上的功能”。
理念型和一般意义上的理论“假设”不同,它属于更基本的“概念建构”层次,但这也意味着我们的“思想实验”(gedankliche Experiments)早在提出任何可验证的假设之前即已开始进行。就此而言,韦伯认为社会学的因果推论(或所谓的“决疑论”[Kasuistik]),唯有在理念型的基础上方才可能成立。亦因此,理念型是否能发挥作用,不仅仅是取决于其本身的“意义妥当性”——“理解”在这个阶段十分关键,还须配合它对“因果妥当性”(kausal Adäquanz)——“解释”(!)——的贡献而定。用韦伯自己的话来说:“对一个典型的行动所作的因果性诠释,意指其被宣称是典型的过程,既可以在意义上妥当地展示出来,又可以因果妥当地确认。”总之,以理念型方法塑造出的各种“典型的”社会行动,一如韦伯这篇《社会学的基本概念》所显现的成果,莫不包含了理解与解释的成分在内,这些行动类型在理论上的地位,往往接近于“社会学规则”(soziologische Regeln),帮助我们更有系统地去认识周遭的世界。
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行动理论的最终目的便在于提供一系列有清楚定义的理念型概念,它们代表着行动者在特定情境中,其行动之“意义关联”的种种可能形式。不论他自己的“主观意义”是处在有意识或无意识的状态之下,社会学者都可以借助这些概念来归类和分析他的行动,再从结果来检验其正确性与妥当性。韦伯从不否认所有的理念型都只具有“暂时”的性质,随着文化的变迁以及“价值关联”(Wertbeziehung)的转换,社会科学(或是更广义的“文化科学”[Kulturwissenschaft])势必不断创造新的理念型概念以满足需要。不过,韦伯在社会行动理论范围内所观察的现象,多半是超越了时空限制的普遍形式,这难免会提高概念定义的抽象程度,但也使得理论内容比较经得起时间的考验。我们还可以说,韦伯于《经济与社会》一书中的其他研究,如经济社会学、支配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等,具体地呈现了这套理论在应用上的广度和深度。“社会行动”以及其所衍伸的概念体系,就像支撑着韦伯实质研究的骨架一般,纲举则目张,只待个别领域的资料填充进来,便能够编织出绚烂的图案。虽然韦伯生前未及完成《经济与社会》的整个写作计划,他在遗稿中所勾勒的雄伟蓝图,已经足以使社会行动理论成为科学社群中公认的“典范”之一,引领着后人继续横渡那浩瀚的知识汪洋。
五
社会行动理论象征着韦伯在思想最成熟阶段的一个巅峰成就,但他的这份心血结晶却是去世后才公之于世,使他无缘亲自得知其他社会学者的评价。就理论的后续发展而言,韦伯自己并未建立任何学派,反倒是另两个学派的创始者以各自的方式传承了社会行动理论的精华:一位是开出“现象学的社会学”的舒兹(Alfred Schütz),另一位是代表“结构功能论”的帕森斯(Talcott Parsons)。舒兹借助于胡塞尔(E. Husserl)的现象学观点,早在1932年便发表了《社会世界的有意义建构》(Der sinnhafte Aufbau der sozialen Welt)[12],极细致地检讨环绕着韦伯“理解社会学”的种种预设。他基本上接受韦伯对社会学的定义以及理论架构,然而却不满意韦伯处理某些概念的方式,其中最关键的则是涉及“主观意义”的本质和观察者如何进行“理解他人”(Fremdverstehen)活动的一连串问题。大致说来,舒兹认为“意义”在社会世界中是被建构成一个“互为主体”(Intersubjektivität)的现象,基于我们共同的生活经验与知识库存,人们相互间的“理解”才成为可能。因此,他的论述重点在于厘清社会世界的意义结构,并将“时间”的因素一并考虑进去,希望能借此补充韦伯社会行动理论的不足之处。[13]
舒兹的论点带有强烈的哲学气息,在此无法一一列举,他以现象学的方法探究了行动者由“赋予意义”到“动机形成”的绵密过程,可说是着重在社会行动的“微视”分析上。相对的,帕森斯继受韦伯的部分大都集中于“巨视”的层次,甚至发展出一套更为庞大的理论体系。他于1937年出版《社会行动的结构》(The Structure of Social Action)时,先是声称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必须放在所谓“意愿行动理论”(voluntaristic theory of action)的广泛脉络中,方得以获致其充分的含义。在他看来,韦伯所关切的“主观意义”只不过是行动之“参考架构”的一环,而社会学的解释对象,尚包括影响“单元行动”(unit act)的所有因素[14]。帕森斯后期的作品,便依循着此一方向,不断扩展联结到行动的功能性要件,终至将整个重心移转到对“系统”的讨论。他的野心表现在完成“一般行动系统”的概念图式,将有机体系统、人格系统、社会系统及文化系统融一炉而冶之。虽然这种理论取向似乎脱离了韦伯“理解社会学”的宣示目标,但换个角度来说,这些新的理念型建构——即使帕森斯一直避免用“理念型”来形容它们——正反映了由社会行动理论出发所可能到达的另一片天地!
社会行动理论在舒兹与帕森斯的承先启后之下,它的原始理念仍鼓舞着继起的理论家,其中又以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堪称是集大成者。他的两部头巨著《沟通行动理论》(Theorie des kommu- nikativen Handelns, 1981/1982),表明了是以韦伯的“理性化”概念作为切入点,全面逡巡社会学的理论传统,并尝试批判地重建韦伯的行动理论典范。沟通行动理论的最大特色,是哈贝马斯有鉴于由“目的理性”所导出的工具性行动在现代生活中有过分膨胀之虞,因此主张应特别强调以“沟通理性”为基础的行动取向,方能匡正时弊。这样的一套理论不仅仅想达成“理解”或“解释”,它更欲通过理论和实践的联系,提出规范性的要求。[15]就此而言,哈贝马斯积极转化“社会行动”的意义,为理论思考注入一股新的活力;他对韦伯的诠释与评价,由于紧扣着时代的脉动,还间接地助长了“韦伯复兴”(Weber-Renaissance)的声势。[16]总之,我们从舒兹、帕森斯和哈贝马斯三个人的作品中,不时看到社会行动理论所播下的种子在成长茁壮,开出争妍斗奇的花朵。韦伯的某些论点纵然不免受到挑战,但上述的批评并未减损其理论的价值,反倒显示出它的重要性:因为这似乎意味着,任何欲在社会学界占一席之地的新兴理论,都得先经过和韦伯的辩难,而《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也就成为最主要的一道关卡。[17]
六
对于这么一篇重要的文献,在翻译上必须十分慎重,我们便是抱着如履薄冰的心情将本书呈现在读者面前。本书所依据的德文版本是温克曼增订过的《经济与社会》第五版,1980年由图宾根(Tübingen)的J.C.B. Mohr(Paul Siebeck)出版社印行。韦伯原文的语句结构相当复杂,我们在原则上斟酌参考英译本予以分段,以利阅读。英译的版本有两种。一种是G. Roth and C. Wittich (eds.), Economy and Society: An Outline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1Bd., Bedminster Press, New York, 1968, pp. 3—62;此译本第一章又是将帕森斯与韩德森(A.M. Henderson)1947年的译文略作修改而成,即Max Weber: The Theory of Social and 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Free Press, New York, pp.87—157。不过,1947年的版本中共有87个译注,而在1968年的版本中被缩减为33个。本书则尽量保存1947年版的译注,因为其中仍有不少有价值的意见(德文原注已被整合到本文中一并译出)。另一种译本是单行本Basic Concepts in Sociology, tr. by H. P. Secher, New York, 1962,这本在译文上较通俗易懂,但若干误译的地方和前一个译本完全相同,我们在文字润饰上有时会借助它,主要则还是以罗斯等人的英译来对照原文,务求中译本能较英译犯更少错误。
在翻译过程中,石计生、梁淑玲、夏春祥、林素琴、陈俊全和张志浩等同学都曾贡献不少意见,我们一起讨论韦伯原著的内容以及分头进行译文的初稿,前后达一年左右。若没有同学们的热心参与,这份翻译工作可能还会拖延更久,在此要特别致上由衷的感谢。另外,康乐兄的敦促,亦是支持我们尽力完成本译作的重要原因。翻译经典著作的心理压力其实不亚于学术创作,但即使再怎么谨慎,疏漏之处仍在所难免,还盼方家不吝指正,同时也希望韦伯译本的陆续出版,能够进一步带动国内理论研究的风气,让学术发展有更扎实的理论基础。
顾忠华
1993年于木栅
[1]雅斯贝尔斯著,鲁燕萍译:《论韦伯》,台北桂冠出版社,1992,3页。
[2]关于《经济与社会》的原始构想及其演变,请参阅罗斯(G. Roth)在他编译的英译本中所写的导论。德文本原以“社会学的范畴学”(Soziologische Kategorienlehre)总称系统论述的部分,但此标题乃玛丽安娜·韦伯所加,而韦伯本人似乎更偏好“普通社会学”(Allgemeine Soziologie)的用法,见D. Käsler: Einfürung in das Studium Max Webers, München, 1979, p.151。
[3]Max Weber, “Some Categories of Interpretive Sociology”, tr. E. Graber in: Sociological Quarterly, 22(Spring 1981), p.158. 此段译文引自梁中伟:《统治、理念型与历史发展之例外》,刊于《史学评论》,第10期(韦伯专号),1985,20页。
[4]韦伯因此在《范畴》一文里将社会学观察的行动分成六大类,包括:1. 趋近正确类型的行动;2. (主观上)目的理性类型的行动;3. 多少有意识倾向目的理性的行动;4. 并非目的理性,但在有意义及可理解之关联下的行动;5. 由不可理解之因素所影响的,但还在可理解之范围内的行为;6. 完全无法理解的心理或物理事实。从这样的分类看来,他日后在《社会学的基本概念》中对于社会行动的类型学建构,是将1、6项删去,再给予其他四项更明确的定义。
[5]这亦可能是“机会”的概念在社会行动理论里之所以扮演着如许重要角色的理由之一。对韦伯而言,行动本身并不能保证对方的反应,所谓的“同意”与其说是一种“行动”,不如比拟为对规范的共同信念(或今天社会学家习称的“相互期望”),当他更普遍地应用“正当性”概念来说明秩序的性质时,“同意行动”一词反而易引起误会。
[6]误置具体的谬误(fallacy of misplaced concreteness)是对实证主义的一种批评,实证主义企图以归纳的方法完全精确地描述经验,但新康德学派认为概念与现实之间有一道鸿沟,科学的目的也不是复制现实,而是对现象作有意义的诠释。若概念或诠释被不当地等同于“具体”事物,便会产生上述的谬误。在此引申为韦伯反对将集体性的概念视作真的有这么一种实体可以自主地“行动”。
[7]对“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最简单明白的解释,可引经济学者米塞斯(L. von Mises)的话来说:“认知集体的唯一方法,是分析它的成员们的行为”,亦即从“个人”的层次着手,而非径自跳跃到“集体”层次。请参阅米塞斯著,夏道平译:《经济学的最后基础》,台北远流出版社,1991,页110。
[8]“价值中立”是韦伯方法论的核心原则之一,也是社会科学家追求“客观”知识的不二法门。相关讨论见他的《“价值中立”的意义》(Der Sinn der “Wertfreiheit”)一文,收入《社会科学方法论文集》(Gesammelte Aufsätze zur Wissenschaftslehre)。
[9]韦伯与新康德学派的渊源,以及他“和而不同”,自己有独立意见的地方,可参阅G. Oakes: Weber and Rickert, Cambridge/Mass., 1988。
[10]“理解”作为社会科学的方法,曾经引起过不少争论。细究韦伯的立场,他主张理解的基础不在于狄尔泰(W. Dilthey)所强调的“移情”(empathy),而须由观察者本着可靠的经验,运用推理能力,才能获致对行动的动机或意义关联的“客观可能性”(objektive Möglichkeit)判断。这种判断仍只具有“或然”的性质,但这涉及社会科学知识的本质,并非单纯是方法上的问题。
[11]理念型和一般概念最大的区别,是它在型塑研究对象与设想其可能解释上,有着“导引”我们想象力的功能。其实任何社会科学(包括史学)必定会应用某些关键性的概念,如“封建主义”、“市场”、“民主政治”等来从事思考,韦伯指出这类概念可以提升为理念型,乃希望研究者先自觉地厘清概念的含义,再进入假设、验证的阶段,这可算是韦伯在方法论上的特殊贡献。
[12]中译本有卢岚兰译:《社会世界的现象学》,台北桂冠出版社,1991。
[13]舒兹因此区分我们日常经验中的“同时代人世界”(Mitwelt)、“前人世界”(Vorwelt)、“后人世界”(Folgewelt),以突显时间因素的重要性,但他将社会学研究局限在对同时代人世界的诠释上,这种“非历史的”(ahistorical)倾向使他的关注点与韦伯相当不一样。
[14]单元行动包含行动者、行动目的、规范取向及情境条件,这扩大的视野下,观察重点也已不再是行动者主观的意义关联,而涉及对所有相关条件的分析。帕森斯的理论一开始便立足于“行动乃是系统”(action is system)的信念上,他由行动理论转向系统理论的线索,在此可见端倪。
[15]哈贝马斯从不讳言他有欲由理论中导出规范标准的意图,不过,以他提出“真理的共识理论”(the consensus theory of truth)及“理想的言说情境”(ideal speech situation)作为解决方案来看,他终究只触及规范形成的“形式条件”,却无法如马克思般有“实质正义”的诉求效果。因此,他的沟通行动理论不啻是“形式理性”的高度发挥,却无法根本解决韦伯关切的“价值冲突”问题,在这上面,他的论证方式毋宁更接近韦伯,而非马克思主义的传统。
[16]关于韦伯诠释的发展及“韦伯复兴”的现象,请参阅顾忠华著:《韦伯学说新探》,台北唐山出版社,1992。
[17]古典社会学理论中的“三大家”——马克思、韦伯、涂尔干——对后来的理论发展,多少扮演了“守门人”的角色,他们的理论会被不断地修正甚至“扬弃”(Aufhebung),但其精华亦已沉淀在后人的思想库存中,行动理论典范的演变,提供了一个相当典型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