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货的一般理论
第一节 财货的本质
一切事物都受因果规律的支配。这个大道理是没有例外的;并且,我们若要在经验的范围内,去找寻这个原理的相反例子,也将是徒劳无益的。不断进步着的人类发展,不但没有动摇这个原理的正确性,而且还使人们对于这个原理的适用范围的认识,比从前更为扩大。所以,对这个原理不可动摇的和不断增长的承认,是与人类的进步相结合的。
我们自身的性格及其每一状态,也是这个巨大世界关联的一环。所以,我们人类从这一状态到与此相异的另一状态的过渡,除依从因果规律而外,其他都是不可想象的。因此,假如我们人类要从抱有欲望的状态进到欲望满足的状态,那就一定要先具备足够的因素。即或者在我们的器官中发挥着作用的力量,须把我们被扰乱的状态恢复正常;或者其性能足以获致我们叫做欲望满足状态的外物,须对我们发生作用。
与人类欲望满足有因果关系的物,我们叫做有用物,我们认识了这个因果关系,并在事实上具有获得此物以满足我们欲望的力量时,我们就称此物为财货。[40]
所以,一物要成为财货,换句话说,一物要获得财货的性质,必须具备下列四个前提:
(1)人类对此物的欲望;
(2)使此物能与人类欲望的满足保持着因果关系的物的本身属性;
(3)人类对此因果关系的认识;
(4)人类对于此物的支配,即人类事实上能够获得此物以满足其欲望。
这四个前提必须完全具备,一物才能成为财货。假如缺少任何一个前提,一物就不可能获得财货的性质。一物在既已具有财货的性质以后,假如它又失去这四个前提中的任何一个,则此物又会立即丧失财货的性质。[41]
所以,一物丧失其财货性质的情况,不外:
第一,在人类欲望的领域发生了变化,以致此物所能满足的欲望已不复存在时,此物即丧失其财货的性质。
第二,物的属性发生变化,以致丧失其与人类欲望满足保持因果关系的能力时,也常常出现同样的结果。
第三,人们对于物与人类欲望满足间的因果关系之认识消灭时,一物也丧失其财货的性质。
第四,人们丧失其对于一物的支配时,即人们为满足其欲望,既不能直接获得此物,也不具有再将此物置于自己权力之下的手段时,此物也失去其财货的性质。
我们常常可以看见一种特殊情况,就是一些物对于人类欲望的满足并无任何因果关系,但它们却被人们当作财货来处理。之所以发生这种结果,或者是由于事实上不属于这些物的属性与作用,被人错误地认为是属于这些物所固有的;或者是由于事实上并不存在的人类欲望,被人错误地认为存在。在这两个情形之下,都使那些事实上不是真实而只是在人们的心目中将其当成具有上述因果关系的物,被认成了具有财货的性质。属于第一类的物,有大多数的化妆品、护身符,在文化落后地区或野蛮人中间今日还给予病人的多数药剂、魔杖、壮阳药等。所有这些物,在实际上都是不能满足应由它们去满足的人类欲望的。属于第二类的物,有医治实际上并不存在的疾病的药剂及被异教徒用于偶像崇拜的道具、雕像、建筑物等,所有的刑具也属于这一类。这些物都只有来自虚拟的属性、或来自虚拟的人类欲望的财货性质。对于这些物,我们可以适当地称它们为虚拟财货。[42]
一个民族的文化愈高,人们对于物的真实本质和固有性质的研究愈深,则真实财货的数目就愈大,而虚拟财货的数目就愈小。在经验上,凡真实财货最贫乏的民族,其虚拟财货的数目通常就愈大;这就是在“真认识”即知识与人类的福利间存在着密切关系的有力证明。
从科学的意义上看,值得注意的还有这样一类财货,这就是为一些经济学者在“关系财货”的名称之下,把它们总括为一种特殊财货范畴的财货。属于这种财货的,如商号、顾客、独占权、版权、特许权、营业权、著作权等。一些著作家还把家族关系、友谊、爱情、教会的和科学的团体等,也算作这一类财货。这些关系财货中的一部分,在财货性质上虽然经不起严格的审查,但其他一部分如商号、独占权、版权、顾客范围等为财货,则是可用我们在买卖交易上所屡次遇见的事实来说明的。虽然如此,为这个问题进行最深入研究的理论家们[43],对于关系财货的存在,还具有几分奇异之感。在他们自信为无偏见的眼光里,好像这只是一种例外。其理由,我想实在是由于现代实在论所发生的影响。现代实在论的特征,是认为只有物质和力(物财和劳务)才是物,因而也只有物质和力才能被视作财货。
有人从法学方面曾屡次指出,说我们的语言只有表现“劳务”的词,而无表现一般“有用行为”的词。有一系列的行为,甚至还有一系列的“消极行为”,虽然不能称为劳务,但对于一定的人,却是决定性地有用,甚至还有很重要的经济价值。例如,某人从我这里买进他所需要的商品,或某人要求我为他充任辩护人,这自然不能称为这人的劳务,但对我却是有用的行为。又如,一个富裕的医师,住在一个农村小镇上,在这镇上另外还住有一个医师。这时,假定前者停止诊疗,对于后者自然不能称为是一种劳务,但却由此而使后者成为当地独一无二的医师,故对后者实是一个极有用的“消极行为”。或多或少的人数(例如顾客人数)对于某一人(例如小商贩)惯常地进行着有用行为的情形,并不变更这个有用行为的性质。同样,一国的少数或全体居民,自愿地或强制地对于某一人进行着有用的消极行为(如自然的或法律的独占,版权、商标的保护等),也不变更这个有用的消极行为的性质。所以,一般人叫作顾客范围、读者层、独占等的事物,从经济的立场看来,都或者是他人的有用行为或消极行为,或者如商号那样,是物财、劳务及其他有用行为或消极行为的总体。就是友谊、恋爱关系、宗教团体等,也明显地由他人对于我们的有用行为或消极行为所形成。这些有用行为或消极行为如顾客范围、商号、独占权等,既然是我们能够支配的事物,那我们就没有理由不承认这些行为的确具有财货性质;并且,我们也没有理由一定要设一个“关系财货”的暧昧概念,而将其作为一个特殊范畴,以与其余的财货相对立。我认为我们不如把财货的总体分为这两个范畴较为合理,即物财(包括一切自然力,只要它是财货)和有用的人类行为(或消极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劳务。